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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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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9 10: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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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始风俗的公律、定律、法则
为了最终能对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有一个深刻充分的了解,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中都有哪些重要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无论人类的各个原始社会相互之间有多少差别,它们之中也存在着本质上相通的某种东西。首先,原始社会中的人们为了生存下来,就必须严格按照前辈流传下来的标准做法行事。这些标准做法无疑是前辈的人们在长期的生存活动中偶然发现并逐步总结积累下来的,里面大多包含着血的经验和教训。正因为采用这些标准做法才使祖先们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了下来,所以,我们(当下的原始人)要生存下来,也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做法行事。由此,就产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个最根本、最重要的公律:一切遵循过去的做法,也就是说要“遵循先例”。换句话说,除非发生了不可抗拒的因素,否则,一切和过去的做法不同的有意的尝试、试验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有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甚至会导致全体原始社会的灭亡。那么,某件事有没有类似的先例,以及先例又是怎样的呢?这些问题的解决显然只能请教年长者,因为只有他们才有可能知道。由此就派生出了原始社会的一条重要定律:遵从长者的决定。长者说先例是怎样的,就是怎样;长者说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那么,在许多新的情况下,人们遵从了长者的劝告,按照长者的意见去做了某件事,却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或没有得到长者所允诺出现的好处,却反而得到了坏处,例如恰巧被雷击死、或被蛇咬死;而有的人由于某种偶然原因没有按长者的意见去做,却没有得到预期的坏处,反而安然无恙地活着,这又怎么办、该如何解释呢?我们现代人当然可以判断出这是由于老人的意见出了问题、老人们判断错了,但原始人是不会这么去想的,他们会认为这是由于得罪了神灵。于是,这又产生出了另一条原始风俗定律,即:顺从神意的安排。这个第二风俗定律实际上与遵从长者的第一风俗定律也是有些矛盾的,不过面对神意(实际上是自然界中不可避免的偶然性),大家都同等地无奈,同等地接受,同等地顺从(包括老人们)。
从这两个风俗定律出发,在长期的发展中,又可以派生出两个重要的原始风俗法则。其中一个风俗法则就是:先到者先得。这个法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为什么要遵从长者呢?为什么不能遵从年轻人的某个尝试性建议呢?因为老人出生在前,而年轻人的出生在后(原始人是不知道发生在多少千年之前的某个具体的血的经验教训的),也就是要听从先到者的,不听从后到者的。进一步地,如果某件东西,某个物品,有人先发现,有人后发现,或有人先抓到,有人后抓到,那么,这个东西就应该归先发现或先抓到的人所有。这就是从“遵从长者”所派生出的“先到先得”的第一风俗法则。同时,从大家都同等地顺从神意的安排这条定律出发,人们又往往能发展派生出另外的,与“先到先得”的法则几乎完全相反的另一条风俗法则,这就是“大家轮换派位”的第二风俗法则。具体的派生逻辑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当某个新事物产生,例如部落第一次召开大会,需要一个氏族首领当主持人时,人们会倾向于占卜,由神裁定。第二次开会时依然占卜,这时当选的往往就会是另一个氏族的首领。这样长期下去,人们就会发现,与其费时力占卜求神,不如干脆轮流主持好了(成本最低)。这样就逐渐形成公平轮换的法则。
除此之外,原始社会还有许多具体规则,例如“一视同仁”的规则。这个规则的派生路径我们可以这样来考虑:比如,现在有许多东西,例如苹果,需要在全体社会成员间进行分配,显然,如果你先分给了第一个人两个苹果,那么,你也就要分给第二个人、第三个人同样两个苹果,因为要遵循第一个人得到两个苹果的先例(根据原始社会最高公律)。或者,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为做错了某件事而受到了某种处罚(比如打三下屁股),那么,今后另一个社会成员做了同样的错事,根据遵从先例的原则,就应该接受同样的打三下屁股的惩罚。这样长期发展下来,就必然会派生出“一视同仁”的规则来了。实际上,循此,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原始社会中常见的“同态复仇”规则,即,你打断了别人的一条左腿,那么,为了惩罚,也必须“一视同仁”地打断你的一条左腿;你弄瞎了别人的一只右眼,那么,也必须同样弄瞎你的一只右眼。
细心的读者已可看出,“先到先得”与“一视同仁”这两条风俗,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比如,如果一个人拣到了某些物品,根据“先到先得”的规则,他似乎可以把它据为己有。但根据“一视同仁”规则,他又似乎应该把它分给众人。怎么办呢?还是只能遵循先例。例如,我们现在可以想象,在最远古的时代,一个猎人意外获得了多余的肉类,他是无法保存的,只能任由别人前来分享(若坚持不让人分享,则整个群体不易在生存竞争中存活下来),以至最终形成先例。
下面为了对原始社会风俗习惯中的公律、定律、法则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我们把它们图示如下:

                                                                           遵循先例(公律)

                                            顺从神意(第二定律)                                 遵从长者(第一定律)

                                            轮换派位(第二法则)                                  先到先得(第一法则)

                                            遇事抽签(基本规则)                                   遇事排队(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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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0 10: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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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文明社会的风俗
我们再来看一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何不同。虽然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同样具有着风俗习惯这个社会系统,但这两种社会的风俗习惯系统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两种风俗的具体规则有不同之处。例如,原始风俗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而文明风俗的最高原则,在文明社会分工可变的强大影响下,变成了“世移俗易”。除此之外,许多其它规则也有变化(详后)。其次,原始风俗和文明风俗还有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原始社会中,一个人终其一生都在受着风俗习惯系统的强大影响,并且唯一只受这一个系统的影响(原始社会中没有其它的社会工具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或主要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但在他长大**之后,他就不仅仅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他的行为举止还要受到另三种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制约和作用(在第二章的讨论中,为了简便,我们曾把风俗习惯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与理念系统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合并为一种力量)。或者换句话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有绝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仅有相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虽有重要的影响,但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影响。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另一个不同是,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是十分纯粹的,里面没有明显的理性因素(逻辑推理)在内。也就是说,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不同的、具体的风俗习惯准则大都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明显的逻辑因果关系或逻辑统属关系,且都是“古来如此”。而在文明社会中,虽然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其父母所施加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但由于其父母已是长期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处于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制约影响之下,或其本人就是三大系统中某个系统的成员,因此其父母的行为规范里面已经搀杂进了或多或少的行政系统规则、市场系统规则和理念系统的信条,他们在规训自己的孩子时,不自觉中也会把这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观念连带进去。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少年儿童从小所面对的风俗习惯系统之中,已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观念在里面。也可以这么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多多少少带有了一些理性的因素(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不同规则系列中有着内在的逻辑派生关系),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则无。总之,原始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仅仅是人们在应对各种偶然具体事件中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教训,而文明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则有两个,一个是经验积累,另一个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这也就是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的本质不同。
当然,原始社会的风俗与文明社会的风俗还有其它许多的不同。例如,就风俗的具体内容来看,一般来说,在原始社会的风俗中往往还残存着大量的动物界中所通行的一些法则,而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文明社会完全成熟之后,这些动物界的法则基本上已经大大减弱甚至完全消失了。例如来自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奴隶制,在原始社会始终大量存在,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也大量存在(希腊、罗马),但在成长中的文明社会中逐渐开始减少,而在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则基本消失了(无论是来自于战败俘虏的奴隶制,还是来源于债务的奴隶制均是如此),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则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系统的某一条或某一些法则产生冲突。再比如,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绝对的,铁板一块的,而在文明社会中,由于受到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长期影响,遵循先例就演化成了“遵从经验”。如果经验证明遵循先例总是失败,那么人们就会放弃先例而按照新的经验教训的提示去尝试新事物。并且,长期发展下去,这种“勇于放弃先例”本身也会成为新的风俗而被后人继承,就像日本历史所表明的那样(日本先是放弃自己的先例学中国,后又放弃中国的先例学西方,以致形成了一种勇于放弃先例的风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融入了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现行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都会进入风俗习惯,而是说,只有那些已经有了较长的存在时间(如四代人以上,详后),且已经完全成熟了的、经过了考验的最基本的三大系统规则才能进入风俗习惯。而那些时间不长,还不成熟,正在摸索试用中的较新的派生规则均不能马上进入风俗习惯。打个比方来说,如果文明社会的三大规则系列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展到了十步的话,那么能够进入风俗习惯的规则系列充其量只能有两三步、三四步。
下面,我们把文明社会风俗系统的律则图示如下:

                                                                                世移俗易(公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公律                                                      参照惯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定律                                                      尊重长辈;顺其自然

                                             遵从三大系统的法则                                                      先到先得;轮换派位

                                              遵从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                                                排队决定;抽签决定

