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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戎小捷

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核心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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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 14: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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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均衡原理
    上两节我们讨论了不同的行政定律和不同的行政法则、规则等等,那么,这些不同的定律之间,不同的法则之间,比如第一行政定律与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第一行政法则与第二行政法则之间,以及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它们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是彼此独立、互不相关的呢?还是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同等重要呢,还是有着轻重次序?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对整个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本节我们就来讨论一下这些我称之为有关行政原理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之间的关系。首先,虽然两条行政定律都是那个唯一的行政最高公律(服从命令)所需要的、所派生出来的,但两者的侧重点有着巨大的区别。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主要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一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发出者的权益;而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主要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或者说第二行政定律的贯彻执行更多地是确保命令执行者的权益。
我们知道,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出现一个抽象的、永不发出错误命令的“共同意志”,而只存在一个以自己的意志代表共同意志的活生生的个人,且这个活生生的个人是有可能发出错误的命令的。这就使得问题复杂化了。比如一个指挥者,他先后发出了两个内容相反的命令,那么,这是因为情况确实发生了变化,因而他必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还是因为情况并无任何变化,只是他后来发现自己的命令有问题,从而主动去修正自己的命令呢?尤其是,在执行前一个命令、并付出了一定的执行成本的情况下,作为命令的执行者(服从者)就必然会依据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来质疑并责难命令的发出者:“你怎么能出尔反尔、朝令夕改呢?”而命令的发出者也必然要引用第一行政定律(命令可以改变)来为自己辩解。这种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甚至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下也常出现。例如我们所熟知的红军长征中的四渡赤水,林彪就因部队“总走弓背”(冤枉路)而对命令的发出者(毛X泽X东)提出不满。再比如许世友在解放战争中也因走冤枉路而发过牢骚(大意):“你们(指上级指挥员)就知道用尺子在地图上卡来卡去,而战士是要用两条腿去走的!”林彪和许世友都是身经百战的将领,自然知道“命令可以改变”的道理,但他们仍然发牢骚,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同等重要,也由此可见第二行政定律与第一行政定律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和对立。
而且,由于命令的发出者和命令的执行者都是人,都有“能够预期”的特性(见第二章),这就使问题更加复杂。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如果他根据以往的经验预期到命令很可能马上改变,他就会消极怠工式地去执行某个命令(比如让他立即出发去某地,他就慢吞吞地作准备,找各种借口拖延出发),以防止不久又有一个相反的命令(停止出发,返回原地)到来。同样,作为命令的发出者,由于预期到下面有可能消极怠工,他就会人为地提高命令的紧迫性,比如可以第二天出发的,他也要求当天就出发。这样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在和平时期,会导致整个行政系统的失效、失常、甚至失灵。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行政定律和第二行政定律同等重要,谁也不可缺失。只有兼顾命令发出者和命令执行者双方权益,在两条定律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才能使整个行政系统正常运转。当然,一般来说,在战争及紧急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一行政定律一些,而在和平情况下要更偏重第二行政定律一些。例如,在战争及危急时期重大的决策可以几天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一变,而在和平时期,重大决策只允许几年至多几个月一变。[顺便说一句,正是两条行政定律必须保持均衡的原理,再加上第一行政法则(必须确保指挥者的权威)的原因,才导致了在慢节奏的古代文明社会中的领导人(国王)几十年一换,在快节奏的当代文明社会中领导人(总统)几年一换(选)。]
再来看一下两条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情况。我们从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第一行政法则“确立指挥者的权威”与第二行政法则“确保服从者的安全”,都存在资源成本付出的问题。例如,为了确保指挥者的权威,就需实行等级制,而等级制的实施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而为了确保服从命令者的安全(人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也是要有相应的财力(物质条件)做保障的。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两方面(两条行政法则)同时兼顾还不成问题,但在财力不充足的情况下(这在古代时常发生),就存在一个先照顾哪一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先遵从哪条行政法则的问题。
和行政定律不同,行政法则不必时时刻刻都保持两方面的均衡。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个短时期内,你可以优先考虑第一行政法则或第二行政法则,相对较少考虑另一行政法则(不能完全不考虑),而不会立刻带来行政系统失灵的后果。例如,在中国革命战争时期,红军队伍、八路军队伍中可以暂时不实施悬殊的等级制,大家的基本物质待遇都差不多(只是干部制X服四个口袋,战士两个口袋),仍能保持整个队伍的战斗力;再比如,当遇到特殊情况时(比如自然灾害或战争),国家往往实施基本生活用品的配给制,缩减全体人民的消费,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暂时下降,但仍能保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等等。但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失衡,必须是暂时的,如果长期失衡(几十年),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例如,在长期的和平时期如果仍不实行等级制,甚至幻想所有的行政指挥者都和广大人民(被指挥者)拿一样的工资,做人民的公仆,则肯定行不通。(一方面会没有人有积极性去当各级行政干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人们对这种没有等级权威的指挥员也缺乏服从的意愿。)再比如,如果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停滞,而官员们的等级待遇却不断提高;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甚至连生存都成问题,而各级官员的等级待遇却一点也不减少,这时,各级官吏再有权威,再拥有暴力(军队),人民也不会去服从,反而会揭竿而起。
总之,一句话,从长期的、一般的情况来分析,发出命令者和执行命令者的权益都要兼顾,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既要保证各级官员们有一个明显较好的物质待遇,又要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只有这样,整个行政机器才能正常运转。实际上,对于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的原理,古人也已经模糊地认识到了。例如,拿西方历史来说,公元前500多年希腊的改革家梭伦 就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有一首诗是这样的:“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他们的荣誉不减损,也不加多;/即使是那些有势有财之人/也一样,我不使他们遭受不当的损失;/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三联书店1957年版,15页)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儒家总是占着主导地位,其原因就在于儒家照顾到了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均衡:既强调“君君臣臣”,也强调“民为贵,君为轻”。相比之下,过于强调第一行政法则的法家,和过于强调第二行政法则的墨家,则均略逊一筹。
最后,正像两条行政定律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大致均衡一样,由其分别派生出来的两大行政规则系列之间,也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才行。这里,我们仅以非常重要的所有制规则为例来分析一下。我们已经知道,从抽象的角度来说,整个行政系统要求一种“共同意志”所有制。但由于不存在这么一个抽象的共同意志,因此,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只能由两种具体的、且相互对立的所有制方式来实现。一种方式是从命令发出者的角度来实现,即我们在历史上经常看到的“君主所有制”;另一种是从命令执行者的角度来实现,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全民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规则各占两个极端,相互排斥,似乎水火不兼容。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共同意志”所有制的具体的人为的表现形式。正确的所有制形式实际上是在这两者的中间位置上。但我们实际上无法找到这么一种“中间人”,也无法规定一种“中间所有制”,而只有或者规定“君主所有制”(古代时常这样),或者规定“全民所有制”(当代时常这样)。因此,人们只能在口头上规定一种所有制形式,而在实际实施时,却多少采取与之对立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用这种名义上是这样,实际上又多少是另一样的方式来保证这两种极端方式之间、也就是两条具体行政规则之间的均衡。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财政收入有皇宫的内库和国家的国库之分,这实际上就是两种所有制形式保持均衡的一种特殊方式。再拿当代来说,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操作时,却在许多情况下是“干部”所有或国家(行政机构)所有,因为只有各级干部们才实际拥有对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的调动、使用、处置的权力。