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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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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10: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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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四大系统的相互渗透、相互转化
除了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所说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叠加之外,在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也存在着这种类似的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的现象。我们在前面说过,理念系统的规则之一要求“有效提供”,而有效提供的要求之一就是任何一个决策建议都要考虑到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这实际上就是要考虑到风俗习惯对人们的心理的强大影响。我们还曾说过,理念系统的四个思想来源之一就有风俗习惯。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任何一个理念建议中实际上都已包含了风俗习惯的影响,存在着风俗的渗透。而从风俗习惯本身来看,我们知道,文明社会的风俗中存在着大量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的积淀(参见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定律及第二法则系列),而三大工具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等即是文明社会中理念系统的最重要的来源。换句话说就是,在风俗习惯中,也存在着大量理念系统的渗透和影响。一句话,风俗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也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叠加现象。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相互转化。先说一下理念系统向风俗系统的转化。首先,我们可以设想,假设有一个十全十美的理论体系在长期的实践检验中最终胜出,并得到了世世代代全体社会所有人的信奉,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实际上就已经演化为一个风俗系统了。后代的大多数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再花费精力去研讨它究竟为什么正确,而只要低成本地选择“遵循先例”就行了。其次,我们曾经说过,文明社会理念系统的一个最重要的来源就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而某个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基本的公律、定律、法则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在长期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中被证明是千真万确的、无可争议的,那么,社会中的几乎所有的成年人都会把这些公律、定律、法则等等做为血的教训,向自己的后代反复灌输,从而就会使这些最基本的规则潜移默化为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转化为风俗的基本规则,往往是以变化了的形式出现的。举例来说,中国风俗中评论一个孩子是好是坏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就是看是否“听话”。中国的家长反复教育孩子要“听话”,那么,这个“听话”的本质含意是什么呢?实际上,“听话”的本质含意就是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也就是要遵守行政系统的最根本的原则。换句话说就是,希望或者是要求小孩“听话”的风俗是从理念系统中所包含的行政规则转化来的,“听话”风俗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理念。
再比如,中国的父母,无论是居住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居住在偏僻的乡村,也不管是富是穷,大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从小教导自己的孩子要好好念书。这俨然是全民族(汉族)共同遵守的一个风俗。但实际上,这个风俗也是从理念系统中的行政规则之一“等级制”转化来的。“好好念书”(学而优则仕)的本质含意有两个,一个含意是这个社会应该、实际上也是分成等级的(行政规则);另一个含意是“我们要成为高等级的人”。换句话说就是,“好好读书”的风俗,是等级制理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等级制的理念转化成了风俗。再比如,来自市场规则的“自己对自己负责”、“自主做决定”等的理念,就会派生转化为与血亲继承制相对立的“遗嘱继承制”的风俗习惯,等等。
当然,不仅来自三大工具规则系列的理念可以转化为风俗,来自其它领域规则的理念也可以转化为风俗。例如近代日本和德国都有尚武的风俗,实际上这个风俗的来源就是理念系统中所涵括的来自生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
不仅理念系统中的规则观念可以转化为风俗,同样,风俗也可以转化为具有逻辑体系的理念。实际上,理念系统中的许多观念、规则,往往首先来源于生活实践中的“约定俗成”,在经历了相当长时期之后,才由思想家们进行抽象总结,将它们上升为理论高度。当然,一旦上升为理论之后,这些来自风俗的理念本身,又往往会加强原有的风俗,以致自己最后也演化成了一种风俗。也就是说,风俗和理念之间的相互转化,往往是互为因果,互相影响,以致时间长了之后,分不清到底谁先谁后了。最后,不仅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可以相互转化,而且,理念和风俗系统还可以转化为行政及市场系统。就像一个人的安全需求、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相互之间可以转化一样(见第二章)。我们在前面几章的分析中曾指出过,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及风俗系统之间有着很大的亲和性(行政讲服从命令,理念讲遵从真理,而风俗讲听从老人),这就为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向行政系统转化提供了先决条件,或者说前提。再加上行政系统又可以转化为市场系统,因此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也就可以最终转化为市场系统。
首先,如果信奉某种风俗的人群,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所居住的空间不断扩大,不断解体为一个个相互独立的新的人群,而这些众多的新人群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会先是演化生成许多风俗大同小异的人群,后又演化生成许多风俗小同大异的人群。并且,这些人群中的每一个,都坚信自己所信奉的风俗是优秀的、正确的。但实际上,从整个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众多的不同的风俗已经演化为一个理念系统了:每个独特的风俗就是理念系统中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
其次,在历史上,风俗系统转化为行政系统的例子(部落长老演化为行政首领)以及不同部落间相互交换赠品演化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例子均很常见,为了节省篇幅,我们这里仅再以理念系统转化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情况简单说明一下。一般来说,在一个理念系统中,每一个理论体系都本能地想战胜其它理论体系而成为思想界的霸主。在这种自我心理的驱动下,同时也由于理念系统的不易妥协的特征(见第五章),再加上天生的戒备心理,每个理论的信奉者们几乎都会不由自主地具有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武装的、按行政模式组织起来的集团的趋势,以与其它理论体系的信奉者相抗争。历史上伊斯兰教的兴起、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运动都是鲜明的例子。退一步讲,即使不走武装的道路,某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们,随着信众们的不断增加,也会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等级森严的准行政组织,历史上基X督教会的产生就鲜明地表明了这一点。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代生活中理念系统转化的例子。我们知道,当代先是盛行于西方后又逐渐推广到全世界的绿色和平组织,在其最初起源时,只是一些具有相同理念的志同道合者的小组织。但随着其理念的广泛传播,随着志愿者的不断增加,以及捐款资助者的不断增多,其自身的管理问题、整个组织做为一个有机的集体的高效运作问题,特别是捐款的收集、分配、监督等等涉及经济的问题,以及“绿色和平”这个名称的专利使用权问题,等等,都逼迫着绿色和平组织或者转化为一个准行政组织,或者转化为一个准市场公司来运作,而其自身也终于实现了这种转变。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转化方式,即,某个系统自身并不全部转化为另一个系统,它或者是自身的某一部分转化为另一个系统,或者是促使自身之外的某一社会群体转化为另一个系统。例如,一个行政系统随着规模的扩大,其统一意志、统一思想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就要求其自身有一部分人抽出时间去专门研究形而上的理论问题,同时也需要社会上能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理论“参谋”,而所有这些都会直接、间接地促成着一个理念系统的出现。市场系统也是一样。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随着陌生人之间交易纠纷的不断增加,随着非正当竞争手段的不断涌现,随着第三方仲裁机构所需的强制权力问题的出现,更随着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搭便车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一切,都或者要求市场系统中的某一部分中介转化为行政管理系统,或者要求市场系统之外的社会为其提供一个公共服务行政系统。当然,它同时也要求社会上出现一个理念系统,以便为整个市场系统越来越复杂变幻的大量的交易规则提供理论上的解释,例如为自由贸易主义或为贸易保护主义提供理论依据,等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上两节我们所说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转化是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而现在我们所说的理念或风俗系统转化为行政系统却不是必然发生的正常现象,而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出现的情形。例如在行政上出现了真空时,或社会上一片混乱时。这一点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历史上的基X督教和伊斯兰教了。基X督教和伊斯兰教刚产生时,无疑只是一个理念和风俗系统(可以简称为理—俗系统,详后),但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特殊混乱时代的出现,基X督教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具有严密的教阶等级制的准行政系统。而伊斯兰教则随着暂时的政治真空,随着自己在空间上的扩张征服而发展成了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实际上,近代的马克思主义也同样如此,由于英国的工业革命导致了旧秩序的瓦解,造成社会混乱,从而促使马克思主义产生。刚产生时,马克思主义也属于松散的理念系统中的一个理论流派,但随后就发展成了一个有严密组织的准军事系统(夺取政权之前)和强有力的行政系统(夺取政权之后)。当代的例子如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也是在先是苏联入侵,后是美国入侵导致的混乱之中,由理—俗系统转化来的。因为毕竟,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具体的的分工协作,最终是都要靠行政和市场系统来落实的。
在上一节和本节之中,我们讨论了,随着自身的发展,行政系统会向市场系统转化、市场系统也会向行政系统转化,理念系统会向风俗系统转化,风俗系统也会向理念系统转化。而且,进一步地,行政和市场系统,也会向理念和风俗系统转化,理念和风俗系统也会向行政和市场系统转化。由此,我们就可以大胆地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即,任何一个文明社会,不管其最先产生的是哪一个社会工具系统,最终,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规模的扩展,它都会最终转化为四个社会工具系统同时具备的文明社会。或者说,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结构,都将是四大工具并存的复合式结构,单一式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不可能长期存在的。到目前为止的人类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在世界上,无论是行政系统多强大的国家,也都不可能取消货币,无论是市场系统多强大的国家,也不可能取消政府)。