   
从上面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风俗规则系列中的“平均分配”、“遵从长者”、“神裁法”、“同态复仇”等等,均已在文明社会的风俗规则系统中消失了。原因就在于,这些旧的风俗规则在本质上与三大社会系统中的规则系统(“等级制”、“阶级制”、“服从共同意志”、“接受检验”、“自愿交换”等等)是相互矛盾的,从而被后者逐步取代了。与之相对照的是,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排队决定”、“抽签决定”等,却在文明社会的风俗中部分得以保留。原因就在于,在许多三大社会工具的系列规则无法覆盖的领域中,还得要靠这些规则来维持秩序。当然,不用说,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始风俗,其精神实质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去掉的是与三大系统相矛盾的部分,保留下来的都是与三大规则系列的精神实质相互兼容的部分。比如,“遵循先例”在原始社会中是指一切均要遵循先例,而在文明社会中则是指,在有行政命令时、或有合同契约时、或能以理服人时,就服从命令、遵守合同、服从道理,只有在既无行政命令,也无合同约束,又讲不出什么道理的情况下(或讲明道理的成本过高),大家才去“参照惯例”。可见,文明风俗中的“参照惯例”与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推而广之,原始风俗中的“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抽签决定”、“排队决定”等等,凡是在文明风俗中得以保留下来的部分,也均是如此。
    另外,从上面文明社会风俗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大社会系统中不同层次的规则,也相应居于风俗规则系列中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在三大工具中影响大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大的地位,在三大工具中影响较小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小的地位。这里的道理不难理解,例如,拿行政系统来说,“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相对最容易理解并最容易在全体人员之中达成共识的,因此它进入风俗系统的时间要早得多。而两条“命令可以改变”和“命令必须明确”的行政定律要达成共识相对就困难得多,且这两条定律之间本身就是相互对立、矛盾的。因此,对这两条定律最终达成共识并同时进入风俗习惯的时间就要晚得多。同理,两条行政法则进入风俗的时间就要更晚,且在实际生活中,对其产生歧义的可能性也最大。(例如不同等级之间的物质差别定在多大为适当?)
最后需说明的是,尽管在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规则系列之中也存在着许多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定律、法则等,但这种矛盾和对立和原始风俗中各种不同的行为准则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于在第一均衡原理控制下的辩证的对立统一,而后者则属于纯粹的因偶然因素导致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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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1 10: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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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文明风俗的功能
    我们在第一章讨论文明社会时,曾经指出过,动物社会的传承延续主要靠的是先天性生物基因的遗传;人类原始社会的传承延续则主要靠的是后天的“获得性经验遗传”, “获得性”主要靠的是偶然因素,而“经验遗传”主要靠的就是遵循先例的风俗习惯。文明社会的传承延续则不然,它一方面靠的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复制遗传机制,另一方面靠的也是风俗传统的遗传延续。当然,正像我们在上面所指出过的,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搀杂了或多或少的社会三大系统的各自的最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因此它的内蕴与原始社会的风俗相比,已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综合起来看,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文明社会的传承延续主要靠的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本身的复制传承的“本能”。
    那么,文明社会中的风俗系统主要有什么样的社会功能呢?显然,它的主要功能已不再是“传承延续”,尤其在文明社会已发展了一段时期,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已经大大超过了风俗传统的力量之后,情况更是如此。因此,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传统的主要社会功能已经起了变化。简单来说,它的主要功能已变成了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也就是说,风俗习惯已从原始社会中那种一身而二任的“传承”系统(主要功能)和“稳定”系统(次要或派生功能),渐渐变成了文明社会中同样一身而兼二任的“稳定”系统(主要功能)和“传承”系统(次要功能)。
我们来看一下文明社会风俗的主要功能——稳定。我们知道,文明社会有三大社会工具,但既然是“工具”,它就存在出现故障而失灵的可能性。拿行政指挥系统来说,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行政系统突然瘫痪,造成了一种“无政府状态”,出现了权力真空;或者拿市场交换系统来说,如果由于严重的经济危机、经济泡沫或某个恶意的金融诈骗而导致整个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崩溃;再比如理念系统,由于某个理论家的能言善辩及一些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方面的机缘巧合,从而使一种极端错误的偏见暴发流行,使整个文明社会一下陷入偏执失控状态,甚至有可能造成整个狂热社会群体灾难性的毁灭;在以上种种情况下,显然,我们就需要一个最基本的社会稳定系统,来保障在上述种种社会灾难突然发生时,整个文明社会不致一下彻底毁灭。而要保持文明社会最基本的生存延续,或者说保障整个社会中人在任何情况下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共同的社会行为准则的底线,这就要靠风俗习惯及传统观念的作用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文明社会在出现大的社会工具系统灾难时,最多只能倒退一半(例如从十步退到五步),而不致于倒退到完全的原始社会的状态(由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包含了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带来的最基本的理性规则因素,因此文明社会决不会完全倒退到原始社会状态),并能够在三大社会系统恢复运转后,整个文明社会能迅速恢复至原来的正常发展状态(这其实也是经历过战争严重摧残的文明社会,能够在战争结束后较迅速恢复过来的根本原因)。让我们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来说明这个道理:这就好比虽然人类发明创造出了汽车这个高效的代步工具系统,但人们决不会因为有了汽车就轻易废弃掉自己原有的徒步行走的能力。因为一旦汽车系统出了故障,在排除掉这个故障之前,我们还要依靠徒步行走的能力来保障我们最基本的生存运动。
在人类历史上,这种靠风俗系统来挽救整个文明社会免于彻底崩溃的例子时有出现。例如,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一段黑暗时期中,整个西方社会就依靠基X督教信仰中所包含的具有文明因素的风俗传统才得以维系存在下来。灭亡后的罗马帝国并没有一下子退回到原始社会去,而仅是倒退了一大截而已。又比如在美国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中,整个社会几近瘫痪,这时罗斯福总统通过无线电广播发表了他那著名的“炉边谈话”,用诉诸全体人民的最后良知(风俗习惯中的经济伦理底线)的方式挽救了整个社会的金融信用体系及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从而避免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崩溃。再比如中国的“文X革”时期(尤其是初期造反阶段),由于市场及理念系统极弱,而行政系统又突然瘫痪或半瘫痪,整个社会一下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这时,也是靠着人手一册的《毛主席语录》(里面有大量的传统的风俗伦理信条和最基本的行政公律原则),才使人们有了一个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底线,从而避免了整个社会的彻底崩溃。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当社会工具系统瘫痪时,风俗系统可以起到某种稳定作用并使之重新起动的传承作用之外,实际上,风俗系统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在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正常运转的时候,也还是在起着一种稳定社会的作用。