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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大赦及其内在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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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19: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到大赦,其实古已有之,无论中外,皆为一种政治(司法)制度存在。但是如今年代的国人,因国家宪法中没有大赦条款故而根本性缺失赦免概念,说到大赦这个字眼时,最多就与《水浒传》这本书联系起来,而不会也不能深究下去。于是在张维迎教授提出“原罪大赦论”之际,国人理念所受的冲击和震撼就可想而知。如同当年中国国门洞开之日,看到西方世界与中国之天渊差别对国人大脑的震荡一样,张教授的原罪大赦论,若非官方有意牵制舆论的广泛传播,反对者不明所以者人云亦云者的唾沫都能将维迎淹死而毫无悬念。

从此现象来看,国人自红朝后清太祖登基,尤其文革后充满了斗争哲学的大脑,对大赦这种政治制度充满了敌视和不解,就很容易理解和解释了。虽然中国从古到今的大赦一直延续到民国,但四九年后这种大赦制度便戛然而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大赦属于“恩典”政治,历朝新君即位时,皆要大赦天下,以示皇恩浩荡。但从政治学角度来说,其实大赦制度归类于“恕”的概念和范畴,属于调和社会矛盾,充当社会减压阀作用的有效制度。根据资料显示【1】,中国的大赦制度和大赦文化开始于秦汉,盛行于唐宋,衰败于蒙元,残喘于明清民而终结于红朝后清。

探究中国的大赦制度,善于换位思考和逻辑思维者,非常容易将大赦制度与周期律结合起来一起思考。我在几年前的一篇旧文《详解“条件收敛博弈(The game of conditional convergence)”》中,用一种博弈论模型,来解释黄宗羲定律并取得了成功。根据条件收敛博弈模型的规定性,中国社会大赦制度的变迁和消亡,与条件收敛博弈模型高度吻合,从而非常好的解释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变迁规律。至于为什么张维迎先生会被反对的唾沫淹没,如果懂得了条件收敛博弈模型和中国政治博弈手法,那么张先生被巨大的反对声浪所攻击也就不足为奇和非常容易理解了。

中国人自蒙元入侵和明朝变态政治博弈的强烈影响后,内心世界强烈收缩而恐惧于宽恕对手后的可怕政治后果,刘邦对项羽的背信弃义之前车之鉴历历在目,犹如眼前。于是乎,渐渐地将条件收敛博弈的手法不断加重,以至于中国大赦政治制度在“恕文化“全军覆没的背景下,大赦政治制度也消失遁形了。当年蒋介石先生三次大赦【2】,不但没有起到宽恕对手中共后对手的感恩戴德的预期作用,而大赦出狱的中共人士旋即成为十倍的愤怒百倍的疯狂的反蒋战士的情况下,蒋先生是否发出恕文化、恩典文化是垃圾文化,哀叹恩典后的国人对手不但不感恩相反却辣手相向呢?不得而知。不过从蒋先生后辈马英九对死对头陈水扁的做派可以看出。中国的恕文化的代表“赦”制度,不但在大陆丧失殆尽,即便在所谓的中华文化的幸存地台湾,也是荡然无存了【3】。

其实目前条件下谈论原罪大赦论,是非常的不合时宜和没有其存在的土壤的。笔者断言,在中国的“秋后算帐”文化没有消失以前,任何赦文化和赦制度的讨论都属清流和头脑不清醒者的奢谈。笔者以为:赦文化和赦制度属于毛,而植根于“信“文化这个皮之上。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判断中国的信文化是不是存在并能够支撑赦文化和赦制度的存在的根本条件是,秋后算帐的潜规则和潜文化必须消失,也必须被埋葬,否则,任何赦文化和赦制度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说到底,张维迎先生的大赦原罪论,其实是为中国政治改革铺路架桥,并意欲扫清反对政治改革和敌视普世价值者的政治障碍,其用心良苦其心可嘉。但张先生并不了解中国历史,对政治博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了解不多,故而遭到反对者强有力的狙击,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条件收敛博弈模型的规定性(另一个名词就是周期律),使得中国有眼光且有融入世界潮流的意愿的政治家进行政治改革的回旋余地已经越来越小了。任何企图依赖体制内力量来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企图,都是徒劳无益的:从王莽到王安石,从王安石到张居正,从张居正到光绪帝,这些体制内的大佬们其权威性尚不足以从体制内有效改制,更何况现在而今眼目下的情况呢(言下之意所有的意欲以体制内力量解决当今中国问题的想法都是缘木求鱼,所有的路径早就堵死了)?