但又不是真正的干部(们)个人所有制,毕竟他们不能理直气壮地完全化公为私,更不可能把全民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孙。在特别重大的财产的使用调动上,他们也多少要听一听人民的意见。总之,名义上的全民所有制规则和实际上的各级干部所有制规则之间,也要大致保持一种大致均衡的状态,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有效地长期运转。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明,即,有时在某种情况下,两条行政定律中的某一条行政定律占了过于强势的地位,或两条行政法则中的某一条行政法则占据了过于强势的地位,这时,许多人已经看出了这一点,但出于某种大势所趋,或出于某种本能的私利,总之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人们并不会去纠正它,反而会去迎合它,造就它,怂恿它。这就造成了一种强势规则越来越强,弱势规则越来越弱的情形。或者说,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产生了强大的左右其发展的能力。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的行政第一法则(确保君主权威)过强,而行政第二法则(确保人民安全)过弱的情形。又如法国大革命时期(1789-1793),第一行政法则过弱,第二行政法则过强的情形。但这种情况是暂时的,不可持续的(中国产生纠偏的农民起义,法国产生纠偏的政变),最终两条行政法则还必须保持大致均衡状态。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重要的行政均衡原理: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不同的行政规则系列之间,必须保持大致的均衡,整个行政系统才能正常运转。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上面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既提到了“定律”、“法则”,也提到了“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规则”所由之派生的、或者所为之服务的那个定律或法则,那么,规则是可以被改变,甚至被短期违反的(但在任何情况下,定律是无论如何不能被违反的)。在实际生活中,最常改变的是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例如,拿等级制来说,我们既可以通过礼仪方式(三跪九磕)来实行,也可通过在物质享受方面的差别来实行,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而随着时代的演进,我们可以改变具体规则形式,例如取消三跪九磕的礼仪,而改为用人物出场的先后顺序、或人物画像的排列顺序及画像的大小差异等来体现并确保等级制。只要没有违反“确立上层级对下层级的权威”这一条行政法则,则任何具体的规则形式都是允许的,也是无关紧要的。但如果我们在改变规则的同时,有意无意之中违反了规则后面所隐藏着的那条定律或法则,则无论我们所选用的新规则和旧规则相比,表面看上去有多么进步,也是行不通的,并必然要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例如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在规则制度的建设方面,我们一方面强调了“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内实行选举制;另一方面,我们又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内部同样实行选举制。这样,从表面上来看,单从共产党的系统来看,或单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来看,这些规则制度似乎都要远远胜过以前历朝历代的“父死子继”制。但我们在改变旧规则、建立新规则时,却无意之中违反了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的第二行政定律(即命令必须明确,在同一时间内,不能存在两个发布命令的机构)和必须确立领导者权威的第一行政法则(即只能实行由上到下的任命制,而不能实行由下到上的选举制)。当两个权力中心的最高代表,党的主席和国家的主席由同一个人担任时,例如同时由毛X泽X东担任时,违反第二行政定律所带来的弊端还未显现出来。但当党的主席和国家的主席由两个不同的人来担任时,例如由毛X泽X东当党的主席,刘少奇当国家的主席,则一旦两人产生分歧,灾难就立刻产生了(这里我们不考虑刘和毛谁对谁错)。
也正是由于有了这次沉痛的教训,“文X革”后期,毛X泽X东坚决不同意再设国家主席一职;而“文X革”之后,虽然恢复了设国家主席,但国家主席一职,不久就一律由党的主席来兼任,决不再由两个人来分任,从而彻底纠正了违背第二行政定律的错误。(注①)
我们再来看选举制,由于选举制从根本上违反了第一行政法则,于是,就长期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在表面形式上我们似乎实行的是选举制,而在实际的骨子里,我们还是实行的选拔任命制,这里既包括自上而下地任命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由原来的最高领导者来任命最高共同意志的继承人。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即,人们订立的许多规则常常被轻易地破坏,但人们却接受这些事实,且整个社会也没有因此而产生大的动荡和灾难。拿中国历史上的事例来说,武则天和慈禧的执掌政权,显然违反了有关的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规则,但当时的人们却平静地接受这一事实。这里,根本原因就在于武则天和慈禧虽然违反了有关“父死子继”的具体规则,但却严格遵从了有关的行政公律、行政定律和行政法则。而所有的具体规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公律、定律(或法则)服务的,所以武则天和慈禧的所作所为只要没有违反行政的公律、定律和法则,就行得通,就能为人们所接受。
总之,具体行政规则可以适时改变,但行政法则一般情况下不可改变,而行政定律和行政公律则任何时候都绝对不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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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4:48: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伊斯兰的核心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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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 14:48: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伊斯兰的核心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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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 15: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斯芬克斯 发表于 2017-7-1 14:48
想知道伊斯兰的核心是怎么来的

在本书的第五章,会涉及到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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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11: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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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系统的功能特征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行政系统这个社会工具的功能特征。
行政系统的最突出特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它的严密的整体性和快速反应性。下级服从上级,“共同意志”一声令下,整个系统即刻统一行动,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举国体制”,从而表现出巨大的力量。或者用比较严密的学术性语言来说,行政系统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有着巨大的、直接的、迅速的影响力,它可以即刻改变全体社会成员的分工协作安排,至少从理论上来说,它可以让全体社会成员统统放下原先的工作而去从事一种新的工作。显然,行政系统的这个特点是由其“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及“命令可变”这个第一行政定律直接带来的,这就使它特别适应那些需要紧急行动,且需统一行动的领域。诸如对外战争,应付突发的、巨大的自然灾害,等等。
举例来说,在西方历史上,斯巴达之所以在和富裕的雅典进行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占得上风,依靠的就是自己比对方严密的行政军事系统;同样,古罗马共和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比自己富裕许多倍,且海军也比自己强大许多倍的迦太基,靠的也是自己比对方强大有效的行政系统。(相比之下,迦太基和罗马相争时主要靠的是自身的市场系统,例如它的军队全是花钱雇来的。)再比如当代中国1997年战胜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2003年战胜“非典”,2008年战胜南方的冰冻灾害和汶川的特大地震,靠的也是强大的行政系统的力量。与此相对照,比中国富强数十倍的美国,在应对2005年的卡里亚娜台风时,其政府的表现则明显地差强人意。原因就在于,美国的行政系统要远远弱于其自身的市场系统。
此外,不仅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就是在相对紧迫(但并非绝对紧急)的情况下,例如在由分工相对简单的农业国向分工相对复杂的工业国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强大的行政系统也能使这个过程大大缩短。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有前苏联,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两者均是依靠行政系统的指挥命令来强制进行新的社会分工,从而迅速改变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协作体系,使工业化(尤其是和军事有关的工业)得以迅速推进。