总之,我们的猜想是,只要社会上出现了一种社会工具系统,那么,另几种社会工具系统的出现也就是必然的了,问题只在于是早还是晚。在第一章中,我们对文明社会下定义时,只以出现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一为判定标准而不以三大社会工具同时具备为标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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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0 10: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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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三大社会系统的结构性互补
以上我们讨论了单一的社会工具系统往往需要其它社会系统的帮助,以及整个文明社会倾向于转化为一种多元的结构。那么,这就直接产生出一个问题,即,任何一个社会工具系统,当有外工具系统与其并列存在时,或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借助于外工具系统的某些特性时,这会更有利于其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还是会不利于其自身社会功能的发挥?换句话说就是,多元的社会结构和单一的社会结构,哪一个更合理,更有益?这个问题在人类历史上的表现形式就是,一些赞成行政系统的思想家,往往把行政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某些不足归因于是(残存的)市场系统在那里捣乱;而另一些赞成市场系统的思想家又把市场系统所表现出的不足归因于是(多余的)行政系统在那里捣乱,如果“无政府”就好了。那么事情真的如此吗?本节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我们在前面分别具体讨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第三章~第六章),曾指出一个社会系统要想正常运转,就必须遵守其自身的各种定律和法则,而且要遵守系统内部的“第一均衡原理”,即,该社会系统中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因此,只要我们弄清楚了外系统的存在会对某一社会系统自身内部的定律、法则以及其“均衡原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也就能大致判断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的情况。一个行政系统要想长期正常运转,就必须在第二法则(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第一法则(确保各级官员的等级权威)之间保持一种均衡。但我们知道,无论是确保实施第一法则还是确保实施第二法则,都是需要付出实际成本的。而我们又知道,行政系统就其自身来讲,在一般的非紧急的情况下,它是低效率的,也就是说,它负担这个成本的能力非常有限。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行政系统往往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遵从第一法则确保各级官员的高物质待遇而影响第二法则;那么遵从第二法则确保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水平而不下降违反第一法则。由于政策制定者们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宁愿维护第一法则而违反第二法则。例如古埃及文明,统治者为了维护第一行政法则而修建的过于巨大的金字塔,就使整个社会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从宏观长期来看最终严重影响了古埃及文明的正常运转。
而我们知道,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会有利于社会分工效率大幅度、持续地提高,那么,我们可以合理想象,如果在行政系统之外存在着一个市场系统,那么,行政系统的这个维护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成本实际上可以通过商业赋税而由市场系统来承担,从而就能确保行政第一法则和行政第二法则之间长期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不仅有利于第一行政法则和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保持均衡,而且还有利于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我们仍以对行政系统性命攸关的赋税征收为例。我们知道,从理论上来说,一方面行政系统应该根据自身当时的需要灵活地征收赋税,需要多征就多征,需要少征就少征(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以改变);另一方面,行政系统还应该根据当时人民的实际生产情况可以多征就多征(丰年),不能多征就少征(灾年)。但是根据“命令必须明确”的第二行政定律,行政赋税的征收又必须每年有一个确定的绝对数额④,不能随意加征或减征。这就造成了一个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难以解决的矛盾。
但如果存在着一个较完善的市场系统的话,行政系统就可以通过只对市场系统中居于少数的中介阶层进行按比例的征税来解决这一矛盾⑤。整个社会生产发展了,必然导致社会财富相对集中于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手中,这表现为中介阶层的利润大幅增长,从而导致按比例征收的行政系统的收入大幅增加;生产停滞了,中介阶层的利润大幅下降,行政系统的收入也会相应调整下降。即使遇到紧急情况行政系统需要额外多征收一些税收,提高了税收的比例,那么,直接受影响的是中介阶层,他们的利润率会降低(但仍有利润),而不会直接导致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准急剧下降,从而避免灾难性的社会动荡,也间接保障了第一行政法则和第二行政法则之间的大致均衡。或者换一个习惯性的说法,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这种结构性互补合作,就可以彻底解决行政系统老大难的“财政问题”。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情况。首先,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它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的实现,将越来越困难,而不得不越来越依靠行政系统的帮助。比如,拿市场第二定律“不得违约”来说,在市场系统刚诞生时,交换者之间彼此相对熟悉,市场第二定律还可以依靠舆X论的力量来保障。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交换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交换者双方越来越陌生,同时风俗传统的力量越来越弱,这时,就渐渐地无法靠传统舆X论的力量来彻底保障市场第二定律的贯彻执行了。而且,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中介的层次不断增加,违约带来的影响、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这时就只有靠行政系统出面来确保第二定律的实现,以及处理善后事宜了。
再拿第一市场定律“交换者必须彼此提供有关交换物品的充分的相关信息”来说,在市场经济的早期,交换的双方可以面对面地仅凭各自的肉眼和经验就可以充分获得对方所提供物品的相关信息。例如对方提供的一棵白菜是否新鲜完好、或对方提供的一个扁担是否结实,人们都可以仅凭肉眼观看或手的触摸就能得知。但这种方法在市场系统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已经完全行不通了。我们现在到超市中随便买一件物品,例如一袋奶粉,虽然说明书中详细列出了它的产地、原料来源、配料比例、营养成分、生产者的姓名地址等等,但我们普通的顾客已经无法仅凭肉眼就判断出说明书上所提供的信息是真是假,更无法判断出里面是否掺杂了对身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即使某个顾客有知识有能力,他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对这袋奶粉进行化学实验分析,因为那样做的成本太大。更何况人们每天要买的东西多种多样,决不仅限于奶粉一种商品。那么怎么办呢?怎么才能确保第一市场定律的实施呢?从全社会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只能找出一个具有权威且具有强制力的代理机构,由它来代替那些成千上万的购买奶粉的顾客,对这个厂家生产的奶粉进行统一的测试、调查,以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这个权威的统一代理机构就是置身市场系统之外且有权进行惩治的行政系统,具体来说就是行政系统中的工商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卫生监督部门。正是靠了它们,才确保了市场第一定律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中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的实现问题。先说市场第二法则“信赖中介”。我们已经知道,除了以时间和空间作为载体的中介(定期集市)能够天然地获得人们的信赖之外,以物质为载体的中介(货币)和以活生生的自然人为载体的中介(厂商法人)都不易获得人们的绝对信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物质的中介——货币,是依靠某些自然物的不易获得性(不易造假性)来获得大家的信赖从而担当起中介功能的(如金银),而活生生的人的中介——商人,则是依靠大家对他(她)的熟悉了解(亲朋好友及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而获得担当中介功能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所交换物品的空间距离越来越远,交换的时间差也越来越大(再也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了),以金银及熟人来担当中介显然越来越不方便、越来越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纸币及信用担保制度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了。但纸币制度及担保人制度追究到最后都需要有一个最终的担保人,最终的值得信赖的中介幕后人。显然,这只有求助于行政系统才行,只有置身于市场系统之外,并具有权威的行政系统才最有资格和能力充当这个角色。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系统才能最终保障第二市场法则“信赖中介”的彻底实现。这一点在当前自2008年起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当市场系统中的巨型金融机构纷纷失信宣布破产之时,为了防止整个经济系统彻底崩溃(通俗地说,就是各大银行太大了,已经不能让它倒闭了),各国就只有依靠政府出面,或者以注资或者以收购重组的方式来“强行”重建这些巨型金融中介们的信誉了。
再看第一市场法则“确保广大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我们知道,在市场系统萌芽时,人们交换物品只是一种“副业”,如果交换不能使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人们不交换就是了。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交换逐渐变成主业,尤其在当代,任何人要生存,都不得不和别人交换了。例如现在人们无论中学毕业还是大学毕业,都面临着一个“找工作”的任务。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做为中介的厂商们,总是要尽可能压低雇员们的工资,虽然他们自身也知道,大家都这样做的结果会最终导致社会总需求不足,并最终也损害自身的利益。但由于做为中介的厂商们数以千万计,让他们相互之间去达成一个协议来统一提高各自雇员们的最低工资显然不可能。这时就需要有市场系统之外的一个中立的权威机构来强制性地、每隔一段时期就统一提高整个社会的最低工资水平。显然,这个机构也只能由行政系统来担任,也就是说,一个行政系统的存在,保障了市场第一法则的真正实现。(当然,一个强大的工会组织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保障第一法则的实现,但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个机制保障成本过高。由于工会不是中立的第三方,且其具有的手段主要是罢工,因此,在全社会的生活都高度牵连在一起的情况下,即使是局部的罢工也会导致社会动荡,尤其在当前,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瘫痪。)

