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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大宪章》的产生及其政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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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0: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封建“feudalism”,它原来是用以指称西欧中世纪的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7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用feudalism指中世纪遗存的土地协约、法律习俗、政治机构。18世纪中后期,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经济学著作中论及封建等级制的成因,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在推行过程中形成封建等级制。

早在诺曼底的威廉公爵征服英格兰的时候,跟随威廉的骑士们要装备价格昂贵的甲胄,武器,以及马匹,这种花费自然来自他们自己,威廉公爵于是承诺把征服过来的土地授予这些骑士们,作为他们应有的回报。在威廉完成了征服后,随即就以服兵役为条件把土地分封给骑士们,以土地分封为媒介,维护君王的义务在各地土地所有者之间层层分割,国王的直属封臣们留下部分土地直接经营外,又可分封给他的附庸,使统治权和土地使用权紧密结合。起初,骑士封地只享有终身,而后来就逐渐变成了世袭;与法兰克封建不同的是,法兰克的分封制,封臣直接向封主效忠,而在英格兰,封臣除了向分给他土地的领主说出:“因为领有你的土地,我将效忠于您。”的誓言之外,还必须说出向国王效忠的话语。国王,大封建主以及众多的小封建主都是以封建土地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一来相互之间也产生影响了权利和义务,确切地说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以军事服役和交纳献金,劳役为主要条件换取土地分封的经济制度,封建主承认这种关系也可保证自己的受封地不受侵犯,这也成为国王的义务。这种契约关系为以后的“英国自由的奠基石”《大宪章》打下了基础。

1199年,英国的约翰王即位,他在与法国国王菲利普的战争中失去了他在法兰西的大部分领土,得了一个绰号“失地王”。这位失地王不仅失去了自己的土地,而且还连带着许多英国贵族跟着倒了霉,一块失去了在法国的大片地产。为了防止法国人的入侵(事实上法国国王菲利普已把注意力转向法国南部了),约翰在英格兰积极扩展军备,将贵族的领地财产视为己有,任意增加税收,约翰将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同时把贵族们对封号和领地的继承税提高了100倍,动产税增加了一倍。他发明了商税,所有进出口货物按价值的十五分之一收税。他完全不顾现存的封建关系的规范,终究导致了贵族的反叛。君主和贵族的关系是双向契约,虽只存在于习俗之中,但如有人违背就是非法。


1215年4月—5月,许多贵族拒绝给国王行效忠礼,战争就此展开,反叛者包括大贵族和中小贵族,及教会人士,还有深受税制压榨的城市居民。6月15日,起义军和王军在离温莎4英里之外的泰晤士河下游的兰尼米德岛上举行谈判,贵族代表们把他们所拟的要求递交给国王和他的顾问们。6月19日,国王和起义军的25名男爵代表在兰顿,威廉·马歇尔等人起草的《大宪章》上签字,尽管国王约翰是极其不愿在羊皮纸上签字的,但他也无奈盖上了印鉴。《大宪章》共63条,主要条文是: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献金和赋税外,没有大议会的批准,国王不得征税和兵役;只有根据法律之审判,才能逮捕,监禁自由民,以及剥夺其财产;教会拥有权利和选举的自由;商人在非战争状态下可自由进出,全国应统一度量衡,地方官不得越权等。由24位贵族和伦敦市长组成的委员会帮助国王执行大宪章,若国王违反规定,则贵族可随时造反,向国王宣战。




尽管《大宪章》不是议会政治的产物,而是一部集合了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尽管这是贵族争取到的相对“自由”,而不完全代表英格兰整个民众的“自由”(当时英格兰农奴的地位依然如故),但《大宪章》的起草确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它首先确立了两点:1,臣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不得随意侵犯,这既包括贵族也包括自由民,商人,还保证了教会的权利。2,君王如果不履行条款,臣民有权反抗,这就给了臣民有反抗暴政的口实,根本上限制国王权利滥用,把国王制于法下。《大宪章》的深远影响还在于原则上包含了议会所具有征收权,第一次从法理上对国王的政务,臣民有了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将来的议会和议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基础;有关财产和人权的法律规范和公民意识也是由在《大宪章》基础上奠定的,13世纪的“无代表权不纳税”,17世纪的英国革命都依有《大宪章》作为反抗专制的依据。


《大宪章》的“自由”虽然是先由贵族维护按照约定俗成的封建制度产生的权利从国王手里争取来的,以后随着时代的变化,民众代表逐渐取代了贵族代表参与国家的事务,由传统的“贵族参与为基础”转变到“以广泛民众参与为基础”。从“封建”(feudalism)这各词的发展上来看,除了土地分封之外,还有分权的意思,国王与贵族的分权,国王与教会的分权,大贵族与小贵族的分权,分权所带来权利和义务。从而造成了国王,贵族,平民达到一种本位观念(goal-oriented),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那么就该进行斗争。如果说《大宪章》的实质意义是以条文的方式制定“王在法下”的话,那么后来的《牛津条例》则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并规定国家的税收不能纳入国王的金库,每年举行三次大议事会,没有大议事会的同意,国王不能任意没收财产,分配土地,也不能出征(发动战争),虽然《牛津条例》只存在了四年,而且推动它的贵族领袖西门。蒙特福特后来兵败身亡,但其条例内容规定的议事会是国家最高决策;限制国王的征税权,以及保护贵族们的财产权,都已深深在广大英格兰人心里扎下了根,并对以后议会政治产生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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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强烈祝贺《物权法》于国庆节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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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9 12: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跟大宪章只是貌似罢了,归根结底还是不想让老百姓为了家当闹事好破坏特权阶级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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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6 1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归根结底还是为让特权阶级的既得利益落袋为安!
果果香郎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7-20 14: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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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6 08: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才啊,hhh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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