除此之外,行政系统从自身的定律和规则(尤其是第二行政法则)出发,还比较长于处理对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保护,以及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救济与扶助。例如,当整个社会由于某种原因陷入混乱无序状态时,或者说当人们的安全需求普遍得不到满足时,人们就往往转而求助行政军事系统的帮助。例如英国革命时期的克伦威尔独X裁、法国大革命后的拿破仑专x政,以及“一战”结束后希特勒在德国的崛起,等等。另外,在欧洲中世纪的动X乱年代里,孤立无助的底层民众,往往要寻求某个行政系统的保护。例如,他们往往自动投靠、卖身于某个有势力的封建贵族,成为他的农奴,为他服兵役打仗,以换取该封建贵族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再拿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来说,以近代欧美文明为例,在19世纪80年代,当时综合国力与英国相比远不占优的德国,却率先开始推行普选权,并创建了整个社会的意外事故、疾病及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如此,就是因为在当时的德国社会中,是行政系统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在富裕的英国,是市场系统占优。同样道理,在19世纪80年代的俄国,行政系统也占主导地位,虽然工业化起步很晚,但俄国政府却较注意工人的生活状况,通过了好几项保护工人的法令,当时俄国的财政部并设置了工厂巡视员负责报告工人的工作条件。(虽然由于俄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x败,这些保护工人的法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巡视员的报告也经常被忽视,但这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再比如在当代美国,虽然市场交换系统占明显强势,以至一切事情都首先考虑由市场系统来解决,但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则往往要靠政府出面。例如,上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罗斯福政府就迅速建立了对弱势群体(工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扶助建立工会以与资本家抗衡;60年代,美国政府又出钱建立了穷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险(而其它那些强势群体则主要依靠市场商业保险)。当然,最明显的例子也许要算当代中国。自上世纪末开始“改革开放”和“经济起飞”后,在如此巨大的社会变动之中,由于有强大行政系统的关注和努力,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弱势群体活不下去的情形,更没有爆发类似19世纪欧洲市场经济大发展时出现的那种大规模的劳资矛盾和剧烈的阶级斗争。
但任何事情都是有一利就有一弊。由于整个行政系统服从一个共同意志的指挥,力量虽然大了,但也随之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如果这个共同意志指挥失误,那么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甚至会无端地把整个社会拖入一场巨大灾难之中。例如,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德国、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及八九十年代的苏联,均在没有紧迫的、重大的社会危机的情况下,仅由于最高领导者个人的原因(沉迷于某一种理想、梦想),而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一场巨大的浩劫。换句话说,某个行政系统巨大力量的利弊与否,往往和该行政系统中的最高“共同意志”的英明与否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一个行政系统所能组织调动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很多,但共同意志的指挥却不英明,则一切还是白搭。正是由于行政系统的这个鲜明特点,才使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产生了“英雄决定一切”、“英雄创造历史”的史学观点。
当然,从久远的时代开始,人们就想出了种种办法来克服行政系统的这个明显的副作用。但由于这个副作用是从“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根本行政公律以及行政系统本身的定律、法则中派生出来的,因此要完全消除它是不可能的。举例来说,为了消除个人能力上的局限性,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办法就是发动整个高层行政系统的成员们集思广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集体领导。即:每次重大决策都由十几个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但这一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错误决策的产生(真理和赞成票数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这就像我们不能靠全民投票来判断牛顿定律是否科学一样),另一方面,又容易产生拉帮结派式的倾轧和勾心斗角。人心隔肚皮,谁也无法判定当对方的观点与自己的不同时,对方究竟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权力之争的“私心”;或当几个人都同意一个方案时,我们无法判定他们是真的意见相同还是因为利益关联。因此,历史上多次出现的“集体领导”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了“一把手”领导(至少这样决策成本最低)。再比如,我们还可以采取限X制最高执政者任期的方式来减小执政失误所带来的损失。但这样的弊端有时反而更大。例如,往往是甲执政时的某个重大建设决策被随后上台的乙执政全盘否定,扔下甲的半截子工程又去另建一个新工程;然后丙上台又否定乙,这样来回折腾,一个完整的工程也建不成。例如“文X革”后期陈永贵主政昔阳,搞了一个巨大的水利工程,眼看就要完工时,“四人帮”倒台,陈永贵失宠,在新领导的指示下,整个工程下马,成了一个半截子烂尾。总之,这个缺陷(英明时大起失误时大落)是行政系统与生俱来的,也是单靠行政系统自身无法克服的(或者,它必须依靠另外的社会工具系统的帮助才行)。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个与生俱来的显著特点,即它的各层级机构的“保守性”,和“易懈怠性”。由于一切都由共同意志一人来决定,这就使广大的中下层级官员只知服从命令,逐渐丧失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即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敢主动积极地创新,以免一旦失败而丢官(安全需求第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易懈怠性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和行政系统的善于应付突发事件、紧急事件的特点相伴而来的。正因为有了紧急情况它可以迅速应对,而一旦没有紧急情况,长期太平,它就会不知如何是好了。而长期的无所事事,或长期地照章办事,整个系统就会马上懈怠起来;而一旦懈怠久了,如再出现紧急情况的话,它反而手忙脚乱,不知如何应对了。(这一特点在行政系统的军事机构中同样有所体现。正是为了避免这一缺陷,就必须经常使军队处于紧张状态。例如,经常进行军事演习。)与各层级官员的易懈怠相对应,从广大的最底层群众来说,在行政系统的“铁饭碗”和“平均主义”等内在规则的长期作用下,也就是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长期熏陶下,劳动者们也极易产生消极怠工的现象。也就是说,在众多的劳动者之中,只要有一个人的生产效率下降了,那么很快,其他的人都会向他看齐,也降低自己的生产效率;或者,在众多的劳动者之中,如果有一个人提高了自己的生产效率,那么,他就会马上招来其他劳动者的指责,因为这将显出其他人落后了。
由易懈怠这个特点又派生出行政系统的另一特点,即,某个行政系统强健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自身所能调动的资源,也不仅取决于其共同意志本身英明与否或其决策程序合理与否,而是更多地取决于在这个行政系统之外是否存在着相对强大的外敌(另一个行政系统)。只要在某个行政系统之外长期存在着另一个或另几个与其力量不相上下的别的行政系统,那么一般来说,这就会消除该行政系统本身的懈怠性,同时也会逼迫它想方设法找出一个相对英明的共同意志和相对合理的决策程序,而广大的中下层官员也会积极主动地献计献策,广大基层劳动者也会努力地工作,同舟共济(同样是安全需求第一)。这也就是中国人常说的“忧患可以兴国”的道理。在当代的国际社会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也常常可以看到。例如美国不喜欢古巴和朝鲜的行政机构,于是就想方设法地对它们施加压力。殊不知,这样反而帮助了古巴政府和朝鲜政府,使它们能保持长期的强健壮态。再比如法国大革命初期及苏联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新政权都受到了外界的强大压力,但都没有垮台,反而强壮起来。(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又一次看到行政系统善于应付危急事件的特点。)
除了上面我们所讨论过的主要特点之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些特点是随着行政系统自身的不同的具体管理方式而产生的。因而,不同管理方式的行政系统又具有与其管理规则相应的不同的次要特征,而这些次要特征,一般情况下会分别加强或者减弱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行政系统的四大特征。例如,中枢集权的行政系统相对部门分权的行政系统更容易大起大落,而部门分权的行政系统相对于中枢集权的行政系统更容易扯皮掣肘、保守懈怠等等。
另外,行政系统还有一些特点是随机偶然产生的。比如,以美洲印加文明为例,人们为了防止印加国王的众多儿子们互争王位,于是就设计出了这样的一项继承制度,即,王国的全部财富由几个不继承王位的儿子们均分,而继承王位的那个儿子则一无所有(除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于是,这个继承了王位的儿子要想获得自己的财富,就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对外扩张,发动战争。他只有侵占了新的领土,才能由这些新领土上缴的贡赋构成自己个人的财富。由此就造成了印加文明的行政系统具有了比一般的行政系统更强烈的向外扩张、而只有微弱内耗的特点。显然,这个特点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它是由偶然设计出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
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在应用行政系统的上述基本公律、基本定律、基本法则和规则、基本特点来考察复杂的历史现象时,一定要注意综合考虑,而不能只凭一个规则、一个特点孤立地来考察。举例来说,相比于欧美诸国,日本是行政系统相对强一些的国家。但在应对全世界2001年的疯牛病(BSE)危机(安全问题)时,日本反而产生失误,以至BSE入境。按理来说,对付安全问题本该是行政系统的强项,那么日本为何反而失误呢?原因就在于,面对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某一类饲料(肉骨粉)是导致BSE的原因的情况下,各国不得禁止该饲料的进口”(大意)这一错误指示时,日本恰恰出于行政系统所特有的“服从命令”的本能而坚决执行了世卫组织这一事后证明是错误的指令,从而铸下大错,造成BSE入境。再比如,我们说行政系统从本性上来说是趋于保守的,但当代中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却是激进、不断革命的,在八九十年代也是不断改革进步的,这又如何解释呢?显然,前者是由于当时最高行政领导的个人原因所致(坚信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而后者是由于内外的危机压力所致(再不改革,巨大的失业人口将没有任何出路;在国际上也会彻底落伍)。而易受最高行政领袖个性的影响, 和擅长应对内外危机,这些,实际上,恰恰又是行政系统的特征。
当然,以上我们所讨论的所有的行政系统的特征,均是指在整个行政系统正常健康、未腐烂的情况下所具有的特征。如果一个行政系统彻底腐烂了,就像19世纪末叶的清政府那样,则任何危机它都应付不了。同样,一个行政系统如果腐烂了,那么,无论出现了一个多么英明的“共同意志”,也会无济于事的。这就像一辆汽车出了故障,则它速度快的特征将彻底消失,就连一辆马车也不如了。这一点,还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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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系统内部的矛盾冲突
    在第一章中我们曾提到,从某种意义上说,文明社会就是存在强烈内部冲突的社会。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这里我们先来讨论一下行政系统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为了使问题简化,便于讨论,我们先假定,在整个文明社会中只有一个行政系统,而不存在市场系统和理念系统。同时我们也假定,在我们所讨论的文明社会外部,并没有存在另外的相对独立的文明社会。(当然,实际上这两个假设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