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理念系统。首先,一般来说,一个独立存在的理念系统,有赖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社会上有其它独立的社会分工协作系统存在。因为一般来说,理念系统自身并不拥有养活自己的物质手段(观念不能当饭吃),除非它本身兼具了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某些特性(例如像欧洲中世纪的基X督教会那样,自己征税)。其次,一个宏观的行政系统的存在,一来,为理念系统的各种理论提供了一个高效的应用场所;二来,行政系统“命令可以改变”的特征,又可以在实践中确保理念第一定律“接受实践检验”真正得到落实。(“检验”,显然更需由独立的外系统做为第三方来实行。如果没有外系统的存在,理念系统内部的争论,是无论如何也争不出个所以然来的。在人类文明的早期,更是如此)
另外,理念系统要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行政系统),那么,显然,它必须依靠市场系统来养活了。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当属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及法国大革命前的启蒙运动时期。在这两个时期之中,那些形形色色的思想家们一方面要依靠市场系统中那些大富翁们的资助才能安心地开展自己的研究,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也要依靠市场系统中的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印刷出版商们的投资发行,才能最终和广大的读者见面,并最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巨大的影响。
总之,一个行政系统的存在,客观上产生了对不同的“指导建议”的需求,使理念系统有了用武之地;而一个市场系统的存在,则不仅能保证这些指导建议能够实际产生出来,而且还能保证这些“指导建议”的“多元化”(即使出版商本人不认同某个理论,但只要社会上有人认同,能赚钱,出版商也会拼命发行它),也即使“多项备选”的理念第二定律能够真正实现。
最后,一个风俗系统的存在,又在客观上对这些“多元化”的建议进行了初步的筛选,从而使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中所要求的“有效可行”规则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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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10: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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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合作
    我们又经说过,不同的社会工具遵循着不同的律则,这些律则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因此,理论上的结构性互补合作是否真的能实现?本节,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一个方面是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另一个方面是这种合作的必要性。
我们先来看一下客观上实际合作的可能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假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是抽象的、各自完全独立的存在实体的话,那么,这两大社会系统之间确实不存在任何全面合作的可能性,因为它们彼此之间完全没有共同的语言(这就像肢体行动语言完全相反的两种动物永远不能成为好朋友一样)。但正如我们在第一章中所分析过的,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能自身独立存在的行政系统实体和市场系统实体,而只存在由具体的、活生生的个人所组成的行政实体(系统)和市场实体(系统)。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之间虽然没有共同语言,但行政系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具体的人)和市场系统的物质载体(一个个具体的人)之间,却是有着相当多的共同语言并可以相互理解的。例如,所有的人都具有基本相同的欲X望、需求,自小都受着风俗习惯的影响,并同时承受着三大社会系统规则的共同作用,甚至有的人就先后在三大社会系统中都工作过。所有这些,都为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互补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能、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⑥
其次,虽然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最根本的原则(公律)是完全不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但这并不排除它们所派生出来的次级、次次级行为规则中,会出现彼此规则兼容相通的情形。即使拿完全对立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根本公律来说,在行政系统的“服从”规则中,就有和市场系统的“交换”规则相通的地方。例如,既然(百姓)我服从了你(官)的命令,那么,做为你发布命令的一方就有责任保障我的人身安全。这也可以看作是我用“服从”交换来了“人身安全”,也是一种市场的“自愿交换”行为。再比如,各层级的官吏对上级虽然“卑躬屈膝”,但却交换来了对自己的下级的“趾高气扬”。总之,彼此相互对立的系统规则在某个局部、某个方面,也会有交叉重叠的地方。这就为彼此理解、彼此合作提供了某种可能。
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同社会系统之间产生合作的必要性。除了上一节所讨论过的结构性互补之外,我们再从缓和社会系统内部的冲突的角度来进一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安全需求是人们的第一需求。如果做一件事情可以给人们带来好处,还不足以促使人们去做这件事情。只有做一件事情可以使人们避免即将到来的灾难,人们才会积极地去做这件事情。正像我们在分别研究三大社会系统各自本身的特点和内在冲突时所看到的,任何单一的社会系统内部各个具体的物质载体(活人)之间的斗争有时非常剧烈,甚至是你死我活。而且,由于彼此之间由信息不通所产生的猜疑(警戒心)又是无法根除的,因此,就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情形,即,彼此势均力敌,又不想两败俱伤,或不想一旦挫败就必死无疑的人们,希望能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判来仲裁或调解他们彼此之间的冲突,这不仅能使胜者少付出代价来实现掌权或在竞争中胜出,也能使挫败者至少还能在本系统之外作为一个普通社会成员而存活下去。
先举一个行政系统中的例子。我们知道,当代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政治局会议”制度(民主集中制)似乎是一个较完美的制度:既有精英们的集思广益,又有统一行动的力量。但这里有一个缺陷,就是当精英们集思广益,发表各自不同看法时,很容易演化为你死我活的权力斗争,就像前苏联早期政治局以及当代中国前期政治局那样。这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社会上不存在别的社会系统,因此在行政系统的内部斗争中一旦失败,则无处可去。这必然导致各自都没有退路的双方残酷斗争的出现。因此,政治局制度就非常容易演化为两个变种,一个是演化为个人集权制、家长制,如斯大林;另一个是演化为“一团和气制”,如前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的政治局(据说,为了避搞阴谋之嫌,政治局委员之间,包括彼此的秘书和家人在内,均不得有私人接触,如不得串门、一起吃饭等等)。
个人集权制固然有很大弊端,而一团和气,大家谁也不发表创见,彼此相互附会,整个政治局死气沉沉,无所作为,也不是一个好的解决办法。这就好比足球比赛,彼此恶意犯规、无限升级犯规,导致人身伤害固然不好。但如果大家一团和气,谁也不犯一丝一毫的规,以致没有了拼抢,那也丧失了足球比赛的活力。显然,要想保持足球的活力而又不失控制,一方面,就需要一个裁判来掌握尺度。同时,除了足球,社会上还要有其它职业存在,以使大家都有退路。那么显然,这个公正无私的裁判只能由第三方来担任,而退路也需由第三方来提供。同样,一个行政系统内部彼此斗争的双方,也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判,而这个裁判也必须由另一个社会系统中的人们来担任,退路也必须由另一社会系统来提供。
同样,市场系统的内部也是如此。例如,在彼此利益紧密相关的不同生产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家阶级和劳动者阶级之间,一旦产生矛盾、纠纷,往往很难调和。一方面每个人都有以己之心度人之腹的本能,另一方面,每个人囿于自身的地位和视野,很难换位为他人思考。这就像相邻的两个国家产生了复杂的领土争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样。再比如,正常的市场竞争,也很容易走向两个极端——恶意竞争(倾销)和联合垄断。此时也往往需要置身事外的第三者——另一社会系统中的人来充当裁判。这就好比几个同样急着赶路的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相互卡在一块儿,谁也不能证明别车该先给自己让路、谁也不能证明自己不该先给别车让路。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听从外系统的、自己没有赶路任务的警察来裁判谁该给谁让路。裁判一方面可以协调对立双方的利益,避免事态向失控方向发展,造成两败俱伤。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的失灵或丧失。
理念系统当然也不例外,其内部的各个理论体系之间的竞争更需要非理念系统的第三方来当裁判。在第五章中我们曾讨论过理念系统内部各理论派别的不妥协性以及冲突的残酷性。在人类漫长的文明史上,这种不同宗派之间的冲突往往以暴力(消灭对方肉体)的方式一再表现出来。即使到了当代(21世纪),在一些理俗系统(详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这种你死我活的冲突仍然不断。以致于不得不靠军队的赤裸裸的更大的行政暴力来压制住这种不同教派之间的剧烈冲突。例如埃及2013年发生的军事接管(反面的例子则有伊拉克的萨达姆登台后,由于缺少了第三方对各系统之间的制约,导致伊拉克境内恶性自杀式暴力活动不断出现)。总之,三大社会系统中的每个系统,都需要另外的社会系统的帮助(当裁判或提供退路)来解决本系统内部的剧烈冲突,这就在各系统之间产生了彼此合作的必要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三大社会系统之间的有效合作除了上面所说的内在需求之外,还必须有适宜的外部条件,合作才能真正地实际产生。外部条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某个社会系统内部,处于对立的双方(或几方)势力,力量要大致均衡。如果某一方的力量过于强大,那么他就不会需要外系统的帮助,更不需要什么裁判,它只要直接吃掉对立的一方就行了。二是从某个文明社会内部来说,几个社会系统的力量要大致均衡,不能有任何一个系统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只有在谁也吃不掉谁的情况下,彼此相互尊重的、互利的合作才有可能产生,并稳定发展起来。否则处于强势的社会系统在遇到危机时首先会想到把困难转嫁给外系统,甚或干脆一口吃掉外系统,从而来暂缓自身的危机(这就好比几个汽车卡在十字路口,但其中的一个司机有枪,过于强大,他会本能地自己站出来当警察,用枪强制别的司机给他让路)。三是在文明社会的外部,不能有过于弱小的文明,否则强势文明也会把危机转嫁给那些弱势文明,从而使强势文明内的各个社会系统失去了合作的必要。例如在古罗马时期,罗马的行政系统只需靠征服弱小文明来解决自身的(例如财政)问题,而不必求助于外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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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七节  三大系统合作的具体途径
既然三大社会系统之间因为“人为”的原因而有可能进行对彼此都有利的合作、互助,那么,具体的、可能的合作领域及合作方式、合作途径都有哪些呢?我们这里主要以行政系统为例,来看一下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理念系统之间合作的方式及途径。