那么,为什么在原始社会中不十分需要稳定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却十分需要这样一个“稳定系统”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中没有三大社会工具,而文明社会却具有那三大社会工具。尤其是在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起着极其重要作用的文明社会中更是如此。我们知道,行政决策及理念指导都有可能具有极大的突变性,这可从它们的运作坐标图中的垂直向上的线段中看出,而假如社会中没有风俗系统对这种社会突变的可能加以一定的约束的话,那么,社会分工组织的发展变化就有了“突变”的性质,也就是具有了相当于赌博的性质了。这将带来两方面的严重危险。其一,假设行政决策失误或理念指导失误,则整个社会将一下子陷入巨大的灾难之中。也就是说,整个社会虽然有可能因为有社会工具而进步得更快,但也有可能一下玩完,放在唯一篮子里的鸡蛋会全部打破(这就好比生物界中的基因突变,有可能导致更适应环境而生存下来,也有可能导致更不适应环境而加速灭亡)。其二,即使行政决策和理念指导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社会分工变化,拐弯过猛,也会引起巨大动荡,甚至导致翻车、翻船。显然,这时,还需有一个“遵循先例”的风俗系统来牵制一下更稳妥一些。我们在第四章分析行政系统的“命令必须可行”规律时;在第五章分析理念系统的“有效提供”规律,曾讲到理念指导方案要符合当时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时,这个心理承受能力的具体底线、具体标准,实际上主要就是由风俗系统来提供、来判断的。
此外,由于文明社会的风俗系统中有一半的内容都是来自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最基本的律则(参见前面文明风俗的律则派生图),因此,文明社会的风俗也就天然具有了传承文明因素的功能,这里我们就不再详加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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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2 11: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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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影响风俗强弱的因素
    我们都知道,不论是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在各个不同的彼此独立的社会中,往往风俗习惯的影响力的大小并不一样,有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很强大,有的社会风俗习惯的力量则相对不那么强大逼人。一般来说,在风俗力量相对弱小的原始社会中,文明社会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容易生长发育出来,而在风俗习惯的力量异常强大的原始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则相对不容易生长发育起来,或者虽然生长发育起来了,但却具有极大的畸形性。那么,决定风俗习惯力量大小的因素都有哪些呢?
首先让我们从风俗习惯本身的特点来分析。我们知道,风俗习惯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一般规则是“服从长者”。而且,我们知道,风俗习惯系统主要是依靠环境舆X论的作用,它诉诸的是人的外在心理需求,而并不是靠暴力(如行政系统那样诉诸人的安全需求)或理性(如理念系统那样诉诸人的内在心理需求)及财富(如市场系统那样诉诸人的生理需求)来起作用。而只有当一个人长期或永久地固定生活在某一个地方的某一群人当中,这个地方的这一群人的舆X论环境才能对他产生(也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假若这个人的生活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会儿在甲地,一会儿在乙地,一会儿在丙地,一会儿又回到甲地,那么,甲乙丙三地的社会舆X论环境对他就都不具备绝对压倒性的影响,或者说这三个地方的舆X论对他的影响都不大(“耳不听不烦”)。再加上我们以前所说过的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因偶然的因素往往有很大的不同,甚至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往往正相反,那么这个到处流浪生活从而“见多识广”的人的头脑中就更不容易产生一成不变的强制性的心理定势。也就是说任何地方的风俗习惯都不会对他产生强大的心理影响。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由于甲、乙、丙三个地方的人都不把这个到处流浪生活的人看作是自己本地方的人,也就是说,都只把他看作是临时的外地客人,因此,对他的某些违反本地风俗习惯的做法就会予以容忍、原谅(因为这样做并不会影响他们自身的自我肯定)。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一个社会中,流动的社会成员越多,流动的地域越广,流动的频率越强,则该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影响力越弱。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方面。假设在一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存在不仅仅靠口耳相传,而是和一些有固定程序的仪式紧密结合在一起,那么,一般来说,在该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力量就要大大加强;与之相对,如果在一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产生仅仅靠口耳相传而并不结合有相应的礼仪程序,那么这个社会中风俗习惯的力量就要大大减弱。这其中的道理就像行为心理学所揭示的那样,神秘的仪式可以使人感到风俗的威严,格式化的程序动作可以对人的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例如基X督教和伊斯兰教、犹太教都有着一套固定的礼仪程序,人们每天照办无误,从而对人们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力。相对而言,佛教和道教的礼仪程序则较弱,因此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力也相对较弱。当然,什么事情都有一个度,如果某种风俗习惯的礼仪程序过繁过重、以致超出了一般人的应付能力,影响了人的正常生活,使人不胜其烦,那么,人们就会在实际生活中对这种过于繁复的仪式采取虚假敷衍的态度,这样久而久之,反而减弱了这套繁复仪式的威严和影响力。例如公元前后时期的古罗马社会中传统的风俗礼仪就是如此。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因素之外,正像我们前面也曾论述过的,还有一些偶然性的因素也可以对风俗习惯的力量产生影响。例如,虽然许多风俗习惯的要求完全是不合理的、没有道理的,但恰恰因为纯属偶然的机缘,遵从了这些风俗习惯,人们就经常得到了预期的效果,于是,这些特定风俗习惯的力量就得到极度的加强。相反,如果人们反复遵从一个风俗习惯的要求行事,但是阴差阳错总是没有得到预期中的效果,那么这个风俗习惯的力量就会大大减弱:虽然人们出于谨慎和“宁滥勿缺”的原则还会在表面上遵守它,但在心里已经不那么看重它了。当然也还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在某个社会遇到了巨大的困难而一时无法克服,人们在“慌不择路”、“病急乱投医”时,甚至也会把一些早已废弃了的古老的风俗习惯搬出来救急。例如,当古罗马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反复被迦太基的天才将领汉尼拔打败时,罗马城在情急之下就又恢复了用活人做牺牲的古老的祭祀风俗。
最后,我们还要说明一下某个风俗持续的时间长短以及该社会的结婚年龄及家庭结构对该风俗力量的巨大影响。我们假定某个社会每个人平均结婚生子的年龄为30岁,且一个人年富力强的时间也为30年,那么,一般来说,当某项新制度推行了30年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这项制度开始成为某个新风俗了。再假定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大多是三世同堂的,而一个少年儿童不仅要受父母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同住一起的祖父母的影响,因此,当某项制度推行了60年,那么,儿童从父母及祖父母之处所接受的教诲就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也就是说,这个新风俗的力量被加强了。也可以说,这时风俗的力量几乎加强了一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俗加强的速率要相应减弱,例如某个风俗推行了100年和推行了200年之间,其强度变化不大,除非这个社会的家庭结构变成四世同堂或者五世同堂的情形了。换句话说就是,某项新制度推行后能否最终形成为全社会的一项风俗,以及这项风俗最终会形成多强的力量,除了取决于这项新制度推行延续的时间长短外,还要取决于在全社会中的每户居民的家庭结构是什么样的。如果我们以数字10代表一个新风俗的最终形成及其一个强度单位,那么家庭结构对新风俗的形成及对其强度的影响可从下表粗略看出:(表略)