在本章前面的讨论中,我们说过,行政系统在两个层面上共有两条行政定律和两条行政法则,而且这两条行政定律彼此之间和两条行政法则彼此之间,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彼此之间,都是两两对立的。例如:等级制的上尊下卑规则与财产公有共同富裕的规则就是完全对立、甚至是水火不兼容的(尽管两个规则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最高的行政公律服务的)。这就必然带来两个定律之间、两条法则之间、两个规则系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然,抽象的定律法则自身之间不能产生斗争,它只能通过那些活生生的偏好不同定律、不同法则的人们来实现这种斗争。
我们先来考察一下在文明社会早期,两条行政定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早期人类历史中,当人们刚刚发明创造出行政系统这个新的社会工具之时,在第一层次的两条行政定律的作用下,社会内部就产生了最初的矛盾和斗争。一方面,作为命令的发布者,最高统治集团要求坚持命令的可更改性;另一方面,作为命令的执行者,广大下层民众要求坚持命令的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由此就产生了行政系统内部最初的矛盾和斗争,其表现形式为:统治者要求有随意发布命令和更改命令的自由。而为了做到这一点,最高统治者就极力主张命令及法律(行政命令的表现形式)的神秘性、隐秘性,即:只由自己来任意地、随机地进行发布(新命令、法规)和解释(旧命令、法规)。而广大下层民众则相反,坚决要求法规命令的稳定性和公开性,以防止统治者的任意胡为。从历史事实来看,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不久就出现了。拿西方历史来说,希腊雅典城邦的贵族统治者也曾不公布法律,只是在下层民众的长期斗争下,最终,在著名的“梭伦改革”(前594年)时期,执政者梭伦才把修正过的法律条文写在16块木头板上,公之于众(悬挂在广场上)。同样,罗马共和国早期,也产生了有关是否要有成文法的社会争论,这种争论的最终结果是《12铜表法》的公布产生,矛盾最终得到了解决。在中国,西周时也是“临时制刑,不预为法”、“议事以制”,直到春秋时才产生成文法(“郑人铸刑书”,《左传· 昭公六年》。晋人铸刑鼎,《左传· 昭公二十九年》)。一般来说,这种基于第一层次两个行政定律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斗争,相对来说较容易得到解决,因为斗争的双方对于与自己对立一方的要求的合理性均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例如,作为统治者的一方,也清楚如果法规命令更改得过于频繁,基于人们自身强大的“预期能力”特点,人们就不会认真地去执行命令;而法规命令过于模糊,也会妨碍人们去准确地执行命令;并且,如果总是“朝令夕改”的话,也有损于统治者的威望。再者,把过去不成文的法规改为成文法的形式,也省去了许多重复劳动,且并不需要花费多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对两方均有利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我们再来看一下基于第二层次的两个对立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冲突。我们同样举罗马文明的例子。在罗马早期共和时代,社会下层的平民们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向执政的元老院(贵族们)提出种种政治要求(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当贵族们(根据第一行政法则)不答应他们的要求时,他们就集体撤出罗马城,展开“罢工”(不合作或者说不服从命令),直到贵族作出妥协为止。像这样的,类似罗马共和时期的“罢工”,以及希腊、罗马时代常见的要求设立保民官、并赋予平民代表大会以一定的政治权力的这些斗争,本质上都是相互对立的不同行政法则之间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斗争的结果往往也是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在两条行政法则之间达到一种大致的均衡。在中国历史上,也长期存在这种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例如,在墨法斗争中,法家更多地代表着第一行政法则(权威),而墨家则更多地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兼爱、民生)。双方之间的思想分歧、斗争,实际上也是现实生活中两条行政法则之间矛盾冲突的反映。再更具体地说,有许多时候,不同的政见之间,也常常反映出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冲突。而在不同风格的统治者身上,我们也常能发现不同行政法则的影子。例如,在中国历史上众多的皇帝中,有的皇帝更多地倾向于第二行政法则(如文景之治),而有的更多地倾向于第一行政法则(如秦始皇),等等。
除了上面我们所说的因为不同的行政定律、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的对立而产生的冲突之外,在行政系统内部还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斗争,即由不同的人为规则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斗争。而这种斗争,本质上主要是由不同的规则给指挥系统内部不同的人带来不同的、相互对立的利益而产生的。
拿最常见的“共同意志”的继承规则来说,“禅让制”显然更有利于社会中的贤达之士(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而“血统继承制”(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则更有利于最高君主的直系亲属们。由于不同的继承规则所连带来的不同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必然就产生两方面的人们在选择继承规则方面的斗争。这种斗争较典型的莫如中国古代夏朝大禹死后的权力之争,最终世袭制战胜了禅让制。又比如,在古罗马文明时期,恺撒和(庞培指挥的)元老院军队之间的战争,也是一种人为行政规则之争,即,究竟应该以某个人(恺撒)的方式来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还是应该以少数贵族的集体会议(元老院)来代表社会的共同意志。当然,在庞培失败之后,元老院对胜利者恺撒的暗杀,依然是这种规则之争的继续。再比如中国当代历史上的高岗、饶漱石事件,实质上也是不同继承规则之间的斗争。即,是由最高共同意志来指定自己的接班人,还是任由高层幕僚们之间互相自由拉派(混乱、无序)争斗来产生接班人(结果是更符合行政公律的第一种规则战胜了第二种规则)。还有,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摄政的规则时,究竟由谁来当摄政才合理,就引发了周公和管、蔡之争:如按最高意志指定来说,则应由周公摄政,而如按血统亲疏的次序来推派,则应由管、蔡来任摄政。最终依然是由前最高意志来指定摄政的规则胜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人为规则之争与我们上面所讲的不同定律之争、不同法则之争,以及不同基本规则之争有本质的不同。不同定律、法则、基本规则之争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导致两个定律、两个法则、两个基本规则之间的均衡、共存(任何一方不能完全消灭另一方,否则自身也长久不了)。而人为规则之争的结果往往是一个规则完全胜利,得到确立,另一个规则彻底失败,被废弃。两种斗争的性质完全不同,一般来说,前者会对历史产生重大的、长远的影响,而后者一般来说不会对行政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如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如高饶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均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当然,历史上更多斗争是定律、法则之争与人为规则之争同时存在,两者交织在一起。例如,希腊时期伯里克利实行的伟大改革,把一切权力转移到由雅典全体男性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手中,则不仅代表着第二行政法则作用(力量)的增长,同时也意味着产生“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人为规则的改变。
    另外,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纯粹是建立在个人自身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斗争的双方并不以调整定律、法则和修改规则为目的,而是都想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规则或新建的规则来为自己个人谋利益。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之争或利益之争了。例如在罗马共和晚期,屋大维和马克·安东尼之间长达13年的战争中,争斗的双方都不反对个人独X裁的规则,分歧只在于由谁来实行个人独X裁,是屋大维还是安东尼。再比如中国民国初期的北洋军阀之间的长期混战,也大多属于这种性质。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权力或利益之争,对整个行政系统的进化(以致整个文明社会的进化)并无帮助,而前述的定律、法则之争和基本规则之争,一般来说,都能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进化起到或大或小的积极作用。(详后)
    最后,行政系统内部还有一种冲突是由于行政规则本身的不一致或自相矛盾而产生的。这方面最有趣的例子,当属当代中国体育界(行政系统)中乒乓球队内部和女子田径队(马家军)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比如,一方面领导(教练)要求某些队员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而让球、让跑,另一方面,荣誉与奖金又完全或者大多由实际上的冠军个人(被让球、被让跑的人)获取。这就产生了自相矛盾(按道理说,服从了命令而让球、让跑的队员也应获得同样利益),并由此引发了强烈冲突,最后以队员不服从命令(拒绝让球、让跑)而告终。但一般来说,这种冲突相对来说是短期的,容易通过完善和修改规则来避免。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罕见的冲突,即某个定律、法则或基本大规则,与本来是为自身配套服务的某个具体小规则之间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冲突以中国当代史上的林彪事件最富有戏剧性。具体来说,在“文X革”中,林彪站在毛X泽X东一边,为第二行政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不能有毛、刘两个权力中心)的确立出了力,立了功。按照行政系统的具体配套小规则,立功者必须受奖。在受什么奖的问题上,毛、林产生了分歧:毛以林任接班人(远期支票)为奖,而林要求以任国家主席(现金)为奖。但如再设国家主席,则将再次违反第二行政定律,这是原则问题,毛不会答应。林的身体不好,远期支票也不能接受。由此,原本亲密无间的两人阴差阳错地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本质上是大行政定律和配套的小行政规则之间产生了十分罕见的冲突)。最终以林的出走为了结。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系统的内部最常出现的、也是最重要的冲突,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那种“官民”之间的冲突。一般来说,整个行政系统的指挥机构——各层级的大小官员是等级制和上尊下卑规则的主要的、直接的受益者,因此他们必然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一行政法则、主张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以维护自身利益。而行政指挥系统之外的广大被指挥者(服从命令者),则本能地更偏向于第二行政法则、主张实行共同富裕(至少保障生存)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我们知道,这两条法行政法则实际上是缺一不可的、相辅相成的,不可能完全否定掉任何一个。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各层级的大小官员经过较长期的生活实践,实际上对这一点也都有最起码的认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能互让一步,和平共处。