我们先从社会分工协作的宏观结构上来考察一下。我们知道,单纯的行政系统和单纯的市场系统的组织能力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X制,或者说,随着行政系统在空间上的扩张,市场系统在时间上的发展,使行政系统及市场系统超过了一定的规模后,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都会出现失灵的现象。那么,比较合理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条出路是,在一个社会中,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并存,各自帮助对方,同时也得到对方的帮助,互利互惠,共同发展;还有一条出路是,占强势地位的社会系统,会有意吸收一些与之对立的另一系统中的某些基本规则,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的范围内允许另一社会系统的存在,使之为自己服务,或使之成为自己的辅助系统。第一条出路是理想的上策,好虽好,但很难做到,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因为每个人都有自我肯定的本能,因此,由这些活生生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工具系统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自我肯定的本能,它们很难看到与自身对立的另一社会工具系统的长处。第二条出路是大多数人类文明社会所实际采取过的方式,虽然不甚完美,但却能在相当程度上克服某些规则失灵的现象,继续维持住整个文明社会的运转。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合作或相互辅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由此也就造成了社会分工组织系统的两种不同的结构方式。一种是纵向的,大致来说就是,一切微观方面的组织工作都交给市场系统去做,一切宏观方面的组织工作都交给行政系统去做。还有一种结构方式是横向的,即,一切非敏感的行业(对社会安全影响不大的行业)都交给市场系统去做,而一切敏感的行业(如军事工业、交通、电信)都交给行政系统去做。
我们再从行政系统内部某些具体问题出发,来考察一下不同系统的合作途径。从行政系统方面来看,其内部的最大的“人为”问题就是最高的“共同意志”的继承和替换问题。再英明的“共同意志”的代表也有死亡的那一天,而行政系统内部再好的继承方式(如禅让任命制、世袭制等)也不能完全避免把一个实际上很不称职的人物推上“共同意志”代表的岗位。拿禅让制(任命制)来说,斯大林选择的马林科夫、毛X泽X东选定的华国锋,均不称职。世袭制则更是靠撞大运了。在上述情况下,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谁来继承,由谁来接替“共同意志”的问题上,显然需要外系统的力量帮助,由外系统来当裁判,来帮助选择。比如当代欧美相对合理的定期选举更换制,其巨大的选举成本就需要市场系统的赞助,众多的投票者更要靠外系统人员的参加才行(行政系统内部是不能实行选举制的⑦)。
其次,行政系统还存在着一个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问题。共同意志一旦做出了决定,全体行政机构从上到下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因此,决策一旦出现重大失误,例如中国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其后果不堪设想。这个问题也不能由行政系统自身来解决。一方面,行政系统不能依靠本系统的下层机构或人员来防止决策失误的发生,或寄希望他们不执行有重大缺陷的决策,因为这将直接违背“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最根本的行政原则。另一方面,行政系统也不能依靠同时设立两个甚至三个行政首脑来防止决策失误(古希腊、古罗马有过类似尝试),因为这将违反“命令必须明确”的第二行政定律。同样,行政系统也不能完全依靠把决策的过程分为几个不同的程序,然后让这几个不同的程序之间彼此进行制约,以避免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中国古代行政发展史上曾走过这条路)。这个办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大决策的技术性失误的发生,而不能避免决策本身根本内容的失误。⑧
当然我们可以用参谋部(政治局、军机处)的方式来集思广益,但一方面,大家都因身在“庐山”之中,都容易犯“当局者迷”的错误;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方面,就是最高的共同意志无法判断出持不同意见的各个参谋们,他们到底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心而坚持己见,而这往往会影响到共同意志对参谋们意见的取舍。这时,在防止重大决策失误发生这一点上,行政系统也需要外系统的判断来帮忙。道理在于,外系统的人都不是行政系统中人,不太容易犯“当局者迷”错误,且又无法或没有必要出于某种私心来坚持己见。尤其在行政系统的决策只对本系统有利,而大大损害外系统利益(并最终损害全社会的长远利益)的情况下,就更需要外系统的监督与合作来帮忙。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系统一般总是通过授予外系统在某些重大行政决策问题上拥有一定否决权的具体方式(例如,在西方欧美社会中,往往由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来判定某个行政决策是否违宪;而在我们中国,共产党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也经常要征求一下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意见),来完成和外系统力量之间的合作,以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
下面我们再考察一下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具体合作方式与途径。我们知道,做为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最高行政首脑,他做出决策、做出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他所获得的各种各样的信息。而如果信息不准,或信息滞后,那么共同意志自身再高明、再聪明,其所信奉的理论及分析方法再正确、其自身的经验阅历再丰富也没用。假如在一个社会中只存在着行政系统,那么,最高首领的信息来源只可能是大大小小的下层官员。
首先,由于只能逐级上报,⑨因此,信息极易滞后。而且,这些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他们在提供信息时,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倾向于提供一些上头所愿意听到的、且对自身有利的信息,至少也会把上面所愿意听到的、且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加以放大,而把那些上面所不愿听到的、且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加以缩小。这样做就往往造成了信息的失真,从而对上面的决策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当然,人们容易想到的是直接由最底层的人民群众或由最基层的官员直接向最高领导提供有关真实信息。但这样做的难度极大。因为,信息的提供者本身也是行政系统中的一员,万一所提供的信息对最高领导有利而对自己的顶头上司不利(这是经常、甚至必然发生的),那他今后将遭到险恶的待遇,即使换一个新领导或换一个新单位也不行(新领导、新单位将把他视为一个“定时炸弹”)。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人们是不愿冒然提供真实信息的。⑩
相反,若是社会上存在着一个或多个独立的、由理念系统(以及市场系统)所掌握的信息提供通道,那么,上述的弊病就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以避免。虽然那些反对当前行政政策的某个理论派别也会有意无意地把某些对己有利的信息加以放大,把某些不利信息加以缩小;但与其对立的理论派别的相反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把这种失真加以抵消。更何况还有许多立场居中的理论派别也掌握着许多信息源,他们也可提供许多不偏不倚的、基本中立的大量信息,从而使行政系统的领导者们能够做出尽可能正确的决策;当决策失误时,也可根据大量的信息反馈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校正。而不用再去花费大量的精力、成本来对这些信息加以辨别、去伪存真11。因为中立的、独立的信息通道,没有制造假信息的激励机制。
除此之外,我们知道,出于自身的要求,整个行政系统的人都是由信奉某种理论体系的人所组成,这虽然有利于“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但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另一种弊端,这就是当行政系统接收到某个社会信息时,所有的行政系统中人都会自然而然地(本能地)用自己所信奉的那同一个理论体系来对这个信息进行解读,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这同样会造成信息失真,原本内容丰富多彩的信息变成单色调的了(就像我们曾提到的那个基X督教中“约瑟谷仓”的例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系统也需要外系统的合作。由外系统组成的独立的信息传输通道、以及由外系统的人对这些信息所做的独立的分析、解读,不仅能避免信息强度的失真,还能避免信息色彩的失真。
当然,各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合作,不仅有助于消除各个社会系统自身内部的人为缺陷,更可以因为有效的合作而产生出许多新的、靠单独一个社会系统所无法产生出来的优势。例如,拿行政系统来说,靠外系统的帮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腐x败、妥善解决共同意志的继承问题、防止重大决策失误的发生等,而且还可以因为参与对市场系统的日常宏观管理,对理念系统发展秩序的日常调解监督等等工作而有效地解决行政系统自身所非常容易产生的在和平时期无所事事、容易懈怠的毛病,从而使行政系统产生了新的优势。
而且,也许更重要的是,行政系统最头疼的普遍缺乏激励机制问题,也可以在外系统的帮助下得到根本的解决。例如,纯行政系统单靠最高共同意志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只能增大行政的总体成本,而且极易造成恶性竞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互相打小报告攻击等)。但若存在着外系统,例如一个完善的市场系统的话,那么,行政系统为了增加自己从市场系统的赋税所得,势必努力营造好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厂商的到来。也就是说,市场系统的存在,使得行政系统内部自然而然地产生出了某种激励机制,形成了某种良性的、公平的竞争。而且,行政系统从这种激励机制中所多得到的收入,只是社会总体收入增长中的一部分,并不会增大社会供养行政系统的相对总成本(即,行政成本占蛋糕的份额比例没变,但蛋糕本身变大了,行政系统的绝对收入也跟着增加了)。
    当然,不仅行政系统,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均会通过与其它外系统的合作而给自身带来极大的好处。我们这里就不一一详细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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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 09: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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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不同的外系统对三大系统不同律则的影响
    我们讨论了文明社会单极结构的不可能,以及两极结构的重大缺陷。同时,在前面我们分别讨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时,已经指出,在每个工具系统内部,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都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整个工具系统才能长期有效运转。
实际上,不仅外系统的存在有助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克服其内部的缺陷,而且,更进一步地,或者说更严格地来考察,不同外部系统力量之间的均衡则更有利于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克服自身内部的缺陷,或者说,外部系统力量相互间的大致均衡,是使其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的条件。例如:A、B、C三个社会系统,B和C之间力量的均衡,有助于A内部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之间保持均衡。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的第一定律是“命令可变”,它与理念系统的第一法则“可以反悔”是比较相近的,也就是说有相通的地方,因此这个行政第一定律相对来说会得到理念系统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相对照来说,它不太容易得到市场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市场系统的第二定律“不可违约”有相互抵触的地方。
我们再来看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它与市场系统的“不可违约”有相通的地方,因此它较易得到市场系统的更多支持。但它相对来说不太得到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多元并存”有相互抵触的地方。