所以我说以张先生为代表的温和改良派的任何愿望和主张,都将彻底的失败和落空,而经过一番博弈后,激进的革命派一定将取代改良派成为中国政治未来发展方向的主流。这是中国政治历史的规定性,是条件收敛博弈模型的规定性,也是从王莽、王安石、张居正和光绪为代表的温和改良派最终失败,而激进的革命派最终成为主流的历史中抽象总结出来的历史的必然性。附带说一句:其实当今的中国人并不傻,早就为激进革命派得势以前就给自己留下了后路,那就是资金的外流和浩荡的移居海外。

温和的、反对革命的改良派们,你们还是洗洗睡吧。你们从来都不是中国历史的主流,从来都在与激进革命派的思想博弈和争取民众的斗争中颓然而败,落荒而逃,个中原委就不多说了。如果要让我再多说一次的话,那就是,冥冥中的天意,其实就是所谓的----------------条件收敛博弈法则。

注:
【1】    《中国古代的“大赦天下“》,链接出处:http://www.jyrb.net.cn/content/20120415/detail99481.html
【2】    《国民党的白色恐怖究竟有多恐怖》,链接出处:
http://history.stnn.cc/reveal/201106/t20110615_1595264_3.html
【3】    陈水扁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台湾各界呼吁马英九特赦陈水扁的呼声很高,但事实让呼吁者们很失望,有人哀叹:中国恕文化已经死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概念,是典型的中国人忽悠中国人。
【4】    红朝曾数次特赦战犯,但都出于统战之目的,而非处于宽容和恩典之心,所以不能将其与赦制度和赦文化相提并论。
【5】    最后要说的是,本人绝不赞成激进革命。但历史规律和逻辑告诉我,在中国温和的改良派从来都不是主流,也不可能成为中国思想的主体。他们一定会在与激进革命派的博弈中败下阵来,这是历史的规定性和中国汉民族的民族性所决定的。故而有此文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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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是啊,只要有现实政治需要就有合理性去做的话,姑且还不一定有好的现实结果。那我想问大贪可以大赦,小偷小摸,坑蒙拐骗的怎么办?大家都是求财,做大了没事,倒霉的只能是小鬼。惩小恶而恕大恶。以后人就知道,要么不做恶,作恶要做大。

法律固然要讲效率,就是所谓的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可法律首要追求不是公正,公平吗?

没有公正,公平会有什么样的效率?恶例一开恶果不就随之而来。

一条河的源头就被污染了,有人还指望这条河以后会是干净的。真是我无法理解的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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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1: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害人能够得到宽恕只能是在受害人同意宽恕加害人的条件下。

没听说过加害人能够得到宽恕是在受害人可能将来过得更好,而受害人并不宽恕加害人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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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4 21: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越晒越黑于2013-02-24 21:21发表的  :
加害人能够得到宽恕只能是在受害人同意宽恕加害人的条件下。

没听说过加害人能够得到宽恕是在受害人可能将来过得更好,而受害人并不宽恕加害人的条件下。
你的回复和探讨再一次证明了我的说法是正确的。呵呵,在这里我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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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3: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民族和解,我是赞成大赦的。问题是现在有人不愿意放手,一定要拖到事情恶化成“十恶不赦”时,还有谁会原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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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4 23: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尼古拉斯金于2013-02-24 23:10发表的 :
为了民族和解,我是赞成大赦的。问题是现在有人不愿意放手,一定要拖到事情恶化成“十恶不赦”时,还有谁会原谅呢?


似乎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理性度及包容度

这个民族总是在两个极端点上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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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3: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大隐于朝) 的帖子

是吗?我不认同。只要有现实政治需要就有合理性去做的话,姑且还不一定有好的现实结果。就惩小恶而恕大恶。

这种高论我是不能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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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6: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3楼(大隐于朝) 的帖子

引用第6楼越晒越黑于2013-02-25 13:35发表的 回 3楼(大隐于朝) 的帖子 :
是吗?我不认同。只要有现实政治需要就有合理性去做的话,姑且还不一定有好的现实结果。就惩小恶而恕大恶。

这种高论我是不能理解和支持的。
呵呵,正是你的不理解和不支持态度,才论证了我本文的正确性。这就是我本文所说的汉民族的民族性。你可以不认同,我也不反对你的不认同,咱们各自表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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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5 16: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3楼(大隐于朝) 的帖子