举例来说,在只有父母和子女住在一起的二世同堂家庭中,子女只受父母的影响,因此一项新风俗只需一代人就可形成。而在三世同堂的家庭中,子女还要受到祖父母的影响。祖父母是没有这种新风俗的,因此父母的新风俗对子女的影响就要减小(被祖父母的旧风俗抵消一部分),假设由10减小为8。(同理,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相应减小为6和4)只有当具有旧风俗的祖父母死去,原来具有新风俗的父母变为了祖父母,新风俗才能最终确立。并且,此时,由于父母和祖父母都用同一项风俗教育子女,这个风俗的教育效果我们可以假设就加大了一倍。那么,从上表可以看出,对以四世、五世同堂的家庭构成的社会来说,一个新风俗的完全形成约需要三代、四代人的时间,而对于二世、三世同堂的社会来说,仅需一两代人的时间就够了。反过来说也一样,如果要彻底消灭一个旧风俗,对四世、五世同堂的社会来说,大约需要花费三四代人的时间,而对于二世三世同堂的社会来说,仅需一两代人的时间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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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3 10: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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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节  原始风俗与三大社会系统的亲和性
我们已经知道,文明社会与原始社会的区别就在于文明社会中产生了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可想而知,当这三大社会系统最初萌芽产生出来时,它们必然会受到社会中原有的风俗习惯的抵制。那么,原始风俗习惯对三大社会系统的抵抗强度是否一样呢?哪个社会系统与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亲和性或兼容性,而哪个社会系统又与风俗习惯不具有或很少具有亲和性或兼容性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这些问题。
    我们先来看行政系统。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显著特点是“命令与服从”,且讲究整体(集体)利益,并要求成员的固定的隶属性(非流动性)。从这几方面看,行政系统与风俗习惯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因为风俗习惯也讲究服从,讲究整体利益,其人员也具有非流动性。区别只在于行政系统要求服从单一的“共同意志”的指挥,而风俗习惯则要求服从传统惯例的指挥或服从最懂得风俗惯例的长老们的指挥。但无论如何,在这一点上的区别和矛盾并不大,反正都是服从命令听指挥。但我们知道,行政系统还有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其共同意志所下达的命令具有极大的可更改性。而风俗习惯则恰好相反,人们所遵从的传统习惯具有极强的不可更改性。而且,若行政系统进一步发展了的话,其“共同意志”的继承方式(往往是低成本的世袭制)以及征收赋税供养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做法、特别是从上到下的等级制,所有这些和风俗习惯的推举部落首领的方式以及所有社会成员均自食其力、尤其是全体部落成员的权利均等的做法也会发生极大的冲突。从这方面来看,行政系统和风俗传统又有着一定的不亲和性。综合起来看,行政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使得前者有可能从后者之中生发出来,而不亲和性又导致这种成长生发具有相当的艰难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首先,市场系统要求自由交换、私有制和人员高度的流动性,以及冷酷无情的竞争和优胜劣汰,所有这些原则上都与风俗习惯系统的对外掠夺性(抢夺外族财物而非交换)、公有制、人员的固定性,以及亲情性、从众性和互助性完全相反,因此,似乎可以说市场系统与风俗习惯有着天生的对抗性和非亲和性。但若我们仔细考察就会发现,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还是有着一定的亲和性的(否则市场系统压根就产生不了)。这种亲和性就在于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在风俗习惯的安排下也有着或简或繁的分工协作,男子去打猎,妇女去采摘或种植,老人照看孩子和火种、住所,等等。总之,原始社会中的人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交换,只不过这种交换不是以显性的物与物相交换的方式出现,而是以隐性的劳动与劳动相交换的方式出现。换句话说,风俗习惯与市场系统在彼此交换所有物(劳动)这一点上在暗地里也是相通的。而且,更进一步地,市场系统排斥暴力强制,风俗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也在内部排斥暴力强制,在这一方面,市场系统和风俗系统也是相似的。尤其是,市场系统要求信任中介、遵守合同,而原始风俗也要求重承诺、戒谎言,在这一点上两者也有着相当的亲和性。最后,在晚期原始社会中,为了避免社会成员之间因争抢配偶导致争风吃醋的冲突而制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也或多或少有助于人们产生出“你的”、“我的”等私有观念,这一点也是和市场系统所要求的私有制有着一定的亲和性。总之,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有着较大的不亲和性和较小的亲和性。另外,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导致前者可以产生出来,而不亲和性则使这种产生并不那么一帆风顺。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理念系统。非常明显的一点是,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都是靠“观念”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区别只在于理念系统的观念来源于其系统中某个理论体系的逻辑推理的最终结论,而风俗习惯的观念则来源于古老传统。那么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的亲和性又如何呢?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某个理念系统中的某个强势理论体系是通过归纳总结现有的各种风俗习惯的信条而产生出来的(这里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在原始的风俗习惯中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过大的自相矛盾的信条),或换句话说,该理念系统的主流理论体系的最终结论和原有的风俗信条完全一样或基本一样,那么不用说,这个理念系统就和原有的风俗习惯有着巨大的、甚至百分之百的亲和性。相反,若某个理念系统中的强势理论体系是靠着演绎推理或完全独立的和旧风俗不相干的归纳推理产生出来的,而且它的最终结论和原有的风俗信条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那么,不用说,该理念系统就和原来的风俗习惯有着百分之百的不亲和性或水火不兼容性。(在这种情况下,理念系统若没有外部力量的帮助或社会上突然产生出了巨量的心理补偿诉求,则几乎无法产生。)当然,如果碰巧,理念系统的结论和风俗传统的信条有一半相符,有一半不相符,那么这个理念系统和风俗习惯就是半亲和的。总之,如果说行政系统、市场系统与风俗习惯均有着半亲和与半不亲和性的话(行政的亲和性较多、市场的亲和性较少),那么理念系统则除了半亲和与半不亲和的可能之外(如基X督教的一神论和风俗的多神论不亲和,但基X督教的人人皆兄弟的观念却和风俗的血缘观念相亲和),还有着百分之百的亲和与百分之百的不亲和这样两种极端的可能性。当然,我们可以合理想象出来,在整个理念系统内所并存的各种理论体系之中,如果有的理论和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亲和性,有的理论与风俗习惯有着半亲和性,有的理论和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不亲和性,那么,在没有外来力量(别的社会系统或别的文明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最终胜利并占据强势地位的理论体系必定是亲和性最大的那一个。而且,这个理论体系做为整个理念系统的代表,一旦占据了强势地位,就往往变得神圣而不可动摇。这方面的例子最典型的当属古印度文明中的婆罗门教的种姓理论,由于其和风俗习惯的巨大亲和性而几乎变得不可动摇以致一直延续至今。如:婆罗门种姓理论主张多神崇拜,风俗习惯也信奉多神;种姓理论讲究分工基本不变,四大种姓各司其职,风俗传统也讲究分工基本不变,男渔猎女采植;种姓理论根据外观肤色来划分身份等级,风俗习惯根据外观形态来划分人兽之别;种姓理论讲究服从祭司婆罗门,晚期风俗习惯讲究服从代表神裁的巫师巫术;种姓理论包含种种礼仪程序,风俗习惯也讲究礼仪程序,等等。至于强大的等级分明的种姓制或曰奴隶制,则由于是因外部的征服带来的,不是在原始社会成员内部自发产生的,所以虽和风俗习惯中所有成员平等的观念相冲突,但由于符合原始社会中所大量遗存的“弱肉强食”的动物界规则相一致(详见本章附录),所以也能被人们所接受。