我们再来看一下行政法则。第一行政法则“确立指挥者的等级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第二法则“依赖中介的威信”,有相通的地方,因此,较易获得市场系统的支持。与之相对照,它不太容易获得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理念系统中的遵从真理的公律相矛盾(我爱我师,但我更爱真理)。而第二行政法则“确保安全”由于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确保生活不断改善”有相通的地方,因此不易获得市场系统的支持。但它却较易获得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理念系统中的“接受检验”也好,“多项备选”也好,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确保安全。
我们再来看市场系统。市场系统的第一定律“相互提供有关信息”较容易得到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与理念系统中的“言论自由”的规则有较多的相通之处。但它不易得到行政系统的支持,因为它与行政系统中需“保持领导者的神秘性”规则有相互抵触的地方。市场系统中的第二定律“不得违约”则较容易获得行政系统的更多支持,因为它与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它较少得到理念系统的赞成,因为它与理念系统中“可以反悔”的法则有相互抵触之处。再看市场的法则。市场第一法则“确保物质生活不断改善”较容易得到行政系统的理解,因为它与“必须确保安全”的行政法则有相通的地方。但它较难得到理念系统的支持,因为它与理念系统中必须“遵循真理”的侧重精神生活(内在需求)的最高公律没有相通的地方。市场的第二法则“必须依赖中介”较容易得到理念系统的赞同,因为在理念系统中,人们也多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中介”(理论家和宣教者们)来了解真理的。但它却容易遭到行政系统的阻挠,因为它所导致的“阶级制”(贫富差距)一方面和行政系统所主张的“等级制”(上下尊卑)有冲突,另一方面也和行政系统所追求的“共同富裕”有矛盾。
    理念系统也一样。理念系统第一定律“接受检验”较易得到行政系统的支持,因为它和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以改变”有相通之处。而理念第二定律“多元并存”(多项备选)则较易得到市场系统支持,因为它和市场系统中司空见惯的众多的出售者和众多的购买者并存有相似的地方。行政系统则主张一元制领导(命令必须明确)而本能地反对“多元并存”。理念第一法则“可以反悔”也同样容易获得行政系统的理解和支持。而理念第二法则“互不干涉”则更容易获得市场系统的理解和支持,因为它和市场系统中所存在的那些彼此各自独立、互不干涉的众多中介和众多消费者有相似的地方12。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抽象观念的角度讨论了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与其它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关系,下面我们再从实际的“物质关系”角度来考察一下。
具体来说,例如,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均衡有利于理念系统内部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因为,一方面,只有市场系统的存在,才能使行政系统出于统一意志的需要企图禁止不同理论体系共存的做法变得成本过高(例如,封x杀“**”,若所有的印刷厂都是国营的,则只需下一个行政命令即可,成本极低。若存在属于市场系统的众多私营印刷厂,则查禁的成本以指数规模迅速增大),以致事实上无法完全实现,从而使“多元并存”的理念第一定律得以实施。另一方面,只有行政系统的存在,才能使“接受检验”的理念第二定律实际实施时不致成本过高。也就是说,如果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力量大致均衡的话,那么,一般来说,理念系统内部的两大定律之间也必定会大致均衡。
再比如,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均衡,有利于行政系统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均衡(也有利于市场系统内部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均衡)。因为,理念系统的分析研究为命令可变的第一行政定律提供了依据,而风俗系统的惯性则为命令必须明确(相对稳定)的第二行政定律提供了依据。只有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之间的力量大致均衡了,才能在客观上长期保障行政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保持均衡,而不以领袖个人意志为转移。
而且,再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从物质与精神(心理)这两个角度同时来考察(人是同时具有物质需求与心理需求的生物),我们也会发现外系统力量的均衡,有利于本系统内部的均衡。例如:市场系统的存在,有利于在物质上保障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理念系统的存在则有利于从思想上保障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一方面要君君臣臣,一方面要民贵君轻);而反过来,行政系统的存在有利于从物质上(法律制度上)保障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制定最低工资法);理念系统的存在则有利于从心理上保障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克服仇富心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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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3 10: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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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第二均衡原理
    总之,由于前面所述的方方面面的理由,我们似可综合总结出整个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原理,即,为了保障文明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为了使社会中每一个社会工具系统都能正常运转、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最大潜能,也就是每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都能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况,那么,就必须尽量做到:
1、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力量要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即:行政力量=市场力量
2、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力量也要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即:理念力量=行政力量
3、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力量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即:理念力量=市场力量

为了更形象一些,我们可以用图形将上述的结论示意如下。在下图中,我们假设等边三角形ABC的三条边分别代表不同的三个社会工具系统。其中两条虚线分别代表两个不同的外系统,一条实线边则代表本系统。

从图中可以看出,当两个外系统的力量相等时(AB=AC),本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第一律则(定律或法则)和第二律则也呈相等的状态(BO=OC)。我们再看下图:由于两个外系统不平衡,AC﹥AB,则它们对本系统的影响(两条线段在BC上的投影)也大不相同,从而导致在本系统中第二律则的力量要强于第一律则的力量。


同样,若反过来,AB﹥AC,则在本系统中第一律则的力量就要大于第二律则的力量,同样会导致本系统内部的失衡:
  
我们知道,某一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失衡,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的话,将会最终导致这个社会工具的解体(详见第四章中“第一均衡原理”)。同样,如果某一社会工具遭到严重削弱甚至解体,那么这将极易导致另外两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失衡,并最终导致它们的解体。因此,从整个文明社会内部来考察,若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力量,大致处于一种势均力敌的状态,则不仅每个社会工具的寿命都将延长,而且整个文明社会也将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从而整个文明社会的寿命也将延长。
这个文明社会的结构性的原理,我们可以简称为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也可称为文明社会的第二均衡原理。符合了“结构均衡原理”,或者说,符合了文明社会“第二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就能健康发展、良性发展,违反了“结构均衡原理”,文明社会就会出现故障,出现运转失灵,甚至处理不好会导致整个文明社会的解体。当然,我们还应牢记,这个第二均衡原理从本质上来说,是为第一均衡原理服务的,或者说,是从第一均衡原理派生出来的。它对文明社会的影响是间接的,是通过影响第一均衡原理来实现的。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个“第二均衡原理”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的、可能的表现形式。我们从功能领域和功能机构的角度来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最简单的均衡形式可以表现为“恺撤的归恺撒,基X督的归基X督”。例如,在宏观社会功能领域中,政治领域完全或主要归行政管辖,经济领域完全或主要归市场系统运作,意识形态领域完全或主要归理念系统来主持。
其次,稍复杂一点的均衡形式可表现为,在社会上众多具体功能机构中,大约三分之一的功能机构归行政系统主办,三分之一归市场系统主办,另三分之一归理念系统主办。例如安全领域中的医院,提供医疗救治的归行政系统组建,提供高层次保健服务的由市场系统组建,而研究疑难病症、研究新药物及医疗保健发展方向的,则由理念系统来组建。再比如经济领域中的企业,有的企业(事关生死的)归政府控制,有的企业归市场系统经营,还有的企业(如环保类的)归理念系统操办。再比如意识形态领域,拿报刊杂志来说,有的归政府办,有的归市场系统办,还有的归理念系统中的不同思想流派各自办。
再次,更复杂一些的第二均衡原理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中任何一个具体的功能机构,都由三大系统共同组建,并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例如每一所法院,律师之类的都由市场系统提供,法官都由政府提供,而负责裁决的陪审团则都由理念系统提供。再如每一所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都由政府负责,流动资金都由市场系统负责(换回广告效应),而教师则都由理念系统负责。当然,还有人们非常熟悉的“三权分立”式的制衡量机制,在每一层级的政府机构中,执法由行政系统负责,立法由市场系统(通过院外集团,通过赞助选举)负责,而司法则由理念系统负责。
总之,三大系统相互制约、相互补缺拾遗的均衡原理,从理论上来说,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而且,一般来说,在一个具体的文明社会中,即使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的文明社会,往往上述的三大类均衡模式同时混合存在,只采取单一的均衡模式的文明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成本及其它原因)。(图表搞了一天也搞不好,抱歉!)

第十节  文明社会的畸形结构
上面我们所说的几大社会工具的功能性互补,以及文明结构的第二均衡原理,所说的只是一种理想情形,或者说完美状态。而在实际的人类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这第二均衡原理的认识不清,或者由于一些人为的因素(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由于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这种理想的均衡状态很难达到。此时,这个均衡原理将以一些特殊的形态或特殊的机制继续表现出来,此时的文明结构就会呈现出一种畸形。
举例来说,如前所述,行政第一法则所导致的等级制和行政第二法则所要求的让人民温饱安居,均需要市场系统的帮助以解决成本巨大的问题。但假如结构失衡、市场系统力量过小怎么办?这时,由于市场力量过小,就会同时导致理念系统中“多元并存”定律的弱小,从而使得由行政系统所选中的某一理论体系的力量过强,进一步就导致理念系统的基本统一,并由于理念系统的统一而使理念系统的力量变强,而这个被加强了的理念系统的力量必然会用另一种方式来保证行政系统内部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整个行政系统、整个文明社会就会很快解体)。