也就是说,在基本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在正常的状态下,行政系统内部一般不会产生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但如果遇到某种危机的状况(无论危机是由人为的因素产生还是由自然灾害的因素产生),整个社会所能提供的物品突然大量减少,这就面临着一种选择,或者牺牲等级制以维持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的温饱,或者牺牲一部分下层社会成员的生命以维护等级权威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无论是命令的发布者还是命令的执行者都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而如果此时,整个行政机构已经腐x败,则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将不可避免。这方面的历史事实,莫过于中国历史上所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农民起义了。由于农民起义大多发生于整个行政机构已趋于腐烂之际(自身已无法作出调整),以及广大农民的生活已降到最低点之际(无法再做出进一步牺牲),对立的双方妥协让步的可能性已很小,因此这种冲突、斗争就往往带有异常残酷的性质,往往血流成河,两败俱伤。
与之相对照,在行政机构尚未腐烂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行政系统内部对立的双方互相调整的情况。例如在古代大洪水的危机时刻,就出现了“禹卑宫室,致费于沟淢”的情形。再如20世纪60年代初期,当整个中国社会由于上层人为政策的失误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而遇到严重危机时,由于行政机构是健康的,能迅速做出调整,缩减了1000多万的城镇人口,并削减了各层级官员的工资或物质待遇(毛X泽X东自己不再吃肉),总之是做出了让步和牺牲;而广大人民也做出了让步(继续服从命令)和牺牲(承受了大饥荒),从而维护了整个行政系统的生存和延续,并没有爆发类似历史上农民起义那样的剧烈的、你死我活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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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11: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18,行政系统宏观运作轨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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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市场交换——文明社会组织方式之二

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创造出来的社会组织方式,除了伟大的行政指挥系统之外,就是伟大的市场交换系统了。如果说行政组织系统是有意创造出来的,它是有形的,那么,这个令人惊叹的市场组织系统就是无意之中创造出来的,它是无形的。行政系统是靠看得见的“共同意志”的代表(领袖)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而市场系统则是靠那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安排社会的分工协作。鉴于现在研究市场经济系统的著作多如牛毛,有许多研究也已经深入到了市场系统的细节部分,因此,我们只来简略地考察一下市场交换系统中与本书主题相关的一些方面。

第一节  市场的建立和交换方式的选择
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要建立起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首先要满足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不论这些剩余物品是大自然的产品还是人工产品),另一个条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彼此之间相距不太远也不太近。前一个条件使人们有可能产生交换的需要,后一个条件则使这种交换的需要有可能得以实现。
    我们先就第一个条件来进一步分析一下。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具有不同的剩余物品,或者说要想使不同的人群各自具有的剩余物品具有极大的互补性(互利性),那么,这些不同的人群各自所生活的自然环境应该有较大的差异才行。只有自然环境(气候、土壤、矿产等)的差异较大,所产生的植物、动物、及以矿产为原料制作出来的手工制品才能有较大的差异,才能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交换性)。在中纬度的群岛、半岛及沿海地区,由于岛与岛之间、或内陆与沿海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局部环境差异,因而所产物品差别较大,因此满足建立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个条件。例如,欧洲的希腊爱琴海地区、罗马的亚平宁半岛地区、中国的山东半岛及吴越沿海地区,都是如此。但在平原地区,尤其在土质相差不大,纬度跨度也相差不太大的平原地区,虽然交通方便,却不太容易产生出市场交换系统,因为彼此剩余产品的互补性不大。也就是说,你有的东西我也有,或者你没有的东西我也没有。例如我国的华北大平原地区。
    我们再从第二个条件来考察一下。生活在不同的独特地域中的不同的人群,如果彼此相距较远,或虽相距很近但中间有巨大的天然障碍(例如高海拔的山峰),相互之间无法往来,则市场交换系统依然建立不起来。但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如果相距太近了也不行。相距太近一方面易于产生边界纠纷,另一方面使武力抢夺过于方便。我们可以猜测,在原始的人群中动物性的攻击本能远远占优,在两个原始部落第一次偶然相遇交往时,如果是以战争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武力的交往方式发生的概率非常高),那么,他们之间的下一次交往、下几次的交往也往往会以战争的方式进行(无论是因为战胜者尝到甜头还想继续打,还是战败者图谋报复还想打,都一样)。在这种条件下,显然,市场交换系统不太容易自发产生。而如果这些不同的独特地域人群之间的地理距离既不太远,也不太近,或虽然很近但中间隔着一定的自然障碍(如有一定宽度的水面),则最有可能彼此之间产生互利互惠的物品交换。因为距离不是很近,边界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同时武力抢夺的成本大大增加;而相对来说,和平交换的成本则较低。只要前几次交往都是以和平方式进行的,甚或是以互赠礼品(特产)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市场交换系统则极容易产生,并容易不断发展壮大下去。
以上,我们主要是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外部条件(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来考察,下面我们再从市场系统的建立所需要的内部条件来考察一下。在上一章中我们曾提到行政系统的两难处境: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大了,执行的成本就低;共同意志产生的成本低了,执行的成本就大。而由于共同意志的“产生”在先,“执行”在后,因此,根据阶序选择原理,人们就采用了产生共同意志成本最低的行政方式——以某个人的个人意志来代替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
同样,在人类文明的早期,在建立市场系统的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两难处境: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低,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交易成本)就越高;而生产出某个物品的成本越高,那么,把这个物品交换出去的成本就越低。例如,设想有甲乙两地相距遥远,分别位于大南方和大北方,甲地的自然气候使其盛产香料,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近乎零);乙地的自然气候使其适合放牧牛羊,肉也多得吃不完(生产成本很低)。但甲乙两地的人们如果想交换彼此的产品,则很困难,因为交易成本会很高。这样的话,从理论上来说,似乎可以产生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某些人在甲地千辛万苦想办法营造出一个局部的类似乙地的人工环境,以很高的成本来生产香料,然后就地低成本地和甲地的人交换;另一种是,某些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把乙地的香料运到甲地去销售。但实际上,因为生产物品在先,交换物品在后,根据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先低后高”的阶序成本选择原理,于是人们就采取了低成本生产、高成本交易的市场方式(即通过长途运输的方式交换甲乙两地产品)。这样说来有点抽象,且只限于理论上的讨论,下面我们就具体详细分析一下。
产生实际交换的条件,如果用一句话来说,就是,交换的双方从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交易所需要的成本。换句话说就是,当人们根据“先低后高”的阶序原理选择了低成本生产之后,那么,市场系统的最终出现就完全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了。即:交易成本越低,市场系统越容易出现,并容易持续发展壮大起来。如果只有好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有好的低成本的产品,但交易成本过高,则市场交换系统即使产生了,也发展不起来,而只能始终处于萌芽的或低水平的阶段。
或者换个角度说就是,如果有两种以上的交换方式存在,那么,人们必然会选择当下成本最低的那一种交换方式。那么,什么样的交换方式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呢?答案是,首先,两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三个人(及以上)之间进行交换所需的成本。比如,现在有A、B两个人,A想用自己的某个物品交换B的某个物品,假设B同意的可能性是50%,那么A想与B交换物品的愿望的成功率就是50%。但假如是A、B、C三个人之间相互交换物品,三个人彼此都同意了,交换才能发生,那么,B和A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C和B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是50%,A和C之间同意交换的可能性也是50%,这样,三个人最终同时实现彼此交换愿望的可能性就是:50%×50%×50%=12.5%,这和A与B之间两个人直接交换的可能性(50%)低了四倍之多。因此,人们互相交换物品的方式必然最终只能采取成本最低的两两相互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
其次,通过中介的交换方式也是成本最低的交换方式。注意,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介”是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不仅可以是“人”,还可以是“物”,甚至还可以是“空间”和“时间”。让我们具体说明一下。我们以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现在有三个成品字型排列的村庄,各自相距一公里,彼此间的剩余产品有很大的互补性,每个村庄的人都需要另外两个村庄的产品。那么,哪种交换方式成本最低呢?一种交换方式是:A村的人先到B村交换,然后再到C村交换,最后回到A村,行程总共3公里。另一种交换方式是:在A村人到B村的同时,C村人无意中也同时到B村,这样A村人同时和B、C两地的人进行交换后再回到A村,行程总共2公里。当然还有一种交换方式是:A、B、C三村的人约好同一时间到三个村庄的中心点O进行彼此的交换,这样大家的行程都最短,各自来回只有1公里多一点。显然,这种方式交换成本最低。在这种情形下,大家约定好的地点O(空间)及大家约定好的交换日期(时间),都属于某种有利于交换的“中介”物,这种交换也都属于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交换。另外,非常明显,两人之间以物易物的交换成本要比以货币为中介的物—钱—物的交换成本高,因此人们就最终选择了以货币为中介的交换方式。事情还不能到此为止,我们仍拿上述A、B、C三个村庄做例子,假如这三个村庄相距十分遥远,比如,彼此相距都是100公里,那么,三个村庄中的每一位想交换者即使是走到中点O去交换,成本也太高,会得不偿失(假设交换所得的好处是2元钱,而走路的成本就高达3元钱)。这时,如果有一个人愿意充当交换的“中介”,专门负责替村民们把要交换的东西集中捎带到中点O去进行交换(条件是每个请他捎带东西的人从节省下的3元钱路费中拿出1.5元钱给他),从而使村民们的交换成本降到2元以下,则即使是远距离的交换也就成为可能。总之,最终,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换的方式就让位于人—商人(中介)—人之间的交换方式。