引用第6楼越晒越黑于2013-02-25 13:35发表的 回 3楼(大隐于朝) 的帖子 :
是吗?我不认同。只要有现实政治需要就有合理性去做的话,姑且还不一定有好的现实结果。就惩小恶而恕大恶。

这种高论我是不能理解和支持的。
如果按照你跟贴的逻辑,那么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军总司令罗伯特·爱德华·李将军在中国的命运,那将是极为悲惨的。如果林肯总统也像毛泽东这类山大王一样,用同样的胸襟和手法来处理李将军的话,我敢断言,现在的美国南北方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和解。因此,林肯总统和美利坚民族的伟大之处,就体现在这里!!!同理推断,中国的民族性已经无可挽回的堕落了,什么是恕?以中国人目前的心态,是不可能接受的。但民族的和解和团结,除了恕(宽容)之外,还有什么能弥合的呢?正因为如此,汉民族 未来的命运,必然的也是板上钉钉一般的,要远远的悲惨过美利坚民族。原因何在?那就是:未来,是由其创造者的品质所预先确立的。汉民族当下的民族性、民族品质,是不是已经决定了汉民族悲惨的未来了呢?毋庸赘言,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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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20: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8楼(大隐于朝) 的帖子

李将军的例子没有可比性。两军交战各位其主,军人只是服从命令。军人只要不犯战争罪行,如屠杀平民,战俘,抢劫,强奸平民,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失败方的将领也是,承担失败责任是失败方政治家。是当时文明世界的规则。

你讲过一战中几个失败方的将领被判刑的,被判刑的的因为战争罪行。文明世界就是找茬要人坐牢也是要有借口。

密谋发动战争作为战争罪行是在二战结束后的事,而且当时不是没有争议。

战争是用军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也就是有人在政治上有不同的理念而产生的冲突。

问题的贪污是不是犯罪?或者说现在在世界,在天朝范围内贪污是不是犯罪?在天朝会有2群人在这一点上有不同的理念而产生的冲突吗?

有人会说贪污在天朝不算犯罪,会得到相当人数的认同。

没有的话,你的假设不能成立。所以请不要偷换概念。

你说的了米国,我也来说米国法律上几件事。

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听说过吗?非法的证据不论证据的真实性如何,都不能成为有效力的法庭证据,法庭对非法的证据不予采信。

为什么对非法证据不予采信,不是因为证据真实性的问题,而因为美国人认为非法证据的取得本身就违法,法律正义的实现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法律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实现哪怕是正义的目的和追求。这就是程序正义。

难道实现你可能的,仅仅是可能的现实政治需要,就可以践踏法律,违被大多数国民,甚至是世界上大多数人的价值标准,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可能的现实政治需要。

这还不论这种实现这种可能的现实政治需要有多大的可能性。在还没有实现这种现实政治需要前,已经违背了法律正义的实现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去实现。法律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实现哪怕是正义的目的和追求。
法律就没有严肃性。

这都是你所说的米国认同的。

我也没有听说米国近来有为社会和解而宽恕贪污嫌疑人。这倒是和和你的主帖有更紧密联系。
如果你知道米国近来或近50年来有为社会和解而宽恕贪污嫌疑人,我就请教有谁了。

米国也认为刑罚应与罪行相一致,简单的说,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在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中,应该看谁让受害人遭受更大损失不是吗?
大家都是求财,惩小恶而恕大恶。
我没有听说过米国有这个标准。

天朝的近期现实的如果都是侵犯同等数量财产权利,贪污的基本判的比盗窃的轻,你能告诉我这符合法律正义吗?这符合你对天朝的现实政治需求吗?

而且你说的大赦就算实施,就能符合你对天朝的现实政治需求吗?没有制度的约束,可能性有多大?
在我看来,就是实施你说的大赦就算实施,我依然无法乐观。

在我看来大赦实施,效果无法预计的同时,已经开了恶劣的先例,恶劣一开真是不知如何保障有好的结果。

我在说一遍:
加害人能够得到宽恕只能是在受害人同意宽恕加害人的条件下。

没听说过加害人能够得到宽恕是在受害人可能将来过得更好,而受害人并不宽恕加害人的条件下。

如果受害人很多,至少要得到大多数受害人的宽恕吧。

一个人只有有独立行为能力没有人能为他做主。不知你是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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