比如,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市场系统的力量微乎其微,而马列主义理论的力量极其强大。而恰恰正是靠着马列主义中的强大的“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压低了行政等级制的级差(物质待遇方面)及其维护成本、又靠着将来“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强势观念压低了人民群众目前安居温饱的维护成本,从而基本保障了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维持。
当然,类似这样以理念系统的作用来顶替、弥补市场系统的作用的异常方式不只一种,比如,如果占强势地位的不是马列主义,而是一种更强调等级差异的理论体系(就像古埃及文明神庙系统那样),那么,在这种理论体系大大加强了行政等级制的同时,它必然也会从理论上给予广大人民群众以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或麻醉)来进行补偿(参见第二章中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之间的相互转化)。也就是说,这种方式是先以心理需求替代了人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进而以牺牲人民的安居温饱成本来维护等级制的成本,从而导致两大行政法则之间的畸形均衡,并至少暂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生存。
再比如,假如在一个社会中市场系统过于强大,而行政系统的力量微乎其微,那么,这就会导致维护市场第二定律(不可违约)和第一定律(不可欺诈)的成本大大增加。可正是因为行政系统十分弱小,这就会同时导致理念系统中“多项备选”定律的大大增强。同时,理念系统中“多元并存”法则的强大会导致整个理念系统的相对弱化(参见第一章)。并且,我们知道,理念系统只有四大来源(参见第五章),由于市场过于强大而行政和理念过于弱小,那么,理念系统中来自于市场法则的观点就会大大加强,而来自于行政及理念系统自身法则的观点就会相对减弱。于是,这种来自于强势市场系统的观念就会在理念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于在某种程度上它就会更快更牢固地转化为一种风俗(或强化原有风俗中所包含的市场因素,详见第六章),从而有效地使原本可由行政系统来保障的强制遵守市场定律改变为一种以风俗舆X论的“强制”来保障的“自觉”遵守市场定律。或者说,靠加强了的风俗力量来降低维护市场第一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的巨大成本,从而基本保证了市场系统的生存运转,进而在一定程度和时间上保证了以市场为主的整个文明社会的生存。
用开汽车来做比方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汽车的发动机就类似市场系统,汽车的刹车闸就类似行政系统,汽车的方向盘就类似理念系统,汽车自身的质量惯性就相当于风俗系统。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当一个汽车的刹车系统不灵时,我们就会采取降低车速、多打方向盘来进行弥补;而方向盘不灵时,我们就会多刹车、多倒车、多改变车速来进行补偿;而当发动机动力不足时,我们就会采取少装货、少踩刹车等措施来补救。这正像上肢有残疾的人可以学会用脚来写字、从而继续维护某种功能上的均衡一样,某个社会工具有残缺的文明社会虽然也可以通过某种特殊机制和途径来实现其某种程度上的功能均衡。但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均衡毕竟是有缺憾的、畸形的,它在长远的效率上也是比不上我们前面所说的那种理想的均衡状态的——用脚来写字毕竟是不如用手来写字更好。对于一辆汽车来说,我们知道,方向盘和刹车系统越好、越灵敏,那么发动机的优势就越容易发挥出来;反过来,发动机越好,方向盘和刹车的优势也越能发挥出它们的效用价值。一个文明社会也一样,在理想的均衡状态下,各个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不易出毛病,而且均会发挥出它的最高水平。
我们再稍微换个角度来考察一下。在前面讨论文明社会第一均衡原理时,我们曾提到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的巨大影响;同样,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当某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处于十分强大的地位时,它也会对弱势工具系统产生强大影响,并进而产生出一种非正常的畸形结构形态。例如,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行政系统占据超强的地位,于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处于弱势的系统,例如市场系统就常常走上巴结行政系统的道路,产生出一种畸形的“官X商X勾X结”的运作方式,出现大量的“红顶商人”,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害得市场系统自身越来越弱。理念系统也是如此,相互竞争中的各个理论体系,非常情愿地去投靠行政系统,以使自己的理论体系能够胜出,并获得实践的机会,即使在行政系统的支持下,损害了“多元并存”、“互不干涉”的理念规则也在所不惜。结果最终,当然是害了整个理念系统,而自己也沦为了行政系统的附庸。
除了这种“一主一仆”、狼狈为奸、不可持续的畸形结构外,历史上,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出现一种“双方互利、兄弟共赢”式的非正常结构。例如,在理念系统中,某个新出现的理论体系,它不仅遭到本理念系统中其它理论体系的一致反对,而且还遭到强大的外工具系统(例如行政系统)的强力压制,以致自身几乎丧失了任何一点生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被迫,也可说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它便不得不脱离本系统(理念系统),走上与其它(不压迫它的)系统相互融合的生存之路,从而创造出一种独特的、非正常系统。例如,西方罗马帝国时代,具有巨大心理补偿功能的基X督教,就走上了与风俗系统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并最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理—俗系统”,也就是理念和风俗相结合的系统,也就是我们大家平时所说的“宗教”。这种“理—俗”系统和上面所提到的那种“一主一仆”式的畸形结构不同,它具有很强大的生存能力。道理在于,那个理论体系本身由于自身的逻辑关系,它产生变化的可能性很小;而风俗系统由于其自身的作用,也不会产生变化,因此,两者一旦结合,就互相加强,牢不可破,形成延续数百上千年的宗教。
与之相对照,例如,行政系统和某个理论体系相结合后,一方面,虽然理论体系不易变,可行政系统的命令是可以根据情况来改变的,这就造成行政系统或者最终抛弃该理论,或者把其架空,总之,两者的结合不可能持续不变。例如中国历史上,行政系统有时与儒家结合,有时与法家结合,有时又与佛教、道教结合,等等。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勾结也是如此。例如,当市场系统中的某个商家或商业集团和行政系统联姻,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并排挤了其它竞争的商家对手之后,由于它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从而失去了进取的动力,并最终在行政因素的作用下而腐x败,从而或者衰落下去,或者在行政命令的改变下一蹶不振。例如中国历史上的晋商集团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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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4 10: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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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大同社会”与“美丽新世界”
    通过本章对文明社会结构及均衡原理的详细分析,现在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下关于“大同社会”和“美丽新世界”问题了。
    所谓“大同”,是对人类的未来持乐观态度的思想家们所描述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在这种理想社会中,人们“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鳏寡孤独皆有所养”,或按比较现代的说法,人们“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显然,根据这些描述,这只可能是一种依靠单一行政系统或单一理念系统(只有一种理论体系)来组织社会分工与协作的社会。而且,在这个社会中,生产效率必须十分高,否则无法做到弱势群体“皆有所养”,也无法做到所有的人都“按需分配”。那么,单一的行政系统能否做到生产效率极高,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极大丰富”呢?我们这里暂不去考察安排整个社会分工协作的“最高共同意志”们,而只从做为命令的服从者的广大最低层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方面来考察一下。因为,再好的、再英明的“分工协作”的安排,如果劳动者没有积极性,生产效率也是不能提高的。
    我们曾说过(第二章第八节),每个人都有一种攀比的倾向(心理),这个倾向是在长达几十万年的人类原始社会中逐步培养出来的(动物界没有攀比现象),近乎成了人类的一种本能。当然,这种攀比的“本能”在我们所讨论的文明社会中有其巨大的作用:如在行政系统中,正是利用了这种攀比本能,人们才能发明出伟大的等级制度,从而确立了行政领导的权威并保证了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如在市场系统中,也正是利用了人类的攀比本能,才使“货比三家”成为可能,并保证了市场系统的竞争机制得以正常发挥作用。但是,在许多思想家们所设想的理想社会中,这种攀比的本能却只能起到完全的负面作用了。
    比如,在“按需分配”上的攀比,我怎么就能判断出“你的需要”确实比“我的需要”大,从而就应该分配到比我多的东西呢?不过,这方面的攀比问题还好解决一些,因为,只要“我的需要”能够随时得到完全、充分的满足,那么,“你的需要”到底是多少,我也尽可以不去管它了。更麻烦的是在第二个方面,即:我怎么才能判断出,在我尽了“所能”之后,你也确实完完全全尽了你的“所能”呢?会不会出现“我尽了所能”,而你只尽了一半“所能”呢?退一万步讲,假如我尽了“所能”、而你只尽了“一半所能”,整个社会的财富也能达到极大丰富,也能完全满足全社会每个成员的“所需”,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会不愿意的。因为,这不公平,我咽不下“这口气”(“公平”也是漫长的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一种“本能”)。总之,由于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人与生俱来的戒备心理(见第二章第八节),由于我只知道我自己尽没尽“所能”、不知道你尽没尽“所能”,因此,最终出现的结果就会是:你实际尽了多少“能”(例如生产了6件产品),我也就尽多少“能” (也生产6件产品)。或者,在我不知道你尽多少能的情况下,我就尽一个不多不少、中间水平的“所能”(我能生产10件产品,但我只生产5件)。总之,在完全排除市场规则(“多劳”换“多得”)的情况下,在所谓的理想社会中,只能导致生产率低下,从而无法实际实现弱势群体都有所养,每个人都各取所需。
那么,能不能靠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例如把全社会所有的人都培养成“雷锋”,从而来保证所有的人都变成以“各尽所能”为荣,以“偷懒耍滑”为耻的高尚的人,从而来确保每个人都自觉做到“各尽所能”呢?从理论上来说,这种可能性不能说绝对不存在,但它实现的概率,在一个人口有一定规模的社会里,实在是太低了,几近于零。因为,你必须同时使全社会的人都变成雷锋才行。假若有的人变成了雷锋,而其它人变得慢了一步,暂时还是普通人,那么,很快,那些已变成雷锋的人,又会在这些普通人的影响下,很快变成普通人了。除非某个文明社会的规模非常小,只有百八十人,那么,大家几乎同时都变成雷锋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就像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寨大队。但话说回来,这样小规模的文明社会,分工协作的规模有限,所以生产力是无法极大提高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比较悲观的看法,即,人类社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会不会发展成一个“美丽新世界”?这里所谓的“美丽新世界”是指,在这个社会中,所有新出生的婴儿都会接受科学的检测,从而确定出他们各自将来最适合干什么工作。然后就把他们各自送到相应的部门去培养各自所需的独特技能,并向其灌输相关的信念(即:你将来只能而且必须做这个工作)。说得极端一点,同时也通俗一点,就是将来人类社会会不会成为一个类似蚂蚁和蜜蜂那样的高级的科学的“动物社会”?在这个“动物社会”中,人们的分工终生不变,效率极高,但个个都没有了自己的思想,只会服从命令,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显然,和“大同社会”一样,这样的一个社会也只能是由单一的行政系统组成的社会。而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上,似乎也出现过一些向这个方向发展的某些征兆,例如历史上在某些国家出现的“种姓”制度,以及世袭的分工制度,甚至还出现过皇帝有成百上千的嫔妃,而一些最低层的穷人终生独身一人,真有点像动物社会中的蚁王和工蚁了。那么,这个可怕的“美丽新世界”的前景会不会最终以高科技的面目出现呢?