综上所述,不论生活在地球上哪个地方的古人们,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先低成本生产、再高成本交换,并最终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换的漫长的建立市场系统之路,就像不同地区的古人们不约而同走上用一个自然人的个人意志来充当整个社会的共同意志的行政之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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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5 09: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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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系统的类型(略)

第三节  市场交换系统的公律、定律和法则
    正像不论哪种类型的行政系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法则一样,不论哪种类型的市场系统也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公律、定律和法则。我们已经知道,一个行政系统只要依靠一个最基本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公律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起来,那么市场交换系统要依靠一个什么样的基本公律就可以运转起来呢?答案是:自愿交换的原则。只要大家都认同并遵循这个“自愿交换”的公律,一个有效的市场交换系统就能迟早发育成长起来。这里所谓的自愿交换,指的不仅是想和谁交换就和谁交换、想交换什么就交换什么、想怎么交换就怎么交换,更指的是绝对基于双方两厢情愿基础上的交换,不仅双方谁也不能强迫谁,且双方都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涉。即,只要双方觉得交换是合算的,那么第三方无权干涉,交换的双方也不用考虑第三方的意见。
    正像行政系统从一个最根本的公律出发,可以不断派生出一系列定律、法则和其它基本规则一样,市场系统从这个“自愿交换”的最根本公律出发,也可以不断发展派生出其它一系列的定律、法则和基本规则。下面我们依然只讨论那些较重要的定律、法则和规则。
首先,从“自愿交换”这个根本公律出发,可以直接派生出第一市场定律,即:在交换之前,交换的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充分的与自己的交换物相关的重要信息。这里所谓的相关信息,包括自己向对方所提供物品的来源、质量、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等。这一条市场定律也不神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时可以见到。当我们和别人以物易物时,我们会主动把自己的物品拿给别人看并详加介绍,同时我们也会仔细查看别人要交换给我们的物品并详细询问,以获取该物品的相关信息。在用钱到商店买东西的时候,我们会仔细看说明书,以获得该商品的相关信息;而收银员也会把我们提交的货币反复验查,以防假币。
其次,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还可以派生出“一旦交换完成,双方均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这个定律在规则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合同一旦签定,就必须无条件遵守,无论出现了什么变化也不得反悔(也就是契约神圣)。这里的道理就在于,一旦交换完成,甲的东西就属于乙了,而乙的东西就属于甲了;这时,假如甲反悔了,他想把原来那个属于自己的东西再换回来,就必须征得乙的同意(根据自愿交换的公律),才能完成这第二次的交换行为。而如果乙不同意,则甲就不能再换回那个曾经属于自己、而现在属于乙的东西了。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反面再假设一下,如果允许反悔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市场交换系统都无法正常发育起来。因为乙得到了甲的物品后,他可能就开始消费这个物品,或者他就用这个物品马上和另一个人丙进行了又一次交换,而丙也许又把这个物品交换给了丁,如此等等。如果要都允许反悔的话,甲去找乙讨要,乙又要去找丙讨要,而丙又要去找丁,整个市场交换系统就会陷入混乱,结果就造成今后谁也不敢再交换物品了。总之,如果没有不可反悔这条定律,那么,交换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还抵不上允许反悔所可能带来的麻烦呢。
显然,上述“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第一市场定律与“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同等重要,缺了任何一个定律交换都将实际无法完成。而且我们可以看出,这两条市场定律实际上是彼此相互依存的:正是因为交换后不可反悔,交换者才必须在交换前充分了解对方物品的相关信息,以便最终做出是否交换的决定;也正是因为在交换前彼此已提供了相关信息,才有理由要求对方在交换后不可反悔。
同样,正像从行政定律出发可以派生出行政法则一样,我们从市场定律出发也可以进一步派生出市场法则。如果不尊重这些法则,一个市场系统也不能稳固地建立起来。首先,从市场第一定律我们可以派生出“互利互惠”的第一市场法则。这里互利互惠的意思是,每一方交换后的状况,都要比交换前更好一些。也就是说,和行政系统的第二法则“确保生活水平不下降”有所不同,市场系统的第一法则要求“确保生活水平有所上升”。从情理上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的交换,就一定是互惠互利的,双方的生活都会因为这个交换而有所改善,否则双方不会进行交换的。但其实并不尽然。交换的某一方或者因为判断失误,或者由于考虑不周,更或者由于情势所迫,往往会“自愿”地进行一种并非真正互惠互利的交换。例如中国历史上常见到的老百姓为了交纳赋税,不得不用粮食去交换纳税所需的银两;再比如中西方历史上常见的陷入困境的人不得不去借高利贷。这些交换虽然都同样需要遵守“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但却在长远上违反了“互惠互利”的第一市场法则,因此并不能促进市场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第二市场定律出发,可以就派生出第二市场法则:必须信赖中介。我们在前面说过的,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因,人们是通过(依赖)中介来完成交易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近距离的互相交换主要是通过时空的中介(集贸市场)和物质的中介(货币)来完成的,而远距离的相互交换则主要是通过活的中介(商人们)来完成的。对“时空”因素的中介,人们是会信赖的,因为它们是不会改变的,地点不会自己飞走,时间也不会自己加快或减慢,除非遇到极其罕见的自然事件(例如出现日食,则“日中为市”就靠不住了;出现大地震,则市场就位移了或不安全了),否则信任它们不会有任何问题。作为物质中介的“货币”,可靠性就差一些了,因为它可以被造假。因此,古代,人们就选择了相对来说不容易被造假的黄金和白银来做货币,而现代,人们则用了大量的防伪技术来印刷纸币。
当然,依赖活生生的商人们为中介,危险性是最高的,因为这个“中介”是活的。出于促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利的动机,商人们是很有可能向我们提供虚假信息的。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我们也必须信赖他们,否则,市场系统就无法运转起来。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如果中介的信誉丧失了,交换的双方(或多层次中的双方)都不再信赖他(它),也就是中介本身再也不是中介了,那么,显然,有交换意愿的双方也就无法实际实现彼此的交换了。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才可以看到,有时为了维护一个巨大的、高层次的中介的信誉,例如一个巨无霸式的超级大银行,人们不惜或通过私募基金、或通过政府,主动为其注资输血以防止它倒闭关门(就像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所出现的情形)。再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著名的品牌(符号形式的中介)因经营不善而维持不下去时,人们经常做的并不是任其自生自灭,而是想方设法,或并购或重组,拼命挽救或维护这个作为中介的品牌的声誉。因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中大大小小的众多交换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换句话说,交换的双方实际上都具有维护中介声誉的愿望,并自觉不自觉地负有维护中介信誉的责任(就像在行政系统中,大家都具有维护“权威”的责任一样)。
当然,从上述的市场定律、市场法则出发,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许多的市场规则。例如,根据我们所熟知的价值规律,自由的市场交换行为必然会产生贫富的差距。因此,承认贫富差距,容忍贫富差距,就成为市场交换系统的一个基本的派生规则。而且,随着市场交换系统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中介的依赖性将越来越强。在当代,离开了中介(此时的中介已不仅仅是商人了,还包括组织社会生产的各类大大小小的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人们几乎已经寸步难行了。各种形形色色的中介所获取的“好处费”也越来越多(当然,人们从越来越细的社会分工中得到的利益也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谁占据了中介的位置(无论这个中介是一个有利的地理空间位置,还是供交换的媒介货币,抑或是一个知名品牌的巨大声望),谁就有机会占有巨大财富,社会上就必将出现一个非常富裕的“中介”阶级和一个相对贫穷的“最终交换者”阶级,即:从自愿交换的市场原则和不可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及第一市场法则(信赖中介)就直接导致了“阶级制”的规则。
同样,出于降低交换成本的原因,再加上依赖中介的法则,还可以派生出我们大家所熟知的私有制规则,或者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则。让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个人们再熟悉不过的“私有制”。首先,我们从“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实际上,从原始部落与部落之间的赠与、交换开始,人们就产生了私有财产的概念,只不过这时还是集体的“私有”,或者说是“大我”的私有、部落的私有。而从“大我”(集体)私有的规则发展出“小我”(个人)的私有制规则,是迟早的事。
一方面,和两个集体之间产生自愿交换的行为相比,在两个私人之间产生自愿交换行为成本要小得多。两个集体之间的自愿交换行为要分别争得各自集体内部所有人(或大多数人)的同意,而两个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只要彼此同意就行了。也就是说,从提高交换的成交率来看,客观上要求实行一种“最终交换者”的个人所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同时,只有财产属于交换者个人所有,他才有充分的自由处置(交换)的权力,及拒绝第三者干涉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才有自愿与别人进行交换的可能。