第七节  文明社会风俗影响力坐标图示
    以上我们讨论了原始风俗与三大社会系统的亲和性,那么,在一个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与和其并列的另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关系又如何呢?可以想象出,如果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所具有的影响力假设不相同的话,那么,风俗习惯必然和社会中占强势的那个社会系统有着较强的亲和性,而且,这个社会系统居于强势地位的时间越长,风俗习惯和该社会系统的亲和性就越强、越牢(因为,沉淀在风俗习惯中的那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将越多、越深)。与之相对应,如果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大体处于一种均衡状态,那么,风俗习惯与它们三者的亲和性也就大体上一样了,因为此时在风俗习惯中积淀下来的三大工具系统各自的定律、法则、规则的数量、强度差不多是一样的。另外,由于自身的天然属性,风俗习惯的改变具有极大的滞后性。假如社会上占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变换了,那么,风俗习惯不可能马上跟着改变,因为它消化、积淀新的占强势地位的那个工具系统的基本公律、定律、法则、规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由此我们也可知道,一个新的社会系统要在社会上替换另一个社会系统的强势地位,它所面临的反抗不仅是另一个旧的强势社会系统,而且还有与旧强势社会系统紧密相关的风俗习惯——社会的稳定系统。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文明类型(详见第九章)的改变是难乎其难的。实际上,即使只是文明形态(详见第十章)的改变,也会受到风俗系统的强大阻力。例如当代中国文明形态发生转变(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但在风俗系统有着巨大影响的家庭领域、教育领域,还是传统的行政规则在起决定作用(分数等级制)。
    这里,为了对文明社会风俗系统影响力的特点有一个更形象化的了解,我们同样把风俗系统影响力的方向及作用力大小用图形坐标表示如下:(图略)

    为了讨论方便起见,我们暂且假定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只存在着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见上图),那么,只有当行政发展曲线位于AB、CD、EF诸阶段时,风俗系统的影响力才能显现出来。并且,风俗影响力的方向是与行政作用力的方向相反的,图中向下的AB′、CD′、EF′诸线段即表示风俗力量的作用方向。我们再假定,在这个文明社会中行政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力量大致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而在文明风俗系统中,“遵循先例”的规则系列又只占到风俗规则中一半的比例,因此,风俗系统(因遵循先例而导致的)对社会分工变化的实际阻力就只相当于行政系统力量的一半(如图中所示:AB’=½AB;CD’=½CD;EF’=½EF)。这里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风俗力量的大小的绝对值,直接取决于行政力量大小的绝对值,也就是说,由行政力量导致的社会分工变化的幅度越大,风俗力量表现出的阻力也就越大(尽管这个阻力始终不超过行政力量的½)。即,行政运作曲线的台阶越高(陡),风俗阻力就越大;或者说,台阶越小的改革,其遇到的阻力相对越小。
    我们再来看一下另一种情况。现在我们假定在某个文明社会中只存在着一个市场系统和一个风俗系统,而市场系统的运作曲线斜率为50%(45度角),如下图所示:(图略)
在上图中,我们假定在某一发展点上,例如A点,市场系统的影响力的大小和方向如线段AD所示。由于AD是斜着向上的,因此,它可以分解为垂直向上的AB和水平向右的AC两条线段。垂直向上的AB线段代表着分工变化的幅度,而水平向右的AC分工没有变化。所以,风俗力量就仅表现为对AB线段的阻力,而对水平向右的线段AC没有牵涉。同样,在这里,风俗力量的绝对值也仅等于市场力量分支AB绝对值的一半,方向为垂直向下。
如果与行政—风俗的图形结合起来考虑,那么,假设行政—风俗图中AB的长度等于市场—风俗图中AB,那么,由于风俗的阻力在行政—风俗图中是在某一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出来(图中a点),而在市场风俗图中是在某一较长时间段内逐步释放出来(图中a点到b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即,相对于行政力量导致的分工骤然变化而言,市场系统导致的分工缓慢变化所遇到的风俗阻力要小一些(虽然在一个相同的较长的时间段内,行政和市场这两者最终导致的分工度变化是一样的,即行政图中的AB等于市场图中的AB)。
最后,我们简单说一下风俗系统对理念系统的影响力及其大小。一言以蔽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理念系统中任何一个理论体系宣教的观念和旧风俗反差越大,风俗系统的阻力值也相应地增大;如果所宣教的观念和旧风俗反差越小,则风俗系统的阻力也越小。若在危机时期,则某个理论的心理补偿作用越强,则风俗阻力越小;心理补偿作用越弱,则风俗阻力越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为了简便,我们在上面的讨论中都没有考虑某个风俗所存续的时间长短和当时的社会家庭结构这两个重要的因素。正像我们在前面讨论影响风俗力量的强弱的因素时(本章第五节)所指出的,一个存续了几十年的风俗和一个存续了几百年的风俗,二世同堂的家庭结构和四世同堂的家庭结构,在面对同样变化幅度的改革时,其阻力是不一样的,后者要远远大于前者。如果考虑到这些因素,那么,上面我们所描绘的坐标图就需要做相应的修改了。当然,影响风俗阻力的因素还有许多,这里我们就不一一注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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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4 09: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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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四大工具的对比及“丛林法则”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分别详细地讨论了文明社会中四个社会工具系统各自的情况,下面,我们再进一步把这四个工具系统排列起来,进行一下对比,从而对这四个工具有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了解。
先来看一下四大社会系统中各自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则及基本规则:(略)


我们已经讨论过,上表中每个社会工具系统中的每两条定律之间、每两条法则之间,以至每对基本规则之间,都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整个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但这种均衡的保持,在不同的社会系统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是不一样的。虽然大都是通过内部的斗争来实现的,但斗争的形式,爆发斗争的条件,也都有着巨大的区别。我们同样把它们列表如下:


行政系统
市场系统
理念系统
风俗系统

保持内部不同定律间、不同法则间均衡的途径
主要通过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斗争。
其次通过不同系统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其次通过和外系统之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外系统之间的斗争。次要通过内部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斗争。
主要通过外系统之间的斗争。次要通过系统内部的斗争。

具体的斗争表现方式
一般来说,低等级的成员倾向于维护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高等级的成员倾向维护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一般来说,非中介阶级倾向于维护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而中介阶级倾向于维护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一般来说,每个理论体系的信奉者对本体系都倾向于应用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对其它的理论体系都强调应用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
一般来说,年青人倾向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老年人倾向第一定律和第一法则。

斗争的激烈程度
一般较激烈
一般较激烈
一般非常激烈
一般不激烈

发生斗争的一般条件
在某一等级(尤其是低等级)成员的生存状况逐渐恶化的情况下。
在某一阶级(尤其是非中介阶级)的生活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
斗争始终存在,但在外系统的参与下斗争迅速升级。
内部个人之间小矛盾始终存在,但在外系统发生冲突时,内部冲突趋于缓解。