我们下面就来仔细分析一下。这回,我们换个角度,不从社会底层来展开分析,而从社会的上层管理指挥的角度来开始我们的分析。的确,如果能出现这样的一个管理指挥者,他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所做的每一个判断,所发出的每一个命令都正确无比,在实践中都达到预期的结果,那么,根据行政第二法则,人们就会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条件下完完全全服从他的指挥、他的安排,当然更会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条件下服从他的指挥和安排。但可惜,这样的一个全知全能的类似上帝或神一样的人,出现的概率太低了,几近于零,或者就压根是不可能出现的。在过去人类科技知识相对较少的时候,这样的一个什么都懂的人已不易出现,在当今科技知识呈爆发式增长的时代就更不可能出现了。那么,靠一个“科学家”群体来管理指挥行不行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一个臭皮匠得不出正确结论,十个臭皮匠在一起也不能保证就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而只能多出几个试错的方案而已。举例来说,拿什么标准来测试儿童,在科学家们的内部就会吵成一团。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试错,并不断修改所发出的命令。一句话,像动物社会那样依靠蚁王发出的简单的一成不变的命令(分泌出成分不变的化学物质)来指挥整个蚂蚁社会一成不变的简单的社会分工的模式(由多少亿万年的自然选择机制所造成),早已不适合复杂的人类社会了。
当然,也许会出现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在某个特殊情况下出现一种特殊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指挥者不是靠自己的指挥所导致的物质财富的增加来促使社会成员们服从自己,而是靠提供心理补偿(满足社会成员的心理需求)而使成员们服从自己。但这种畸形的社会规模大不了,时间也长不了,更不可能提供高科技。它最终将导致闭门修道或者导致集体自杀(就像历史上出现过的那些小型邪教社会),或者最终不断吸收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并且规模不断扩大而逐渐发生蜕变,就像欧洲中世纪的基X督教社会一样。
总之,单一的行政系统社会或单一的理念系统社会是无法长期维系的,它无论如何也不会导致一个理想大同社会的出现,更不会导致一个高科技的 “美丽新世界”出现,而只能在其内在规律的作用下,或者消亡,或者转化为一个多元系统共存的复合结构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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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5 09: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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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文明内部的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说过,文明社会的重大特征之一就是时常爆发激烈的大规模的内部冲突。实际上,在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当人类刚刚发明创造出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之后,就开始出现以往原始社会中所没有过的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新的矛盾和冲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新产生的社会工具系统与从原始社会所延续下来的旧的风俗习惯的冲突;第二类为各个社会工具系统自身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已经知道,这本质上是每个工具系统内部相互对立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则、不同规则之间的冲突);第三类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般来说,在文明社会刚诞生的时候,第一类冲突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期,第二类冲突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在文明社会逐渐向成熟发展的进程中,第三类冲突逐渐凸显了出来。第二类冲突,也就是各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我们已经分别在前面的章节中进行了分析。在本章中,我们就来重点分析一下第一类和第三类冲突,即新生的三大社会系统和旧有的风俗习惯之间的冲突以及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第一节  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划分的标准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类冲突——新生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与旧有的风俗系统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其实,产生冲突的原因很简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三大工具系统各自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系列(原则、定律、法则、规则等等),与旧风俗的基本规则系列在总体上来看是相互矛盾的、彼此互不兼容的。我们可以随便举出几个例子,例如,行政系统的等级制规则、市场系统的阶级制规则就与原始社会的平等制规则相冲突。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及市场系统的“中介所有制”(私有制)也与原始社会的社会公有制相冲突。再拿理念系统和旧风俗系统来说,旧风俗要求服从先例、服从长者,而理念系统则要求服从理性、服从真理,这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冲突。
这些都比较好理解,下面我们重点再来看一下第三类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任何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两个社会系统各自的规则系列不同,彼此之间有着很大的对立性。而且,这种对立性往往很难调和,例如行政系统的规则和市场系统的规则就是如此。
我们已经知道,在某一个具体的工具系统内部,例如在行政系统之中,由第一行政定律及第一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和由第二行政定律及第二行政法则所决定的规则系列之间,也会因具体的规则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对立,但这种矛盾和对立相对来说存在着较大的可调和性或可妥协性。原因就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在所服务的最根本的原则上是没有矛盾的,服务的都是同一个根本公律(服从命令听指挥),因此双方的具体对立规则之间就存在着妥协、杂交的可能性。打个比方,这就好比篮球和足球,尽管彼此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各自的根本游戏原则有着相似性(球进对方的“门”或者“篮”即胜),因此就存在着妥协的可能。如果非要把它们合并成一种类型的比赛的话,它们就会互相让步,妥协合并成一种类似橄榄球那样的可以手脚并用的比赛。(与之类似,乒乓球和羽毛球也可以合并成一种类似网球那样的比赛。)
但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之间,由于在根本公律上存在着对立,例如行政系统的服从命令听指挥与市场系统的自愿交换,因此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让步、妥协合并的可能性。这就好比足球和排球、或者篮球和棒球之间,由于根本的游戏原则不同,彼此之间无法妥协杂交出一种兼有两者的新类型的比赛一样。
例如,再拿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的规则来说,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全体成员观念意识、价值取向的基本一致,以利于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而理念系统的规则要求多元并存,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行政系统的规则还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必须有、也只能有纵向的“条条”的垂直隶属关系,不同条条的社会成员之间不得有横向的联系和组织;而理念系统的规则却要求并允许不同社会成员按照各自的信仰信念的不同组成互不统属的、平行的、各自独立的“块块”——社团。
最后,行政系统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那个最高的“共同意志”的指挥,且“共同意志”的命令具有相当大的可反复更改性;而理念系统则要求全体信仰者都按照各自所认为的那个代表了“真理”的理论体系的观点和信条行动,且各个理论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及不可更改性(除非某个理论体系被彻底推翻,否则该理论的各个信条由于其内在的紧密逻辑关系而很难进行任意修正或更改)。我们由此可以想象得出,当这两大系统彼此的组**员相遇时,将会发生对立和冲突。
促使不同的社会工具之间发生剧烈冲突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各种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中,至少从理论上来说,绝大多数的社会功能都可以由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来完成。例如,社会分工的组织,资源的调配,既可以由行政系统来做,也可以由市场系统来做,甚至还可以变相地由理念系统来做。再说得更具体一点,拿工厂、学校、医院、商店、公共交通、报纸、电台、邮政通讯,甚至军队、警察来说,行政系统可以办、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也可以办。当然,根据我们在前几章中的讨论,事实上,有的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某些功能,而另一社会工具系统更擅长另一些功能,或在某些地点、时间、具体环境条件下有些社会功能更适合这个工具系统来办,另一些社会功能更适合另一个工具系统来办。但历史上的人们,尤其在文明社会发展的中早期阶段,是不会一下子就认识到这一点的。或者更本质地说,对于文明社会在结构上要保持各种均衡状态,人们是很难马上体会到的,往往需要付出惨痛的、流血的代价才行。再加上由于每个社会系统都是由活生生的生命有限的人所组成,每个人都有着自我肯定的本能,从而也使每个社会工具也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本能、或保护自己的本能,都想承担尽可能多的社会功能,可是根本公律不同又不能合伙共办,因此,彼此之间进行争夺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本章下面的讨论中,我们将把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分为以下几类,即: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行政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市场系统与理念系统之间的冲突;而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把它归并到一大类中,也就是说,我们把文明内部的冲突简化为四大类来进行分析。在具体分析这四类冲突之前,我们先简略说明一下对冲突进行分类的标准。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各自的口号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看对立冲突的双方各自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是什么,这些社会力量又是依靠什么手段来进行组织的。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我们在此规定,假如对立冲突的双方所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主要口号分别属于(或主要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那么,我们就说,这对立双方的冲突属于该两个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中的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公有制”,而另一方要达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号是“实行私有制”,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又比如冲突中的一方要求实现“言论自由”,而冲突中的另一方要求“统一意志”,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理念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冲突,等等。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我们规定,如果对立的双方所依赖的主要社会力量分别来自两个不同的社会系统,或对立的双方用以动员社会力量的手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工具,那么,我们一般就认为这就属于该两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如果冲突的双方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行政系统,另一方的成员大多来自市场系统,我们就认为这个冲突属于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再比如说,冲突中的双方,一方主要以舆X论宣传的手段来动员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群众),而另一方主要以金钱为手段来动员和组织自己的社会力量,那么,我们就说,这个冲突主要属于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从上述这两个方面着眼所得出的判断是统一的,也是互相补充印证的。但也有极个别的情况,即,从两个方面着眼,会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例如从第一方面冲突的口号看,其属于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冲突;从第二方面冲突双方的组织手段看,其又属于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的冲突),此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很可能,这是一个异常复杂、多重交叉的、牵扯到两个以上不同社会工具间的冲突。
    为了使我们的分析简化,突出重点,在后面的叙述中,我们将主要侧重于分析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冲突的“规则之争”,而暂时不去考虑或较少考虑在冲突中的“人为因素”(个人利益之争)。我们这样做并不是要否认“人为因素”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工具由活生生的人构成,自身利益十分重要),而只是为了使我们的分析更加简洁,也更加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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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6 10: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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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旧风俗系统与其它三大社会工具之间的冲突