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依赖中介的市场法则,必然导致中介占有大量社会财富。而且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大大小小的中介们在实际组织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因此,从抽象的客观角度来分析,市场交换系统实际上在要求一种“中介占有制”,或者说在导致一种财产的“中介所有制”。即,一切社会资源、财富都由“中介们”来占有、来调动、来分配。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抽象的中介,而只存在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各种各样中介的实际代表者——大大小小的商人们、企业家们、银行家们,也就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因此,正像行政系统中所要求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只能表现为“国家所有制”一样,市场系统中所要求的“中介所有制”同样只能表现为一种“私人所有制”。我猜测,上述的两方面原因,实际上也就是市场系统中最终必然要实行私有制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市场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最终交换者的角度来考察,还是从市场系统中同样不可缺少的中介的角度来考察,私有制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总之,降低实际交换成本的两条途径,一是信赖中介,一是财产私有化。前者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后者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
当然,从市场公律、市场定律和市场法则还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和观念。例如,从“自愿交换”的原则,私有制的规则,可以直接派生出“平等”的规则、“个人自治”的观念,等等。再比如,从市场经济等价物品相交换的行为中,还可派生出一系列的规则来。比如许多人合伙干一件大的投资行动的话,那么,谁投的钱多,谁得到的利润也就应该多;谁投的钱多,谁就应该在决策中有更大的发言权、投票权,等等。当然,如果出现亏损,也应按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分摊。进一步地,从私有财产制出发,又可以进一步派生出个人主义的规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以及个体的生命高于集体或国家的荣誉等等一系列的规则、观念。更进一步,从解决彼此交换时的纠纷出发,由于交换的双方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而且他们也不是在某个上级的指令下来从事交换的,因此,又会派生发展出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的观念和规则,而这又会派生发展出司法独立的制度,以及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抗辩式的争讼方式和由陪审团裁决的断案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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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6 09: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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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市场律则之间的均衡
    正像在行政系统中,不同的行政定律之间,不同的行政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一样,在市场系统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均衡关系。我们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来看一下第一市场定律(提供信息)和第二市场定律(不可反悔)之间的情况。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先来假设两种极端的不均衡情况。第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要遵守第一市场定律,而无人强调要遵守第二市场定律。在这种情况下,谁都可以找种种借口——例如借口对方没有提供某些微不足道、完全可以忽略的相关信息——来推翻已达成的交换协议。例如,某个人对其所购的服装后悔了,他就会以“购买时商家未提供服装重量”这个看似有关实则无关的信息为借口来退货。第二种极端情况是,全社会成员都强调第二市场定律,而完全忽视第一市场定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谁都会有意隐瞒某个重要的、但却容易被忽视的信息,从而以欺诈的方式完成对自己有利的交换。例如,某个临街商铺的经营者甲通过某种渠道获知了此地不久要拆迁的信息,于是他抢在信息公布前把商铺转让给了毫不知情的外来商家乙,而有意隐瞒看似不相干而实则非常关键的有关拆迁的重要信息。当然,可想而知,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市场系统都会迅速瓦解。因此,我们说,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一定要保持大致的均衡,不能过于强调或过于忽视某一条定律,整个市场系统才能可持续发展。
一般来说,这两条定律之间的均衡,在早期市场系统中相对来说容易达到。尤其在两个最终消费者之间直接物物交换时,彼此只要分别拿出各自的东西让对方观看就可以了,甚至不用额外再说什么。比如我用玉米交换你的大米,或我用白菜交换你的萝卜,不用你介绍,我用眼睛一看、手一摸、鼻子一闻,就知道你的大米、萝卜的质量信息了。满意了就交换,交换后自然也不会后悔。但随着市场系统的发展,随着中介商人的加入,随着所需交换的物品越来越复杂,要在“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之间保持均衡,相对就难一些了。例如在当代我们如果去商店买一台复杂的家用电器,我已经不可能再凭自己的有限的日常经验用眼看、手摸、鼻子闻来判断它的相关功能及质量信息了。此时只能依靠商家的介绍及产品说明书,而商家的介绍是真是假、是全面还是有所省略、掩盖,我无法完全掌握。再加上要购买的家用电器价格不菲,如果一旦购买又不可反悔的话,我的损失将十分巨大且不可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在商家提供的有关商品的相关信息无法充分、完备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市场第一交换定律不能完全遵守的情况下,那么,要实际完成交换,根据均衡的原理,市场第二交换定律也必须退让,也就是不必完全遵守。这一点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商家往往会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无条件反悔退货,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给消费者提供诸如维修方面的服务,等等。
总之,“提供信息”和“不可反悔”都属于市场交换系统的第一层次的定律,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条定律而忽视另一条定律。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上的成员往往会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人(主要是最终消费者)更倾向于遵守第一市场定律,另一部分人(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中介”)则更倾向于遵守第二市场定律。也就是说,市场系统中两条定律需保持大致均衡的道理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在整个社会中,最终消费者的力量和所有中介商家们的力量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
同样,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人们也逐渐发现,对于两个市场经济法则,即最终交换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全信任并依赖交换中介之间,也要保持一定的均衡,不能过于偏向其中的任何一个法则。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信赖中介,任凭其操纵价格甚或完全不遵守第一市场法则、不顾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改善,仅把私人所有制转化成了实际上的资本家所有制,以致最终生产者变成了无产者,而生活水平却没有逐步提高,则不仅会产生激烈的阶级斗争,而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付给中介们的利益过大,从而导致交换成本过大,以致人们不得不放弃交换,而重返自给自足的小生产了,而这样,实际上各个中介们的利益也必将最终受到损害。我们在前面讨论市场系统类型时所列举到的那些不可持续发展的交换类型,大多就是这种第一市场法则没得到遵守的情况。正是基于此,在当代社会中,人们才尝试规定了诸如职工持股制、诸如积累和消费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等等。
当然,另一方面,也不能过于强调要不断改善最终交换者的生活水平,而完全放弃信赖中介的法则,不给中介们实际上较大的利益。那样的话,社会只能维持在小生产的水平上,维持在近距离的简单交换上,永远无法发展出最终使全社会人都能受益的现代化大生产来。总之,在交换时,必须使“信赖中介”和“互利互惠”这两条法则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不偏废任何一方。实际上,对于这个道理,古人也早就模糊地认识到了。拿中国的历史来说,春秋时期著名的经济学家计然就已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在给越王勾践及其大臣们讲授商业课程时就指出:“……夫粜,二十(注:指粮食价格)病农,九十病末(注:商人)。末病则财不出,农病则草不辟矣。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则农末俱利,平粜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注①]再如,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禁止高利贷的法规。道理就在于,高利贷过于偏向了某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当然,不仅两条市场定律之间、两条市场法则之间要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就是在那些由这两条定律、两条法则所分别派生发展出来的两大规则系列之间也必须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状态,市场系统才能充分有效地运转。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而只挑选一个西方的选举规则来分析一下。
我们知道,普通劳动者(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处中介重要位置的大亨们(富人)的利益是不相同的(在这里出于简化讨论的目的,我们暂时忽略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不同领域的中介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穷人多、富人少,因此,在选择行政领导人时,穷人必然倾向于一人一票制,而富人必然倾向于按财富多寡的不同比例来分配选票(一份财产一票制)。如果实行一人一票制,则必然导致第一市场法则(生活不断改善)过强;如果实行按财富比例分配选票,则又会导致第二市场法则(信赖中介)过强。无论是哪个法则过强,都会破坏市场系统的均衡,从而导致市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因此,通过漫长历史发展中的不断试错、不断博弈,最终在当代西方市场系统占优势的国家中,实行了这样一种选择行政领导人的程序:先由富人们以提供竞选资金的方式推出候选人,然后再由穷人们每人一票在这些被限定的候选人中进行最终裁决。在这样的选举程序中,一般来说,富人和穷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关注。例如,只关注富人利益的候选人,容易在最终的一人一票式裁决中失败;而只关注穷人利益的人,容易在筹集竞选资金中失败(从而无法实际从事竞选)。总之,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上的安排,最终使市场系统中的一人一票规则和一份财产一票的规则达到一种大致上的均衡,也就是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保持了平衡,从而保障了市场系统的正常运转。