最后,我们再从功能的角度对文明社会中的四大社会系统做一个宏观上的对比。这里所说的功能是指某个社会系统所最擅长的功能、最易实现的功能。例如理念系统从理论上来说也可以实际组织社会分工,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文明社会有了一定规模之后,理念系统完全靠说服来实际组织社会分工成本过高,因此它往往是承担起预测指导功能,而不再去组织具体的社会分工。请看下表:


行政系统
市场系统
理念系统
风俗系统

主要的社会功能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配置资源,分配产品)。
组织社会分工协作(配置资源,分配产品)。
对两大分工组织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对未来提出预测。
保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保证社会的传承延续。

发挥功能的方式
显性、直接强制发挥作用。
隐性、间接诱导发挥作用。
显性、(通过组织系统)间接发挥作用。
隐性、直接发挥作用。

发挥作用的最佳时期
整个社会遇到重大社会危机、突发自然灾害、与外文明冲突时。
整个社会处于平稳状况,无重大危机情况。
整个社会处于爆发重大危机的前夜或初期。
整个社会处于危机的中后期或结束后。

功能的性格特征
趋于保守,倾向安全。
趋于创新,倾向发展。
趋于创新,倾向发展。
趋于保守,倾向安全。

功能正常发挥的条件
系统内部两大定律,两大X法则之间保持均衡。克服人的自利倾向。利用人的警戒心。
系统内部两大定律、两大X法则之间保持均衡。利用人的自利倾向和好胜心。
外部两大分工组织系统之间保持均衡。利用人的标新立异倾向和好奇心。
和外部其它社会系统的均衡与否无关。利用人的从众、模仿倾向。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文明社会的四个系统及与之相对应的四大规则系列。一般来说,人类文明社会中的一切行为准则、一切法律制度、一切道德规范、一切价值观念都可以由这四大规则系列引申、派生出来。但若要严格考察、仔细推敲的话,我们还不能完全地、斩钉截铁地这么说。因为,无论是原始人还是现代的文明人,毕竟,我们都是从动物界中走出来的,在我们的身上,或多或少还残留着动物界的一些痕迹。为了对文明社会中人的行为有一个彻底的、全面的理解,下面,让我们再稍微粗线条地讨论一下动物界的情况。
    那么,在动物界中,它们所遵循的最高公律是什么呢?一句话,这个最高公律就是:听从本能。也就是说,为了生存下去,一切都要听从自己的本能行事。在本能的驱使下,做什么都是可以的。在动物界中,是绝对不会出现违背本能而“舍生取义”之类现象的。进一步的,由这个“听从本能”的原则,又可以直接派生出两条基本的行为定律。第一条定律就是:“弱肉强食”。只要我比你强,我就吃掉你,这里没有任何的道德约束。与第一定律相对应,第二定律就是:“遇强逃避”。只要我比你弱,我就逃跑,这里不存在面子问题或“亮剑”的精神。那么,如果遇到了一个和自己不相上下的对手(不知道对方是比自己强还是比自己弱),又该怎么办呢?这也很好解决,只要把上述的两条定律结合起来考虑就行了,由此就可以派生出我们所熟知的“你不犯我,我不犯你”的基本规则。即,我不主动去惹你,你也不要没事来招惹我(从生物进化、自然选择的角度来看,遵守这条规则的、谨慎的动物要比不遵守这条规则的、冒失的动物生存机率要大50%)。这条基本规则有种种的表现形式,例如,在同类的、也就是力量基本相等的动物之间,如果有一个动物捕获到或发现了某个食物,已经开始吃了,这时另一个同类动物看见后,是不会过去抢的,因为这样就侵犯别人利益、违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了。同样,如果某个地盘被别人先发现、先占领了,后来的同类动物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再去抢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动物中的领地意识)。
    实际上,在动物中实行的这些定律、规则,不仅由原始社会的人们所直接继承,而且,它们还穿过了漫长的原始社会而影响到了文明社会、并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今天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原始社会及早期文明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并被当时的人们视为天经地义的“奴隶制”,就源自于动物界中“弱肉强食”的定律。而在当代社会中,无论多么强大国家的游客,当他到别国旅行时,都会对自己的言行有所收敛,有理也要让当地人三分,就是因为动物界中领地法则的“遗传”。所不同的是,这些在动物界中起唯一决定性作用的公律、定律,在原始社会中下降为若干起很大作用的规则中的一种,而在文明社会中,更进一步减弱,最终变化为(在一般情况下)起较小作用的若干规则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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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1: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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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问
    1、文明社会的风俗与原始社会的风俗相比,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呢?只是风俗的规则内容不同吗?
答:我们知道,在一个单一的原始社会中,人们在小时候,从父母及亲朋那里接受来的风俗习惯都是一样的,无差别的。也可以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只有共性,而没有个性。或者说风俗习惯本身是绝对统一的,因此,其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力也就相对较强。但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已经发展了一段时期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每个儿童的父母的职业分工不同,或者说他们所分别隶属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因此,当他们分别向自己的子女传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时,就不可避免地(自觉不自觉地)、或多或少更倾向于多传播一些自己所隶属的那个社会工具系统的基本行为规则。而我们已经知道,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基本行为规则是大相径庭的,因此,不同的儿童从各自父母那里所接受的风俗习惯就有了相当的差异,或者说有了极大的个性特征。假设这些儿童长大后上了学,而社会上又存在着许多由不同的社会系统所办的不同的学校,那么,由于不同的社会系统所办的学校难免在教学过程中更容易倾向于多传授一些本学校所属的那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因此,不同的儿童在不同的学校中所受到的价值观念方面的教育也就非常容易产生或大或小的差异性,从而使不同的儿童最终所形成的风俗习惯也就具有了差异性,或者说是个性。因此,我们说文明社会中的风俗习惯只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因为如此,其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力也就相对原始社会要弱一些。
显而易见,假如在某一个文明社会中,有某个社会工具系统占有强势的地位(例如所直接隶属的人员最多、所兴办的学校也最多),那么,在整个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它也会相对容易占有较强势的地位。也就是说,在该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这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占有相对主导的地位。换句话说,在这个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也就具有着相对较多的共性。而假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基本势均力敌,那么在这个文明社会的整体风俗习惯中,三大系统的不同规则体系也会势均力敌。我们知道,风俗习惯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最终稳定系统,因此,我们从这里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即,在原始社会及有一个社会系统占据绝对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是基本统一的,其力量也就要相对强大,因此这样的社会不易产生重大的意见分歧及社会动荡。如中华文明(行政系统占强势)在其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就是如此(中华文明历史上的分X裂及内战大多为行政系统自身的分X裂或失灵所导致,而非由于风俗习惯的差异)。当代的朝鲜、古巴共和国等也是如此。反之,在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中,由于风俗习惯具有内在的、较大的相对非统一性,其力量也就相对较弱,因此整个社会在重大事情、重大问题上较易产生强烈的意见分歧。当代的美国就是如此,例如20世纪中期在是否取消种族隔离上,是否参加二战和是否继续进行越战的问题上,整个社会就因为意见分歧而几乎处于或实际上已经处于分X裂的边缘。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说在均衡的文明社会中,不同的人由于风俗习惯上的差异性而容易产生分歧,是相对于原始社会及非均衡的文明社会而言的,也就是说,这种分歧只是相对的分歧。在一般的情况下,这种分歧虽容易导致社会动荡,但一般不会引发大规模的剧烈的暴力冲突或内战。换句话说,均衡文明社会中不同的人的风俗习惯之中还是有相当的共性的(例如有至少50%的共性,参见文明社会风俗规则的示意图,在每个人的风俗规则系列中,至少都有从原始社会承继下来的那一半“先到先得”的规则系列,即,这半个系列的规则在每个人那里都是相同的)。另外,尽管每个人所隶属的社会工具系统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只受其所隶属的工具系统规则的影响,而一点也不受其它工具系统的影响。而且实际上,在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完完全全只隶属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的人。一般来说,每个人都主要隶属一个社会系统,次要隶属另两个工具系统。或某个人在某一时期主要隶属某个社会系统,另外的时期又主要隶属另一个社会系统。所有这些,都会增强每个人风俗习惯中的共性,从而对整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稳定提供了最起码的保障。
    2、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那么,这个美德和书中所论述的各个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有何关系?
    答:严格说来,“爱幼”是动物界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动物经过漫长的自然选择所获得的生存本能(不爱幼的动物,其后代生存率低)。人来自动物界,自然也就具有了爱幼的本能。而“尊老”显然不是动物的本能,它的来源是人类漫长的原始社会。我们知道原始社会的规则就是服从老者(长者),而“尊老”(孝)的首要因素就是“无违”(服从)。因此,实际上,“尊老爱幼”是一切人类文明社会的传统美德(风俗),因为所有的文明社会都来自于动物界和漫长的原始社会。那么,为什么人们会产生似乎只有中华民族才具有这种美德的误判呢?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拿“尊老”来说,其它的主要文明社会由于漫长的发展,这个风俗已经被文明社会三大系统的规则系列给冲淡了(三大系统是不讲究服从老者的)。而中华文明在漫长的发展中,这个风俗却没有被冲淡(中国的强势的行政系统只延伸到县一级,广大乡村还是由风俗来“统治”),甚至还在儒家理论体系的偶然影响下而有所加强(儒家是从“服从长者”推论出行政上的“服从君命”的)。再说,“爱幼”,在市场系统占强势的文明中,在市场规则的强烈影响下,“爱幼”与市场中的独立、自立、自主规则相结合,就出现了父母不无偿帮助已成年的子女的新风俗(同时也丝毫不干涉子女的人生之路),给我们的错觉就是父母不那么爱幼了。而在中国,“爱幼”的规则与行政系统中“要确保服从命令者安全”的法则相结合,就出现了在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仍继续自愿无偿地给子女以帮助的新风俗(当然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子女不能过于违背父母为他们安排好的人生之路),以致给人一种中华民族比别人更爱幼的错觉。总之,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所有的民族都是爱幼的,只是爱幼的方式不同而已。
    3、你说人的一切价值观的来源无外乎四大社会系统的规则以及生物界和自然界的法则、规律。那么,从这个观点出发,人的本性到底是善的,还是恶的,或者是中性的(白板)?
答:人性的善恶是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思考的问题。我倾向认为,是善是恶要看你从哪个层次来谈,或者说要看你从哪个角度去看。比如,在文明社会中,文明社会所独具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和人的动物本能以及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相冲突相对立的。为了使进入文明社会的人遵守这些文明社会所新出现的法则、法规等,就必须对他们进行教育、训练,这时,人们往往就容易称他们从动物界和原始社会中带来的那些本性为需要克服的“恶”。或者,仅从文明社会中的人出生后需经受训练培养的角度来看,就容易认为人的本性是一张白纸、中性的。而如果像中国古代的某些思想家基于人的“爱幼”本能而推导出了一大堆文明社会中所需要的新规则的话,那么,人们又容易倾向于认为人性本“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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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6 12: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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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文明社会的组建和结构