我们先来讨论风俗系统与其它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这种冲突多发生于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历史之中,尤其以风俗传统与行政系统的冲突最为常见(行政系统是早期文明中最重要的社会工具,详《文明的演化》一章)。拿我们比较熟悉的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来做例子,如希腊伯里克利时代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中,国王禁止安提戈涅为她的哥哥举行葬礼,因为她哥哥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古老的社会风俗却要求安提戈涅为其兄举行葬礼,由此产生了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的剧烈冲突。再拿中国历史上的著名的周厉王被逐事件来做例子:公元前8世纪中叶,周厉王为了解决皇室的财政问题,下了一道命令,要求把全国的“山林海泽”之利上收王室管理。但按照传统风俗,“山林海泽”之利是属于地方及民间的,这样,行政系统与风俗系统就发生了直接的冲突。一开始是周厉王用暴力止谤,钳民之口,最后是国人暴X乱,驱逐了周厉王而代之以“共和”,风俗传统(在市场系统及地方行政系统的帮助下)最终取得胜利。
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非常富于戏剧性的例子。春秋时期齐国的某个国君非常荒淫无道,以致和大臣崔杼的妻子私通。这当然严重违反了几千年的风俗,于是这个昏君为崔杼所杀。事情还没有完。同样是按照风俗传统,当时的史官如实地记录下了这个事件,写明“崔杼弑其君”(即:崔杼违反了行政法则)。崔杼自然大怒,于是又杀了这个史官。继任的新史官(按风俗传统新任史官必须是前任史官的家族成员,在这里是其弟弟)依然坚持“兼笔直书”的风俗,于是再被杀。第三个史官(另一个弟弟)上来后,仍然坚持按风俗真实记录,毫不让步,结果崔杼只好做罢。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风俗传统具有多么大的力量,足以使下层级的行政官员杀死上级、上级不得随意任命新官员、下级官员可以不服从上层级的行政官员所下达的有违风俗的命令,等等。
除了上面所说的比较明显的例子之外,实际上还有许多不十分明显的例子,但若仔细分析,我们仍能在这类冲突的背后发现风俗传统的影子。让我们来看另一个中国早期文明史上的著名例子。我们知道,在周武王临死前,由于其子年幼,于是他委托周公来辅佐执政(摄政)。但这个行政决定实际上在某一方面是严重违反风俗传统的。因为无论是按照普遍的长者为尊的风俗,还是甚至按照刚被推翻不久的商朝的“兄终弟及”(按长幼顺序)的风俗,担任摄政的都应该是周公的兄长“管叔”,而不应该是周公。于是,这就引发了以周公为一方,以“管、蔡”为另一方的剧烈冲突,最终结果是实际力量及能力更强的周公获胜,风俗失败。另外,前面(第三章)我们提到的成文法的出现,也可以看作是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之间的冲突、最终行政系统获胜的结果。如《淮南子·要略》所说:“晋之故礼未灭,韩国之新法重出,先君之令未收,后君之令又下,新故相反,前后相谬,百官背乱,不知所用,故刊名之书生焉”。
    我们再来看一下风俗传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我们先来看美国历史上的两个较典型的例子。一个例子是禁酒令。我们知道,美国早期的移民主要是信奉新教的清教徒,而按照他们的宗教传统风俗,是禁止饮酒的,于是就有了禁酒令。但这样一来,就影响了经营销售商们的利益,也就是和市场系统发生了冲突。经过反复较量,最终禁酒令被取消。再一个就是19世纪中叶美国的南北战争,南方畜奴的传统(风俗系统)与北方大工业的自由劳动力的要求(市场系统)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最终以市场系统的胜利而告终。另外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18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它在相当大的成分上也是市场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一次剧烈冲突。一些领主及许多因商富裕起来的农民,强行或半强行地侵入按风俗传统来说是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公地”(山林荒泽),由此和贫困的农民产生剧烈冲突。最终,强势的市场系统取得了胜利。
    至于理念系统与风俗系统之间的冲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更是经常碰到的。拿当代西方来说,西班牙有斗牛传统,这属于风俗系统,而与之对立并主张取消斗牛的环境、动物保护人道主义者就属于理念系统中的一支。再比如在中国的大都市中发生的是否禁止燃放鞭炮的争论,主张准许燃放的一派,就属于风俗系统,而主张禁放的一派就属于理念系统(环境保护、节约、安全等理性思考)。冲突的最终结果是达成妥协,有限X制地允许燃放。当然,中国近代史上取消妇女缠足,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也都是属于理念系统在反对某些它们认为不合理的旧风俗。
    最后再说一种比较复杂的冲突。在前面第六章的讨论中,我们曾说过,在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一些行之长久的规则也会渐渐地转化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而这种新的风俗和某些旧的风俗也会产生激烈的冲突。举一个中国文明早期的典型例子。我们知道,在尧、舜、禹的时代,行政最高统治者的继承是采取的禅让制(任命制),长期下来,这也就形成一种风俗传统了。但随着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由于市场系统的出现,还是由于行政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而不得不引入市场系统的规则,总之,私有制早晚得出现,继之而来的就是社会中血亲继承制的出现。时间久了,这个血亲继承制也会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俗。最终,在降低成本要求的推动下,这个血亲继承制的社会风俗也会渐渐浸入到重要的社会分工职位的继承上去。再最后,早晚有一天,这个血亲继承制的风俗就不可避免地要与最高行政首领的禅让制(旧风俗)发生矛盾、产生冲突。我们知道,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这个冲突最终爆发就发生在大禹死后。大禹的儿子推翻了大禹靠禅让制指定的接班人,自己取而代之了,新风俗战胜了旧风俗。当然,从更本质的意义上说,是新风俗背后的社会工具(规则)战胜了旧风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冲突类型,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由某个社会工具的规则所转化来的风俗,与该社会工具所产生的新规则所发生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当代文明中屡见不鲜。这方面最典型的,当属市场系统中使用贵金属为货币的风俗与使用某个抽象符号(纸币)为货币的新规则之间的长期冲突。我们知道,货币本身实际上是一种中介信用的标志,这种信用在长期的试错发展中最终落实到以某个贵金属的稀有性(不易假冒仿制)做为担保。但随着市场系统的不断发展,以贵金属为最终担保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客观上已要求用一种政府发行的抽象符号为货币,以政府做为最终的信用担保者。但在旧风俗的强大影响下,这个新的规则极难建立。再加上政府本身的一些缺陷(刚开始时缺乏经验,且政府本身易腐x败等),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拿中国历史来说,从秦始皇的统一货币开始,一直到汉武帝最终发行面值和实际重量相符的五铢钱,其间经过了多次反复,最终才达成一定的妥协:货币由政府统一发行(统一担保),但不得使用抽象符号(面值与钱币的实际铜重必须一致)。再拿西方市场系统已经极度发达了的近代来做例子,确保贵金属货币制(风俗)的一派与取消贵金属货币制(新规则)的一派也是经过了反复的拉锯战,最终还是首先达成妥协:可以使用纸币,但必须保证纸币可随时兑换成贵金属,也就是金本位制。又经过长期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抽象纸币的逐渐习惯,以及对政府制约力的不断加强,最终直到上世纪70年代,做为过渡措施的金本位制才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到现在也没有彻底退出,还具有相当的影响),货币一律由政府担保的抽象符号来担任。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风俗,尤其是由社会工具的规则转化而来的新风俗,所具有的巨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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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中所发生的各种类型的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典型冲突。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正像我们所已经指出过的,行政系统的规则要求统一指挥下的秩序,市场系统规则要求独立自主下的自发竞争。行政要求公有制、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市场要求私有制、个人权利至高无上,等等。如果说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之间虽然有对立和冲突,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相类似和一定程度的相通之处的话(例如,行政系统追求“正确的”指挥,理念系统追求“正确的”预测指导),那么,我们可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则完全是水火不兼容的对立,彼此之间没有一点相似相通的地方(行政系统规模大了之后,内部也有一定程度的“交换”规则存在,但这种交换是非完全对等或非完全自愿的)。
我们来看几个当代及历史上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发生冲突的实例。先看一个当代非洲发生的一个颇具戏剧性的例子。1977年,当时的几内亚政府采取了取缔私营商业的政策,由此引发了一场“市场妇女起义”。人们捣毁了好几个警察局,并杀死了一些地方官员。最终政府不得不改变了自身的大多数政策。类似的冲突在中国历史上曾不断发生。例如,春秋时期处于今河南中部的郑国,由于处于南北及东西交通的枢纽地区,商人的势力相对庞大。外来的商人与郑国的旧贵族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这种市场与行政之间的冲突一方面逼迫当时郑国的国君和商人们订下了“尔无我叛,我无强贾”的盟誓;另一方面,最终也迫使郑国的执政者把法律条文铸造在铜鼎上(“铸造刑书”)公之于众(前536年),由此导致中国成文法的诞生。再比如,明朝嘉靖年间,行政系统颁布的海禁政策与市场系统的东南海商集团利益产生矛盾,彼此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打败了武装的海商集团,迫使对方败退至日本的平户岛,并最终引发了海商集团(汪直)勾引日本浪人对明朝东南沿海地区的大肆报复,造成明朝著名的“倭患”。
我们再来看一下西方历史上的例子。我们知道,在西欧历史上,大约从13或14世纪起,许多封建庄园都逐渐把劳役或实物地租改为了货币地租。但由于从15及16世纪起,先是非洲后是美洲的黄金和白银大量涌入欧洲,造成了物价飞涨(所谓“价格革命”),结果自然是收取货币地租的封建主吃亏,而交租的农民受益。于是封建主纷纷想恢复过去的劳役或实物地租(根据行政第一定律“命令可变”),而农民则坚决反对(根据市场第一定律“契约不得违反”),由此双方产生巨大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背后,实际上也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曲折斗争。
再比如,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最初的几年中,由于新生的政府在独立战争期间曾大量举债,造成美国建国初期的金属货币极度短缺。于是一些州的政府就发行大量纸币以缓解危机。最著名的如罗得岛的州议会不仅强制发行纸币,并且强令人们必须接受纸币,拒收纸币者将会坐牢。可是纸币大量发行造成纸币贬值,结果就发生了大量农夫持纸币购货而遭商人拒收的讼案。在这里,农夫们持纸币购物是在执行州政府的行政命令,按行政系统的规则行事;而商家拒收纸币是在按照市场系统的规则(自愿交换)行事,两个系统的规则就在这里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的斗争往往具有长期性,反复性,这一点在英国近代史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从受市场利润的驱使而开展的圈地(养羊)运动,以及为避免社会的崩溃都铎王朝所尽量采取的一系列阻缓圈地运动的立法,一直到工业革命所导致的社会极度混乱、赤贫人口的急剧增加,行政系统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济贫法案以致阻碍了市场系统所要求的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市场系统的金融危机导致的巨大经济灾难、行政系统不得不反复出来进行干预(最终取消了金本位制)等等,都体现出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的反复冲突、反复斗争。
    还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这些在社会矛盾中所直接表现出来的冲突之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还经常以行政系统内部冲突的形式而间接地表现出来。前者,例如,在两党制的行政系统中,经常出现某个政党侧重代表行政系统、行政规则的利益,而另一个政党侧重代表市场系统、市场规则的利益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英国早期代议制政府中的托利党和辉格党之间的斗争,托利党往往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而辉格党则往往更多地代表了市场系统的利益。再比如在一党制的行政系统中,往往出现政见对立的两派,而这两派又经常代表着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例如在中国20世纪60年代初期,党内毛X泽X东和刘少奇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前者就更多地代表着行政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一大二公”),而后者则或多或少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和规则(“三自一包”)。
    另外,在理念系统的内部,我们也经常可以看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往往通过不同的思想家的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对立表现出来。这方面的例子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经常出现。例如,在17世纪中期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理论就更多地代表着市场系统的利益、规则(“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未经同意不得被剥夺”,等等),而霍布斯等思想家则更多地代表了行政系统的利益、规则。再比如中国历史上汉代召开的著名的“盐铁”会议,主张盐铁官营的官方学者代表的就是行政系统的利益,而主张盐铁民营的民间学者代表的就是市场系统的利益。
    还需要指出的是,有时候行政系统与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会以另一种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以理念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学说就是和市场系统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的,但这种冲突本质上反映的是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冲突,因为儒家学说只不过是行政系统规则系列的理论代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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