此外,市场经济中人们非常熟悉的供求之间必须平衡的规律,也从反面证明了两条市场定律之间必须保持均衡的道理。如,若市场上求大于供,物品奇缺,这时,人们就会无暇细看细问,先把物品抢购下来再说。此时,市场第一定律(提供信息)就大大弱化了。若市场上供大于求,物品过剩,这里商家往往会推出免费试用、无条件退货的促销手段。此时,市场第二定律(不可反悔)就大大弱化了。因此,供求必须平衡的规律,本质上也从反面的角度说明了这个道理。
最后,正像行政系统中所有指挥者的总人数与所有服从者的总人数之间要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一样,在市场系统中,所有中介者的总数和所有最终交换者的总数之间,也必须保持一个合适的均衡比例。在本质上,这是市场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要保持均衡之理的又一种具体表现形式。这个均衡道理理解起来相对容易,因为,如果中介的数量过少,少到一个也没有,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交换成本过大而消失;而如果中介数量过多,多到所有的人都成了中介(就像图4-3那样),那么,整个市场系统将因为生产成本过大而消失。实际上,这就和每个生命体中的营养物质和水分(中介)的关系一样;如果有机体中只有营养化学物质而没有一点水分(中介),那么,这个生命将死亡;如果只有水分(中介)而没有一点营养物质,这个生命同样将死亡。当然,正像生命体中的水分含量围绕着最佳标准值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一样,一个市场系统中的中介数量除了有一个最佳标准比例值之外,也有一个可上下伸缩的幅度范围。只有当中介的数量超过了上限或下限时,市场系统才会出现重大故障。不言而喻,因为中介可以占有巨大的物质利益,因此,中介过少的现象一般不会出现,而中介数量过大的情况则极易出现。也就是说,市场第一法则过强的情况不易出现,而市场第二法则过强的情况极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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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7 11: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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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市场系统的功能及特点
    市场系统和行政系统一样,也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只不过这个伟大的发明在其早期主要是靠许许多多的人们的无意识行为发明出来的。而就其社会功能而言,和行政系统一样,市场系统的主要功能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分工协作起到一种组织协调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配置资源,安排分工协作,引导消费等等。但是,虽然同样起着一种组织社会分工的作用,市场系统却具有和行政系统完全不同的特征。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整个市场系统都充满了活力。所有市场系统中的人,都开动自己的脑筋,发挥自己的所长,积极性极其高涨。而不像行政系统,整个系统中只有少数的高层级的“共同意志”的积极性能得到发挥,而广大的下层级官员及一般民众只能消极地等待命令、服从命令。如果说行政系统具有“保守”的特征的话,那么显然,市场系统具有不断“创新”的特征。道理就在于,相互竞争中的“中介”们,为了使大众(最终消费者)更愿意通过自己来进行交换而不是通过他人(别的中介)来进行交换,就必须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好,更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或者使自己的物品比别人的更便宜。而要做到这两点,就只有一条路,即不断采取新的、更科学合理的生产方法。
第二个特点是,经济危机以及由此带来的整个社会生活的动荡和不安定。这个特点也是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带来的。和行政系统的易于懈怠的特点正相反,市场系统极易“亢奋”,正像行政系统没有外来刺激(例如战争或巨大的自然灾害)就兴奋不起来一样,市场系统如果没有外来的约束(经济危机等)就安静不下来。即使完全排除人为故意的因素(假设丝毫没有人为欺诈、炒作的经济泡沫),在只靠“看不见的手”来指挥一切的条件下,单单因为新技术、新生产方法对旧有的生产链条产生的巨大冲击,或某个高层级中介的创新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不成熟及失误,也必然会使整个市场经济系统产生巨大的波动,以致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例如英国18世纪的工业革命就给旧的社会生产秩序带来巨大冲击,造成社会混乱;又像2008年由美国的房地产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也给全世界经济带来巨大灾难。此外,竞争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带来悬殊的贫富差别。有人竞争胜利发展壮大,就必然有人竞争挫败破产消亡。这一方面对挫败者的生理需求构成威胁,另一方面更对挫败者的心理带来考验。
第三个特点是,和行政系统因有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从而对危机的反应极其迅速正好相反,市场系统因具有明显的无序性,一切均靠缓慢的自发调整,从而对巨大危机的反应十分缓慢。也正因此,市场系统不善于处理突发的涉及安全方面的事件,尤其不擅长处理战争事件。
我们仍拿迦太基和罗马之间的战争来做例子。我们知道,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当罗马在西西里海岸赢得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海战,进而前往登陆迦太基时,不幸遭遇暴风,全部84艘罗马战船均遭毁灭,8000人溺死。然而仅仅过了三个月,有着强大行政系统的罗马人就新造出了200艘五层桡大划船,并新训练出了8万人。反观迦太基,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中,当其派出的唯一一支100艘船的舰队前往增援正在罗马本土上苦战的汉尼拔时,也不幸遇到暴风,只剩20艘船逃回。然而在之后的几年中,虽然拥有巨大财富(市场系统强)但行政系统过弱的迦太基却未能迅速造出新的战船、更不要说派出新的增援舰队了。以致天才的汉尼拔一直孤立无援,并最终战败。面对生死存亡的战争时市场系统的反应尚如此缓慢,更不要说面对其它一般灾难时的反应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首先,整个市场系统中的商家成千上万,无法全体一致地采取行动。其次,当遇到灾难时,商家首先考虑的是救灾的行为是否能给他带来利润,而不是为了救灾我们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什么。即使有极少数的商家能深明大义,但在其他绝大多数商家的自利行为中,他们也爱莫能助。
实际上,除了紧急情况市场系统不善应对外,就是对于那些相对来说不是十分紧迫的事情,从宏观上来说,市场系统也是一个慢性子。例如,拿对人类社会整体的分工系统的建立来说,市场系统的作用和影响就相对缓慢。如果说行政系统能在短期内强制性地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新的社会分工系统,那么同样规模的新的分工系统的建立,市场系统就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最后,我们再从无序恶性竞争以及纠错机制方面来具体讨论一下市场交换系统反应较慢的特征。我们先举一个众多的最初生产者无序竞争导致资源枯竭的简单例子:比如出海打鱼有利可图,于是大家都出海打鱼。人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提前,网眼越来越小。结果终有一天会造成鱼类资源枯竭,大家都无鱼可打。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众多打鱼者们自身协商约束来解决问题就极其困难,成本很高,甚至根本就不可能。(而若靠行政系统来解决就易如反掌,一方面它有权下命令、设禁渔期,另一方面具有手段强制人们执行命令。)
我们再来看一下“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我们知道,正像行政系统各层级的指挥者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来构成一样,市场交换系统中的大量的中介们也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来构成的,具有自身需求的自然人是整个市场系统多数中介的物质载体。当其中的某一部分中介不按市场系统本身的规则办事,例如有意从事某种商业欺诈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或某种行业垄断行为时,一般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其它的大大小小的中介们本身无法对此进行有效遏制,反而极易造成你欺诈、我也欺诈,你不正当竞争、我也不正当竞争的连锁反应(就像行政系统中你贪污、我也贪污一样)。如果说行政系统是依靠一个最高的共同意志来遏制下层的贪污的话,那么市场交换系统本身却不存在这么一个最高共同意志,因此它只能靠众多的最终交换者(消费者)在长期的实践中去自己辨明哪个中介好、哪个中介不好,哪个值得依赖,哪个不值得依赖。(它自身在短期内对此毫无办法)尤其是当某种违背市场交换原则的行为能给该市场系统的多数中介成员带来好处,而仅只损害了市场系统中最终消费者的利益,那么这种不良行为(例如行会垄断、大伙共同的缺斤短两),就更无法靠市场系统的中介自身来迅速纠正了。
第四个特点是,尽管市场系统遇事反应慢,尽管一个成熟的市场交换系统的产生需要诸多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并且,在人类早期发展史上,有些条件是很难长期具备的(例如相对长的和平环境),但市场系统的种子,却具有着异常顽强的生命力,就像水终究要向下流一样,市场系统无论环境多么恶劣,它总是要发芽生长的,无非是快慢不同而已,所产生的类型不同而已。即使是遭受了灭顶之灾,市场系统也会重新再来,一点一点缓慢地恢复起来。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爱琴海早期的以克里特岛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在第一次游牧民族大入侵下毁于一旦(公元前12世纪);随后,又重新缓慢发展起来的以希腊为代表的市场系统又先后遭到斯巴达人和马其顿人的打击而一蹶不振;而整个环地中海的庞大市场系统(罗马时期)也在第二次游牧民族(日耳曼人)大入侵之下彻底毁灭(公元5世纪);但最终,经过漫长的中世纪时期的缓慢发展,市场系统终究又再次成长起来,并最终在历尽劫难之后又占据了不可摧毁的强势地位。总之,市场系统一方面是脆弱的,极易遭受打击;另一方面又是顽强的,有着水滴石穿的力量,只要有着适宜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它就早晚会“春风吹又生”,不可能被彻底除根。
显然,从上述市场交换系统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个初步推论,即,一般来说,市场系统适合组织和平时期的、一般性的生产生活活动,而不适合应对巨大的、突发的社会性灾难。换句话说,市场系统主要擅长的是满足人们一般的生理需求,而不是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无论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安全需求还是单个人的安全需求)。甚至我们可以说,当巨大的安全需求出现时,市场系统不仅不能迅速帮忙,反而容易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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