在前面的几章中,我们分别考察了文明社会中三大社会工具系统(若加上风俗传统,则是四大社会系统)各自的功能特点、运行中的均衡原理及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现在,我们就可以着手来研究由这些工具系统所构成的整体文明社会了。
这里,首先就遇到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即,我们能否仅仅依靠其中的某一个工具系统来组成一个单质性的文明社会?例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都具有(低成本地)组织社会分工协作的功能,那么,我们能否单靠一个行政系统或单靠一个市场系统来完成文明社会的分工协作呢?如果能,用这种方式组成的单一结构的文明社会是什么样子?如果不能,原因又在哪里?
若从历史事实来考察的话,人类所建立起的各个文明社会几乎都是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兼而有之的,那么,文明社会必须是复合性结构的吗?必须由多个社会工具系统来共同构成吗?如果是这样的,那么这多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之间的关系又如何呢?进一步的,对于复合性文明社会中的某一个社会工具系统来说,外工具系统的存在和渗入,是有利于其本身功能的更好发挥还是相反?本章我们就来详细讨论一下这些至关重要的文明社会的结构性问题。

第一节  行政向市场的转化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单质性的、或者说单一组织结构的文明社会是否可行,即:单靠行政系统或单靠市场系统是否能完成一个文明社会的分工组织工作。
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我们知道,行政系统是靠一个“共同意志”来发布可变化的指令,全体社会成员都服从这些指令,从而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但我们知道,即使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工作的种类也有一定的数量了,不是只有有限的几种。其次,人的寿命是很长的,不是只有一天。
这样一来,整个社会每天都要面临着所有社会成员的复杂的分工协作的组织问题。例如,从理论上来说,共同意志可以下达指令,第一天,要求甲去做A工作,乙去做B工作,丙去做C工作,等等;第二天,又要求甲去做B工作,乙去做C工作,丙去做A工作;第三天,再要求甲去做C工作,乙去做A工作,丙去做B工作。这样做的好处是,共同意志可以每天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状况(如身体是否健康),来给其分配难易程度不等的不同种类的工作,或指挥大家轮流去做那些劳动强度稍大一些的工作,以体现公平(行政的基本规则)。
但这里隐含着两个先决条件,即:首先,这个文明社会的工作种类不能过多。如果这个文明社会的工种过多,比如超过了三位数(达到“百”这个数量级),那么,“共同意志”要是每天都针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发布这一系列的多达数百条的分工协作指令的话,将不堪重负也不胜其烦。一句话,成本太高。其次,A、B、C……这些种类工作的技术含量都不能过高,或它们之间得有很大的技术共通性,否则每个社会成员每天都要去学习掌握一种新的技术,也将导致成本太高。尤其是在分工协作中的高难度工作种类很多(超过百这个数量级)的情况下,成本更高到几乎不可承受。
那么,人们能想到的最合理的办法、也是成本最低的办法会是什么呢?显然,最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将是:“共同意志”只在最初第一天发布指令,然后,全体社会成员第二天,第三天,第四天……以至在更长的时间里,都按照这最初第一天的指令去做。也就是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甲每天都去做A工作,乙每天都去做B工作,丙每天都去做C工作,从而把分工协作大体固定下来,不再反复地每天变来变去。除非有特殊的或紧急的情况发生,或出现了新的技术发明,共同意志才临时发布新的命令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化繁为简,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因每个人每天干同一件工作,会增加其熟练程度和经验)。
但这样做带来的后果是,当一个人或一些人每天、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做同一种工作的话,这种行为本身就会对这个人或这些人的心理产生影响。一个直接的影响后果是,他们会把这件工作逐渐当成自己的专有职业,不容别人来插手;同时他们也会把为完成这项工作而分配给他们使用的资源当成了自己的专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容别人来分享。只要这段时间足够长(几个月甚至几年),那么,当共同意志出于某种原因(例如公平的原因)要重新分配工作,或重新调配资源时,就会遇到这些人或明或暗的抵制。也就是说,行政系统的原则和定律、法则等将不再能完全起作用了,或至少部分地失灵了:指令不再被无条件百分之百被遵守,资源财产也不再完全属于共同意志所有了。
那么进一步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答案是,会出现市场系统的定律和规则,即:要调换某两个人相互间的工作,必须要被调换的双方两厢情愿;要调配调拨资源,必须要用基本同等价值的东西来做相应的补偿。总之一句话,如果一个行政系统中的工种规模超过了一个限度,或一个社会的不同工作者之间分工协作的技术复杂程度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行政系统就会不得不依靠市场系统的帮助来组织社会分工,否则它就要承担几乎无限大的行政管理成本了。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感受到上述现象的存在。先说一个现代的军事上的“化公为私”的例子。我们知道,在共产党的历史上,当1936年红军渡过黄河东征时,由于种种原因,红五军团的人员损失较大且所招新兵不多,而红一军团损失不大且招兵情况相对较好。于是,东征回来后,中央决定从红一军团调拨一部分人员去充实红五军团。此举马上遭到了红一军团领导的抵制,因为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原本属于全体公有的、只是分配给他们使用的红军战士视为(红一军团的)私有财产了。
在异常艰险的、大敌当前的生死环境下,在行政规则最易充分体现的军队组织中,尚且会产生行政规则失灵的现象,那么,在和平的、条件优裕的环境中,这种行政系统部分失灵的现象会更容易、更频繁地出现,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国漫长的历史上经常反复出现的现象。在中国的古代,土地在理论上来说一直属国家所有(皇帝所有),只是在每个王朝建立初期时分配给农民使用。这种分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层层分封(封建制,如商周时期),另一种是国家对农民直接分配(中央集权制,如秦以后)。但不管是哪种分配方式,使用的时间一长,“公有私用”的土地就慢慢演变成了封建主或农民“私有私用”的土地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买卖、交换了①。
另外还需强调说明的一点是,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一大,不仅会破坏公有制的行政规则,而且也会破坏“均等”的行政规则(指同一级别内的均等)。就拿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生产责任制来说,农民承包国家的土地一定30年,在这30年中,生不补、死不退。如果按行政系统的均等规则来看,应该生补死退才正确,才公平。但这样做的管理成本太大,必须年年重新分配土地才行(姑且不考虑过于频繁的分配土地会影响农民改良土壤的积极性)。而分配土地更是一个比分配日常工作难度大得多的事情,所以只好不管那些行政规则,一定30年不变,按市场和风俗的规则来行事了(私人继承,先到先得)。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一个纯行政系统的组织,它的规模上限大约是多大。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上世纪50-70年代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以及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庄园制的规模。通过这两个时期的历史实践可以看出,如果靠纯行政的方式来从事哪怕非常简单的技术含量不高的农业生产,其规模也只能以几十户人家(生产队)为限,如果是几百户(生产大队)就相当困难了(成本过大),而要直接管理几千户的人家(人民公社)则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了。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庄园有限,而中国人民公社级别上的一平二调推行不下去,道理都在这里。
当然,如果非要依靠纯行政系统来组织社会生产的话,还有一个变通办法,即,以大量的小的行政系统做为一个个“行政细胞”,然后再以这些小的细胞为单位组成大一点的“行政集团”,再由这些大一些的行政集团组成整个社会的行政系统,就像军队系统实行的那样,班、排、连、营、团、师地一层层叠加上去。但这样做的结果依然避免不了“私有化”。无非是小的“私有化”(个人的私有制)被大的“私有化”(集体所有制)所代替而已。在这些大大小小的行政细胞、行政集团之间,同样要实行有偿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才行,同样要依靠交换的媒介(货币)才行,就像当代中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及现在的朝鲜那样。其次,要想让那些自成一体的“行政集团”踏实地服从行政系统总领导的指挥,任劳任怨地为总领导“打工”,也必须给他们甜头才行。也就是说,要给他们某种物质利益以交换他们的“服从”,就像市场系统那样和他们打交道才行;甚至有时还要靠风俗系统中的个人恩情因素的帮助。
综上所述,我们似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由于人的因素(精力有限),由于成本原理的作用,同时也由于提高效率的要求,任何一个纯行政系统的规模都不能过大,都有一个由当时的技术水平所制约的最大限度。一旦超过这个限度,行政系统内部就要出现市场系统的要素,或者说,这个行政系统就要逐渐向市场系统转化。
那么,行政系统有没有这样一种趋势:它始终能把自己的规模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呢?我们的答案是,无论是从理论上来分析,还是从历史事实上来考察,行政系统自身,都缺乏这样一种限X制自身规模的趋势,而且正好相反,所有的行政系统几乎都存在着一种不断扩大规模的倾向。
首先,从外部的环境因素来看,由于存在着众多的各自独立的人类社会,而这些人类社会之间又难免最终相遇而发生冲突。在冲突发生时,又往往是人多势众的一方占有优势,于是,这就促使每个独立的行政系统都会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规模(通过联合或兼并的方式)。无论东方西方,早期历史上都出现过部落联盟,近现代则不断出现军事联盟,道理就在这里。
其次,从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来看,一个高效的行政系统指挥下的分工协作必能带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从而带来整个社会人口的繁殖增长,从而自然而然地增大了行政系统的规模。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可参考上世纪中国人民公社时期的大寨大队,在如此恶劣的自然环境下,陈永贵强有力的行政指挥不仅使大寨人能生存下去,而且还带来了整个大寨人口的增长。总之,无论从外部看,还是从内部来分析,任何一个健康的行政系统都有不断扩大自身规模的趋向,从而其向市场系统的转化趋向也就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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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0: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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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向行政的转化
下面我们再来考察纯市场系统的文明社会是否可行。这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看清。我们依然先从外在的社会环境来看。我们暂且撇开治安方面的因素(如海盗、强盗等)不谈,那些过度竞争、无序竞争以及恶意欺诈、囤积居奇、垄断市场等也撇开不谈,单只从良性的技术进步所必然导致的结构性失业来看,以及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及时摆脱短缺缺口或通胀缺口的需要来说,再加上在市场经济中必然要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正常经济纠纷的强制性解决、以及各种各样的技术性标准的强制性统一需要来看,所有这些都需要有独立于自愿交易的双方且具有一定强制力的第三方——行政系统的参与和帮助。尤其是当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单只货币信誉的维持这一条,就离不开行政系统的力量(人不能永远依靠黄金来交换,且不说交换的成本,单说黄金的存量也是有限的,无法随时满足市场对货币流动性的需求)。
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内在机制来考察一下。我们知道,由于竞争的原因,作为交换中介的厂商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或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他们或迟或早都要走上扩大生产、追求规模效益这条路。这就要求建立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在这些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内部,众多的工人、职员在总经理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严密的分工协作。在这时,这些大的工厂、大的公司,已经成为了一个个自成一体的小行政系统,在其内部,是严格按照行政系统的定律、法则、规则来运转的(一切服从总经理的命令)。换句话说,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扩大,在市场系统内部的基本层次上,它已经转变为行政系统了。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具有了一定规模的大工厂、大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或为了更好地规避原料市场及销售市场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就会进一步向上、下游产品领域扩展,联合或兼并上下游企业;更进一步,为了规避生产单一产品、或从事单一行业所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这些大的企业、大的公司还会从事跨行业的渗透、发展。如果纯粹从理论上来推导的话,那么,在市场系统自身自由竞争的长期作用下,如果没有非市场系统的“反垄断法”,最终整个社会就会被少数几家、甚至完全被唯一的一家巨型公司所垄断。也就是说,整个市场系统就都摇身一变,转化成为一个行政系统了。
而在这种市场系统向行政系统转化的过程中,市场规则也逐渐被行政规则所取代。例如,从外部来看,当一个私人个体企业为了竞争需要而和别人进行联合、成立一个大的股份公司时,那些过去原本由他自主决定的事情,现在却要由全体股东大会投票产生出的临时“共同意志”来决定了(原来是一人说了算,现在是全体股东大会的“共同意志”说了算)。再如,从一个大企业内部来看,为了提高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它要推行职工持股制,也就是变企业法人所有制(私有制)为全体职工所有制(公有制)。
当然,在那些小公司向大公司转化的过程中,根据我们在讨论行政系统的发展趋势时所说的,这些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体交换中介、个体生产者转化来的各个小的行政系统,当它的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其本身又要开始吸纳市场系统的规则,或者说又要开始其自身向市场系统的“再转化”过程了。例如,一个巨型公司的各个分公司之间也要进行独立核算。而分公司内部的各部门之间,甚至具体到各个班组之间也要进行独立核算。最极端的作法,就是每个工作人员之间,在核算的成本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也会走上独立核算的市场之路。更进一步,如果一个由几个有关联的企业合并成的总公司的规模过大,其内部的行政管理成本超过了其合并前的相互间的交易成本的话,那么,这个总公司甚至还会重新分解剥离为(市场化为)几个各自完全独立的小公司。总之一句话,正像一个大规模的行政系统出于节约成本的原因会在其内部的不同层次上市场化一样,一个大规模的市场系统出于追求效益(效率)的原因,也会在其内部的不同层次上行政化。两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行政系统的市场化是不情愿的、被迫的,是为了规避无法承担的巨大成本;而市场系统的行政化是主动的、心甘情愿的,是积极追求更大利润的结果。

以上我们分别论述了行政系统向市场系统的转化以及市场系统向行政系统的转化,假如所述不无道理的话,那么,会不会直接导致这样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果,即,两者之间转化来转化去,不就成了同一个东西了?市场系统等于了行政系统,行政系统等于了市场系统。笔者经过深思熟虑,确实不得不有条件地承认这一点,即:行政和市场,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或者是一件事物(组织分工协作)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属性,抑或是一个连续谱系的两个端点。打个比方,就像物理学中的时间和空间、能量和质量、波动性和粒子性相互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一样,市场系统与行政系统之间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前面我们论述了大规模文明社会中的转化现象,下面我们再来具体详细地分析一下一个最简单的由甲乙两个人组成的小型社会。假设甲乙两个人每天都出发去采集蘑菇,为了提高效率,某天甲对乙说,咱们别都走同一个方向吧,这样收获率低,能不能你往左走,我往右走,这样两个方向的蘑菇就都能采集到了。乙想了一下,觉得有道理,就同意了。在这种情形下,甲和乙之间的分工协作就是采用的市场系统的方式:自愿交换。甲用自己的向右走采蘑菇,交换乙的向左走采蘑菇。
但假如情况不是这样,有一天,甲乙两人正在一片稀疏的林中散步,突然前面跳出来一只老虎。紧急之下,其中一个大喊一声“你往左跑,我往右跑!”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另一人根本没有时间来考虑,更不可能去协商谈判,为了生存,他会毫不迟疑地向左跑。在此时,甲乙两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就是行政系统的方式:一个人发布命令,另一个人无条件地执行命令。换句话说就是,在一般的一点也不急迫的情况下,甲乙之间的分工协作更倾向于采取市场系统协商合作的方式,而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则更倾向于采取行政系统指挥服从的方式。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同样是“你往左,我往右”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在某些情况下,它会表现出市场系统的属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又会表现出行政系统的属性。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行政系统中的“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信誉”,看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和相互转化。从大量的历史事例和我们自身的日常生活经验中,都可以观察到,再厉害的行政权威都必须以一定的“信誉”做为它自身的基础。拿最讲等级服从的军队来说,如果一个军事指挥员总是打败仗,以致使士兵们对他的能力产生了怀疑,不再信任他了,那么,无论他手中握有多大的权威,也将无济于事——或者士兵们大量逃亡,或者他自己辞职下台,两者必居其一。再拿市场经济中的“品牌”来说,一旦人们对它建立起了信任,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品牌也就自然而然地树立起了强大的权威,以致于能够“强迫”人们只认它这个品牌、并不断心甘情愿地购买它。甚至当这个品牌由于各种原因而经营不下去时,它也能像行政系统中的权力移交一样,把这个“品牌”的权威(一个信誉的空壳)转交给别人继续经营。总之,行政系统中的权威和市场系统中的信誉也是可以并经常地互相转化的。
最后我们再说一个行政规则和市场规则相互渗透的例子。比如,我们平常总是说在进行管理时,要“恩威并重”,奖励和惩罚并举。在这句话中,“恩”和“奖励”,就更多地带有市场系统中利诱的性质,而“威”和“惩罚”则更多地带有行政系统威逼的性质,由此,我们也可知道行政和市场之间须臾不可离的一面。
当然,无论我们怎么论述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转化,我们都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即认为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实际上是100%的一回事。这又像物理学中的能量和质量、时间和空间、波动性和粒子性虽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个事物一样,行政和市场在大多数条件下,在大多数情形中,还是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的,是有着两套截然不同的规则系列的两种工具、两种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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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10:3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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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念、风俗的不可或缺
    我们在前面第五章中曾讨论过,理念系统由于成本过大的原因,不得不依赖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来实际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对于理念系统来说,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接下来就会有一个问题: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文明社会,仅仅依靠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而不要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帮助,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一个文明社会的组织分工协作的系统也同样离不开理念系统和风俗系统的帮助。我们下面就来论述这一点。
先看理念系统的不可或缺性。首先,我们知道,当人类刚从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时候,习惯于原始风俗的人们还一时无法习惯“服从命令听指挥”。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想办法创造出一个能使人服从命令的“社会舆X论”来。这一点,许多近代的思想家们都认识到了,例如,西方的思想家休谟就说过:“对于那些以哲学眼光来考虑人类事务的人来说,没有比看到大多数人轻易地受最少数人的操纵,注意到人们以不言明的顺从而放弃自己的感情,并转变为维护他们领导的利益更令人惊奇了。当我们寻思这件令人惊讶的事情是通过什么方法得以实现的时候,我们发觉,因为,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这一边,统治者只有舆X论支持他们,而没有任何别的。正是以舆X论为基础而建立起政府,这一准则延伸到最专x制最尚武的政府,也延伸到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②也就是说,那些古今中外的国王们往往要依靠理念系统的帮助来使人们能够顺从地服从命令。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人们往往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代表“共同意志”的君主掌握了暴力工具,例如军队和警察,就可以强迫人们服从自己的命令。但这里有一个先决条件,即,首先这些军队必须服从你的命令去镇X压百姓才行。而怎样才能使军队首先服从命令呢?还是得有舆X论帮助你训练军队才行。实际上,这一点,远古的人们也认识到了。例如,“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周易·彖》)不仅东方,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君主们也同样信奉:“有神则资利用”(奥古斯都)。到了后来,则更进一步,“为君者不必信教,而不可不貌示笃信”(马基雅维里)。同样,与之相对应,为了防止君主们胡作非为,人们也要借助舆X论的帮助来约束君主。尤其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早期,当人们还没有发明出用诸如三权分立的机制来制衡“共同意志”的绝对权力时,更是如此。例如,人们往往借助神道(天谴)来谏诫帝王们③。
其次,从一个社会的宏观角度来看,以行政系统为例,我们曾说过(第五章第七节),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系统中最高共同意志的影响,来间接作用于整个行政系统以至于整个社会的。但这主要是指行政系统规模较小时的情况。而当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相当大时,则不仅其“最高共同意志”的决策要依赖理念系统的帮助,而且,其整个行政系统自身的存在本身也需要理念系统的帮助了。原因就在于,当一个行政系统的规模足够大时,那么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个人,其自身的能力就不行了,他必须依赖其他人员的帮助。从横的方面(不同领域的事物)和纵的方面(不同地区的事物)来看,均是如此。也就是说,他必须依赖一个庞大的行政官僚群体(大大小小的官员们)来帮助他具体实现对整个社会的协调管理。而要使这成百上千、甚至上万的各自有着自己的独立意志、观念,且个个精明优秀的官员群体们“万众一心”,他就需要有一个理论体系来把这些官员们的思想意志基本统一起来。
只有统一了思想,才能统一行动(反之,道不同,不相与谋)。例如,当代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靠马克思主义(一个庞大的、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来统一所有行政官员的思想意志。在古代中国,则是靠孔孟的儒家理论体系来统一各级官员的思想行为。另外,我们前面第三章中也说过,行政系统的规则之一就是要统一社会舆X论,而统一社会舆X论的前提也要有一个基本的社会共识,而这个基本的社会共识也只能来自于一个基本的理论体系(无论这个基本理论体系的创建者是行巫术的神婆巫汉,还是追求真理的严肃的思想家)。总之一句话,无论是从行政系统的自身管理需要来看,还是从行政系统管理整个社会的需要来看,它都离不开理念系统的帮助。
    我们再从一个更具体的行政规则来看一下。我们知道,一个行政系统要想有效运转,就必须确保各级官员的权威,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但我们同时也知道,从外观上来看,人们大体一样,从智力上来看,尤其在古代,人们也大体上一样。再加上传统的平等风俗,那么,要使整个社会的全体人员都各安其位,承认并遵守等级制,可想其难度会有多大。也正因为如此,人类历史上才出现了那么多的大思想家,他们经过深思熟虑,认识到了等级制的必要,并想出了种种理由,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来为这种不平等但却必须的制度进行辩护,正因为有了这些置身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属于独立的理念系统的思想家们的不懈努力,才勉强做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分守己,各安其位,承认了不平等的现实,接受了等级制为“天经地义”,从而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
最后,我们再从理念系统自身的功能——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理念系统的不可或缺。我们知道,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基础上,理念系统主要是通过对行政系统的共同意志的决策正确与否的分析,来提出它自身对社会的校正指导建议的。那么,人们很容易就会想到,能否从行政系统自身内部,分派出一些官员来专门从事理论研究,并观察研究社会现实(各种行政决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从而对共同意志提出政策建议,以达到对整个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呢?事实上,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人们也曾多次认真尝试过这种办法,例如当代的众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内,都有专门的理论研究部门和宣传部门。但实践后的答案却是否定的。
因为,这些“行政系统内部的思想家”们,有着自己内在的、不可克服的矛盾。首先,做为行政系统中的一员,他们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必须维护“共同意志”的权威,包括他所做出的决策的权威;其次,他们做为思想家的身份,又要求他们做为理念系统中的一员,必须对社会现实负责、对自己所信奉的理论体系负责,而不能考虑行政决策者的威信。这就构成了一对不可解决的矛盾,你要么对真理负责(自认为的真理),你要么对“共同意志”负责,二者必居其一。除非共同意志所做的每一个决策,都百分之百符合你所信奉的那个真理,否则,这一矛盾就无法解决。
由此就造成了一种现象,即,身在行政系统之中的理论家们,他们要么是大力给那些他们所认为正确的行政决策寻找并提供大量的理论根据;要么就是对他们认为不正确的行政决策保持沉默,以尽他们“服从组织”的职责。总之,无论出现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他们实际上都已无法履行其做为理念系统职责的功能:对社会的校正指导作用(在第一种情况下无需他们的指导,在第二种情况下又得不到他们的指导)。而只有当这些思想家们完全脱离开行政系统,他们才能克服这对矛盾,他们才能只对真理负责而无需对行政领导负责。也只有这样,他们的建议才能真正起到校正指导作用,并且不会损害行政系统的权威。(自家人的反对会影响到家长对其自身属员的权威;外邦人的反对影响不到家长对其自身属员的权威。例如,这个比喻也许不十分恰当:彭德怀的反对会严重影响毛X泽X东在党内的威信,而蒋介石的反对丝毫不影响毛X泽X东在党内的威信。)
如果说行政系统主要是和理念系统之间存在着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的话,那么,市场系统则主要是和风俗系统之间存在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举例来说,市场系统的第一定律要求“契约不得违反”,那么,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它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显然,它只能依靠风俗系统中的“不得说谎”、“信守诺言”、“遵守誓言”的传统来做到这一点(在文明社会的早期,在签定合同、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往往都要进行宣誓,这即是风俗传统的遗留)。和行政系统不同,市场系统中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决策者,而是有着成千上万的、各自独立的决策者,要想让这成千上万的决策者都去信奉理念系统中各不相同的理论体系中的某一个理论体系,实际上几无可能。那么,如何保证这成千上万的决策者能在各自的交换行动中共同遵守一个最起码的准则(道德底线)呢?显然,这只有依靠文明社会所由脱胎而出的那个原始社会风俗系统的帮助。只有这个相对单一、相对统一的风俗系统,可以保证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举例来说,市场系统要求无条件地信任中介,那么,尤其在市场系统产生的早期,怎么才能保证身为中介的人们不滥用这个信任呢?(一旦滥用,刚刚诞生的市场系统必定夭折。)这就要靠风俗传统的帮助了。正因为在原始的风俗和文明的风俗中都有不说谎话,不欺诈的普遍要求,而在早期的文明社会中舆X论还保留着强大的压力(影响力),这才保证了文明社会、尤其是早期文明社会的绝大多数市场中介们能自觉地约束自己,不滥用人们的信任,从而使市场系统得以健康地萌芽并逐渐发展起来。
而在市场进一步发展、并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之后,一方面,也只有经常依靠传统风俗中亲戚互助、邻里互助的因素,才能使整个社会不至立刻分崩离析(例如中国的宋代,市场系统相对发达,政府便大力推广家族互助制)。另一方面,或者由于阶级制(贫富差距)是缓慢地、逐渐地产生的,人们就容易在历来如此的风俗中平静地接受它;或者,由于经商的不确定性因素十分巨大,虽然人们有可能一夜暴富,但也可能一夜暴贫,因此,人们也能够在接受“天意神裁”的传统中平静地容纳这变幻的阶级制。
总之,换句话说,正像早期行政需要一个与其并列的、独立的理念系统的帮助一样,早期市场系统也需要一个与其并列独立的风俗系统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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